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洛阳市集贸市场条例》的决定
(2004年4月28日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2004年8月1日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批准)
- 颁布日期:2004-08-11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洛阳市人大常委会
经河南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于2004年8月1日审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废止《洛阳市集贸市场条例》。
洛阳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二00四年八月十一日
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认真审议了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提请废止《洛阳市集贸市场条例》的议案。会议认为,《洛阳市集贸市场条例》自1996年5月1日实施以来,对于规范我市城乡集贸市场的规划、建设、管理,规范市场交易行为,维护市场交易秩序,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商品流通和经济的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是,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建设形势的发展,集贸市场的形态、经济管理部门的机构、职能发生了变化和调整。《洛阳市集贸市场条例》已不适应管办脱钩的管理体制和建立现代市场的要求。鉴于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对集贸市场管理已有较全面的涵盖,经洛阳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审议决定,废止《洛阳市集贸市场条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