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除四害管理办法
- 颁布日期:1992-06-30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四害(蚊、蝇、鼠、臭虫包括蟑螂,下同)消杀工作的管理,防止疾病传播,保障人民身体建康,根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都应自觉遵守本办法,履行除四害的义务。 第三条 除四害工作要坚持预防为主的方针和专群结合、科学除害的原则,因地、因时制宜,采取综合措施,有效防范和消杀四害。 第四条 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爱卫会)负责本市除四害监督管理工作。市爱卫会办公室具体负责本市除四害日常管理工作。
县、区爱卫会在业务工作上要接受市爱卫会的领导,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四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除害消杀站在同级爱卫会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场所、铁路沿线、河道、污水沟渠等处的四害消杀工作,并可以为单位和个人供应除四害药品、器械,提供除四害技术咨询和四害消杀服务。 第六条 本市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四害消杀的技术指导工作,并定期向同级爱卫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监测结果。 第七条 环卫、城建、园林、工商、人防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市环境、建设施工工地、公园苗圃、集贸市场、人防工程和居民住宅区除四害管理,组织专人定期清扫,喷洒药物,铲除四害孳生条件,落实责任制,配合爱卫会做好除四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单位和居民应当保持室内和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整洁,妥善处理地面和容器中的积水,及时清运垃圾,不得随地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丢污物,不得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积极主动采取化学、物理、生物等综合措施消杀四害。 第九条 水产、屠宰、禽蛋、酱菜、果品、皮毛、食品、粮食加工和垃圾粪便消纳处理场等易孳生四害的特殊行业和场所,都应当建立健全制度,配备必要设施,落实专人负责,严格控制和消除四害孳生。 第十条 无力对责任区消杀四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与除害消杀站签订合同,委托有偿大力消杀。除害消杀站应当严格按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四害进行消杀,确保消杀效果。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未达到控制标准的,应当重新无偿进行消杀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根据除四害的实际需要设立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监督员从各级爱卫会、防疫站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中确定,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辖区内的除四害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宣传除四害知识;
(三)进行四害消杀技术指导,提供除四害咨询服务;
(四)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二条 除四害监督员有权向受检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了解除四害情况,进行四害密度调查和监测。除四害监督员在执行监督任务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密切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除四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爱卫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爱卫会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警告或者限期改正:
(一)不按规定参加四害消杀活动的。
(二)责任区域内四害密度超过全国爱卫会规定标准的;
(三)妨碍、干扰除四害检查监督管理的。
逾期不改正的,爱卫会可以指派除害消杀站强行消杀,按规定收取消杀费用,并对个人处以三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连续两次违反规定受到处罚仍不改正的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严重妨碍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爱卫会执行罚款时,应当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六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时同级除害消杀站的四害消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四害消杀质量低劣,责任区域内四害密度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重新消杀,并追究除害消杀站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爱卫会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县、区爱卫会在业务工作上要接受市爱卫会的领导,并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除四害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 本市各级除害消杀站在同级爱卫会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场所、铁路沿线、河道、污水沟渠等处的四害消杀工作,并可以为单位和个人供应除四害药品、器械,提供除四害技术咨询和四害消杀服务。 第六条 本市各级卫生防疫部门负责四害消杀的技术指导工作,并定期向同级爱卫会提供有关技术资料和监测结果。 第七条 环卫、城建、园林、工商、人防等部门和街道办事处、居委会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加强对城市环境、建设施工工地、公园苗圃、集贸市场、人防工程和居民住宅区除四害管理,组织专人定期清扫,喷洒药物,铲除四害孳生条件,落实责任制,配合爱卫会做好除四害监督管理工作。 第八条 单位和居民应当保持室内和责任区域内的环境卫生整洁,妥善处理地面和容器中的积水,及时清运垃圾,不得随地乱倒垃圾、乱泼污水、乱丢污物,不得在市区饲养家禽、家畜,积极主动采取化学、物理、生物等综合措施消杀四害。 第九条 水产、屠宰、禽蛋、酱菜、果品、皮毛、食品、粮食加工和垃圾粪便消纳处理场等易孳生四害的特殊行业和场所,都应当建立健全制度,配备必要设施,落实专人负责,严格控制和消除四害孳生。 第十条 无力对责任区消杀四害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与除害消杀站签订合同,委托有偿大力消杀。除害消杀站应当严格按规定对委托区域内的四害进行消杀,确保消杀效果。在合同有效期限内,未达到控制标准的,应当重新无偿进行消杀并承担全部责任。 第十一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根据除四害的实际需要设立除四害监督员,除四害监督员从各级爱卫会、防疫站和街道办事处工作人员中确定,由同级人民政府颁发证书。其主要职责是:
(一)对辖区内的除四害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监督;
(二)宣传除四害知识;
(三)进行四害消杀技术指导,提供除四害咨询服务;
(四)查处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第十二条 除四害监督员有权向受检区域内的单位和个人了解除四害情况,进行四害密度调查和监测。除四害监督员在执行监督任务时,应当佩戴证章,出示证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予密切配合,不得拒绝或者隐瞒。 第十三条 对认真执行本办法,在除四害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由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或者同级爱卫会给予表彰或者奖励。 第十四条 凡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单位或者个人,爱卫会应当予以批评教育、警告或者限期改正:
(一)不按规定参加四害消杀活动的。
(二)责任区域内四害密度超过全国爱卫会规定标准的;
(三)妨碍、干扰除四害检查监督管理的。
逾期不改正的,爱卫会可以指派除害消杀站强行消杀,按规定收取消杀费用,并对个人处以三元以上,十元以下罚款,对单位处以五十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对连续两次违反规定受到处罚仍不改正的单位,处以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对严重妨碍管理机构及其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规定处理;触犯刑律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爱卫会执行罚款时,应当使用市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罚款收据,罚款收入全部上交同级财政。 第十六条 被处罚的单位或者个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行政复议条例》的规定,向作出处罚决定机关的上一级机关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复议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七条 各级爱卫会应当时同级除害消杀站的四害消杀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四害消杀质量低劣,责任区域内四害密度超过规定标准的,应当责令其重新消杀,并追究除害消杀站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 第十八条 各级爱卫会及其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对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有关部门应当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济南市爱国卫生运动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