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不公开进行审理的案件的决定
(1956年5月8日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九次会议通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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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于1956年5月8日第三十九次会议讨论了最高人民法院提出的什么案件可以不公开进行审理的问题,决定:人民法院审理有关国家机密的案件,有关当事人阴私的案件和未满十八周岁少年人犯罪的案件,可以不公开进行。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browseotherlaw.cbs?rid=1&bs=462&anchor=0#go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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