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实施《义务教育法》的决议
(1991年10月25日省七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1991-10-25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甘肃省人大常委会
甘肃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听取和审议了省教育委员会主任王松山受省人民政府委托所作的《关于我省实施(义务教育法)情况的汇报》。会议认为,五年来,我省各级人民政府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义务教育法》和《甘肃省实施义务教育法办法》(以下简称《义务教育法》和《实施办法》),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显著成绩。但是,目前还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为了进一步贯彻实施《义务教育法》,提高全省人民的思想道德素质和科学文化素质,充分发挥教育在两个文明建设中的作用,特作如下决议:
一、进一步加强对义务教育工作的领导,继续完善义务教育目标责任制,并将此作为考核各级政府负责人成绩的重要内容,从组织上保证《义务教育法》的贯彻实施。深入开展法制教育,把《义务教育法》和《实施办法》列入“八·五”期间的普法教育内容。把经常性教育和集中宣传结合起来,努力提高广大干部群众的义务教育意识和法制观念。加强执行检查,各级政府每年要把实施《义务教育法》的情况向同级人大或其常委会作一次汇报。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要强化这方面的法律监督。切实解决义务教育中遭到的实际问题,确保我省义务教育规划的实施。
二、全面贯彻党和国家的教育方针,加强德育工作,重视学校体育,改进教育方法,不断提高教育质量,培养德、智、体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事业建设者和接班人。要采取有力的措施,切实解决学生流失、重读和中小学生课业负担过重等突出问题。要把特殊教育纳入义务教育的轨道,保障盲哑聋和弱智儿童、少年依法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要继续深化农村教育体制改革,大力发展职业技术教育,使教育更好地为发展地方经济服务。
三、继续抓好教师队伍建设。努力提高教师的社会地位,不断改善教师的生活条件。各级人民政府要采取配套措施,稳定教师队伍。加强师范教育和岗位培训,不断提高教师的政治素质和业务素质。要保证师范院校毕业生分配到教育第一线去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分配。要进一步加强对民办教师的管理,逐步提高民办教师的补助标准,按期兑现。要把教师的住房问题纳入当地基建计划,逐步予以解决。教师要加强师德修养,教书育人,为人师表。
四、根据《义务教育法》和《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用于义务教育的财政拨款的增长的比例应高于财政收入增长的比例,在校学生平均教育经费应逐年有所增长,教育事业费中公用经费所占比例也应逐年有所增长。对此,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予以落实。要继续坚持各种社会力量和个人自愿捐资助学、多渠道筹资办教育的方针。要按照有关法律和政策规定,切实做好教育事业费附加的征收、管理和使用。要大力开展勤工俭学活动,增加办学自筹资金。要充分发挥厂矿、企事业单位办学的积极性,各级政府和教育行政部门要在师资建设、学校管理等方面予以支持和帮助。要加强教育经费的管理,提高办学效益,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克扣和挪用。
五、要进一步完善地方负责、分级管理的体制,明确各级政府实施义务教育的职权和义务。要继续做好学校布局调整,确保义务教育的实施。要选配好中小学校长,尽快提高办教育、管学校的整体水平。
六、要制定和落实有关教育方面的特殊政策,大力扶持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各级政府要尽可能增加这些地区的教育投入,特别是要确保义务教育经费的不断增长。要适当增加这些地区师范院校定向招生的比例,尽快解决师资不足的问题。要实行优惠政策,稳定教师队伍,鼓励师范院校毕业生到少数民族地区和贫困地区建功立业。要从实际出发,帮助这些地区深化教育体制改革,尽快解决部分适龄儿童和少年就学难的问题,逐步提高小学毕业生升入初中的比例,认真实施九年义务教育的规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