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化部市场司演出处负责人谈《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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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实施细则》在中国文化报报刊出以后,在各地引起极大反响,许多演出界人士很关注新《细则》对市场的影响。记者为此采访了文化部市场司演出处处长梁钢。
记:请您介绍一下《细则》实施的背景。
梁:1997年《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的颁布,1998年旧《细则》出台,这几年的运行,我们感觉它已经不太适应演出市场的发展形势。当时旧《细则》的制定,还是针对一个相对封闭、相对垄断的行业。但是我国已经进入世界贸易组织,开放已经在所难免,演出市场又发展迅速,所以必须适应现在的形式,制定新的《细则》,这样才能推动市场进一步的发展。
记:新《细则》是从什么时候开始起草的?
梁:从去年下半年开始酝酿,今年上半年开始修改,年中的时候,我们征求了演出行业一些机构、组织的意见,继而又上网,并在《中国文化报》上公布,广泛征求意见。在制定法规过程中,政府进行如此广泛的意见征求还是第一次。
我们在修改的过程中,主要是根据两个原则:一个是一定要为市场创造一个公平、公正、公开的环境。国内的演出市场看起来很繁荣,但实际上底子很薄。能够做演出的人长期形成了依赖政府的惰性,而其他想做演出的人又进不来。结果是多年以来,买卖批文屡禁不绝,市场混乱。所以我们这次干脆来个360度的开放,彻底打破所有制,真正地开放演出市场。
记:这次新《细则》的颁布对不少国有演出公司都是一种震撼,多年来,不少国有演出公司的大部分收入都来自于批文的买卖,现在打破了国有、民营的限制,民营公司不再需要向国有演出公司买批文来办演出,那么不少国有演出公司将面临着生存的危机。
梁:文化部要求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切实做好演出管理和经营分开的工作,扶持、帮助目前依然承担演出管理职能的演出公司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进行改造,使其真正成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自我发展、自我约束的独立法人实体和市场竞争主体。
市场的全面开放在所难免,我们已经保护了很多年,再继续下去,等到国外的资金也能够进入市场的时候,这些被保护的公司可能连回旋的余地都没有了。目前我们还是只放开了国内的市场,鼓励社会和民间的资金进入到演出市场,其实也是给这些国有公司一个机会。
记:这次360度的调整将会给国内演出市场带来全新的格局。
梁:我们希望通过演出业的兴盛能够促进中国文化产业的发展。以前市场只是表面的繁荣,我们希望《细则》修改之后,能够真正推动国内演出市场的发展,使其成为一个新的经济增长点。文化产业的概念从1998年提出到现在,虽然已经被大家所接受,但是始终没有发展起来,所以我们希望通过《细则》的修改,吸引社会资金、人才到这个行业里来。
这个行业应该说还有很大的发展空间,特别是打破了所有制的限制之后。通过发展文化产业,也可以改变社会对文化的观念,以前总认为文化是花钱的,其实文化经营好了,也会利润丰厚。
记:申请涉外演出业务资格的演出公司必须具备500万元以上的注册资本,这是一个相当高的门槛,请问这个数字是怎么确定的?
梁:原来可以经营涉外演出的公司,即一类公司,注册资本要求的是100万元。这次我们打破了等级的划分,开放了市场,任何组织、机构均可以承办涉外演出。我们开放了市场,但是相应地提高了准入的门槛,即申请机构必须具有500万元的注册资本。
这里面有个宏观调控的问题,如果门槛太低,到时候大家蜂拥而上,那么有可能是两种局面,政府一放就乱,一管就死,这样就违背了我们修改《细则》的初衷,容易导致混乱局面,引起恶性竞争等问题。
记:在涉外演出业务资格申请中还有一条,是要求申请机构具有向国际推广中国优秀剧(节)目的良好业绩。为什么特别加入这一条?
梁:以前我们的涉外演出公司大部分都是在“引进”,很少能够把国内的优秀艺术“送出去”。特别加上这一条,是希望更多地向国际推广中国艺术,这种推广不是政府出钱的,而更多的是由民间参与运作的,如果国内每个有涉外演出资质的公司都能够推广一项中国艺术,中国艺术就能更快走向国际演出市场。
记:有些人认为《细则》正式实施之后,市场全面放开,会有更多的资金和从业人员进入到这个领域。现在不少歌星的价码是3个月翻一番,涨得太厉害,以后做演出的人多了,是否会造成另一轮的哄抬价格?
梁:我的看法正好相反。歌手的价格是由市场决定的,哄抬价格的并不是歌手本人,而是那些邀请歌手演出的企业,或者是有些政府活动,点名要求必须请到谁谁谁,价格自然就升上去了。现在我们放开了市场,减少了中间渠道,企业自己也可以承办演出,不必再找那些穴头,价格反而有可能降下来。
记:不少演出公司都有这样的疑问:这次《细则》的修改是演出市场迈出的一大步,演出经营权限放开,但是演出管理部门的权限却比以前更加集中,目前有些地方的文化行政部门甚至公开有报批费一说,这种现象您怎么看?
梁:这种现象我们是绝对不允许的。文化部在贯彻《细则》的通知中明确提到,各地要切实解决演出管理中的乱收费问题。要严格执行《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中关于行政审批“除法定收费外,一律不准收费”的规定,除法定收费外,一律不得再强行收取各种演出费用,特别禁止层层收费、重复收费、哄抬演出费用。
上一级文化行政部门要对下级文化行政部门切实付起监督检查的责任。对演出审批审核工作中,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文化行政部门工作人员,要提请有关部门按照《条例》及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记:现在各地都在搞演出经纪人的培训、发证,某种程度上已经成为了当地文化行政部门的“外快”。但是演出经纪人培训这一块儿并没有统一的教材,也没有统一的考核标准,授课者本人是否懂得演出市场也是一个问题。
梁:演出经纪人资格的培训教材、考核大纲和考试办法,我们将在10月1日颁布,到时候我们会对各级文化行政部门做一个相关问题的培训。
记:《细则》第31条要求参加公益性演出以及募捐义演活动的演职人员不得获取演出报酬;承办演出的演出公司应当将扣除必要的成本开支后的演出收入捐给社会公益事业。演出公司不得从中获取利润。关于这一点,如何进行监控呢?比如有公司做了100万元的演出,可以扣除演出成本90万元,剩下10万元捐了,看起来没有违法,但实际上捐款大打折扣。
梁:凡是报到文化部的项目,我们都要求演出公司附上演出成本的预算、票房的估计、场租、器材费用等,并要求附上有关方面的合同,进行审查。希望能够从这些角度监控。
记:在修改后的《细则》中,更突出了演出合同的作用。
梁:我们正在准备制式合同,准备培训的时候发。市场经济是信用经济,演出市场的良性发展有赖于完善的信用机制。我们希望通过比较完善的合同约定来弥补营业性演出活动中的漏洞,减少营业性演出活动中不必要的损失,为依法解决演出经济纠纷奠定法律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