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贯彻执行《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的决议
(1999年11月25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1999-11-25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重庆市人大常委会
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认真学习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取缔邪教组织、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为保障《决定》在我市的贯彻执行,特作如下决议:
会议认为,《决定》对邪教组织的性质和危害,对防范和惩治邪教组织的犯罪活动作出了明确规定,充分体现了依法治国,严惩邪教的法治精神,为维护社会稳定,保护人民利益,保障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严厉打击“法轮功”之类的邪教组织,提供了强有力的法律武器,必须认真贯彻执行。
会议要求,我市各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国家安全、司法行政机关必须坚决依法取缔邪教组织,严厉惩治邪教组织的各种犯罪活动;认真贯彻教育与惩罚相结合的原则,团结、教育绝大多数被蒙骗的群众,依法严惩极少数犯罪分子;依法保护正常的宗教活动和公民的宗教信仰自由。我市各有关机关、新闻出版单位,要深入持久地开展宪法和法律的宣传教育,普及科学文化知识,增强全市公民对邪教组织的识别能力和防范意识。我市各级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要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和推进依法治市的战略高度,认真落实责任制,把防范和惩治邪教活动作为一项重要任务长期坚持下去,努力维护我市社会稳定的局面。
会议号召,全市公民要努力提高自身的科学文化素质,进一步增强法制观念,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从思想上认清邪教组织及其歪理邪说的反科学、反人民,危害社会、危害人类的反动本质,自觉反对和抵制邪教组织的影响;要支持、协助人民政府和司法机关,打击和肃清邪教组织的违法犯罪活动,切实防止邪教组织在我市的滋生和蔓延,为维护我市的安定团结,促进改革开放和经济建设的顺利进行作出积极的贡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