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科技三项费用管理办法
- 颁布日期:2003-08-04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贵阳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了加强科技三项费用管理,提高本市技术创新能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实现高新技术和适用技术的产业化,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和管理等活动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科技三项费用是指市人民政府为支持本市科技事业发展而设立的由市财政拨款,用于新产品试制、中间试验和重大科技项目补助等费用,以及政府资助技术创新、科技成果转化、技术引进、技术服务等科技活动的费用。 第四条 本市科技三项费用实行无偿使用、有偿使用和贷款贴息相结合,突出重点,注重效益,科学评估或评审,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五条 科技三项费用有偿使用的回收部分主要用于补充科技发展基金;有偿使用科技三项费用的单位法人均实行经济责任担保或抵押使用。 第六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支持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优化升级的重大高技术成果转化研发项目,支持能够带动产业技术水平提高的技术创新和重大技术装备研发项目,负责发布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申报、评估评审、招标,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和资金使用计划,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追踪问效,并组织鉴定、验收。
市财政部门负责科技三项费用的预算管理,会审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市审计部门应当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相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科技三项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占当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2%以上。 第八条 市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项目的设备购置、能源材料、试验外协、资料、印刷、租赁、差旅、鉴定、验收、管理费和其他直接有关费用。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可从当年科技三项费用总额中提取用于编制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的调研、评审或评估、招标、项目监理、管理、后评估等过程中支付的费用。此项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核定。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推动科技事业发展而实施科技项目以及开展相关的技术服务活动的单位法人,均可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科技三项费用资助。 第十条 申请市科技三项费用资助应主要提供:《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文献检索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科技三项费用资助项目进行立项审查、评审或评估后,符合条件的,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科技三项费用资金计划。
申请市科技三项费用资助项目,必须签订专项科技项目合同书。 第十二条 市科技三项费用实行无偿使用的科技计划项目类别有:
(一)社会公益性科技项目;
(二)软科学研究项目;
(三)农业科技开发与推广项目;
(四)科技攻关项目;
(五)基础研究项目;
(六)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长远意义而暂不能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研究项目。 第十三条 市科技三项费用实行部份无偿或有偿使用的科技计划项目类别有:
(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项目;
(二)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项目;
(三)工业科技攻关、中间试验项目;
(四)新产品试制项目;
(五)专利技术实施项目;
(六)其他可望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技术开发项目。 第十四条 使用市科技三项费用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项目(课题)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使用市科技三项费用研究项目所形成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授予研究项目承担单位。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第十六条 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 第十七条 市科技三项费用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设立专帐,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市科技三项费用使用情况实行全程追踪管理,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评估。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挪用专项资金的,除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申报的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条 对挪用、截留科技三项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科技三项费用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市)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贵阳市科技三项费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2003年8月4日
市财政部门负责科技三项费用的预算管理,会审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追踪问效、监督检查。
市审计部门应当对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相关部门按各自的职责协同做好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工作。 第七条 市科技三项费用纳入市级财政预算,占当年市本级财政预算支出的2%以上。 第八条 市科技三项费用主要用于项目的设备购置、能源材料、试验外协、资料、印刷、租赁、差旅、鉴定、验收、管理费和其他直接有关费用。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可从当年科技三项费用总额中提取用于编制项目指南、组织项目的调研、评审或评估、招标、项目监理、管理、后评估等过程中支付的费用。此项费用由市财政部门核定。 第九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推动科技事业发展而实施科技项目以及开展相关的技术服务活动的单位法人,均可向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科技三项费用资助。 第十条 申请市科技三项费用资助应主要提供:《贵阳市科技计划项目计划任务书》、《项目可行性报告》(或《项目建议书》)、文献检索报告等相关资料。 第十一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对申请科技三项费用资助项目进行立项审查、评审或评估后,符合条件的,会同市财政部门下达科技三项费用资金计划。
申请市科技三项费用资助项目,必须签订专项科技项目合同书。 第十二条 市科技三项费用实行无偿使用的科技计划项目类别有:
(一)社会公益性科技项目;
(二)软科学研究项目;
(三)农业科技开发与推广项目;
(四)科技攻关项目;
(五)基础研究项目;
(六)对国民经济发展具有长远意义而暂不能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研究项目。 第十三条 市科技三项费用实行部份无偿或有偿使用的科技计划项目类别有:
(一)高新技术发展及产业化项目;
(二)科技成果转化与推广应用项目;
(三)工业科技攻关、中间试验项目;
(四)新产品试制项目;
(五)专利技术实施项目;
(六)其他可望取得直接经济效益的技术开发项目。 第十四条 使用市科技三项费用购置的资产属于国有资产,必须纳入项目(课题)依托单位的固定资产帐户进行核算管理,资产的处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使用市科技三项费用研究项目所形成的研究成果和知识产权除涉及国家安全、国家利益和重大社会公共利益的以外,授予研究项目承担单位。国家根据需要保留无偿使用、开发和获取收益的权利。 第十六条 对已具有一定水平、规模和效益的项目,原则上采取贴息方式支持其使用银行贷款,以扩大生产规模。 第十七条 市科技三项费用严格按项目进行核算管理,建立预算和决算管理制度。项目承担单位应设立专帐,专款专用,不得截留或扩大使用范围,不得挪作他用。 第十八条 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应对市科技三项费用使用情况实行全程追踪管理,可委托有资质的中介评估机构对项目进行跟踪评估。 第十九条 项目承担单位挪用专项资金的,除收回已拨付的资金外,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在三年内不受理该单位申报的市科技计划项目。 第二十条 对挪用、截留科技三项费用的,由市科学技术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情节严重的由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一条 科技三项费用管理的工作人员滥用职权、以权谋私、徇私舞弊、玩忽职守造成损失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二条 各区、县(市)科技三项费用的使用和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人民政府法制机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3年10月1日起施行。原《贵阳市科技三项费管理办法(暂行)》同时废止。
2003年8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