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做好劳动就业工作的决定
(2004年6月30日大同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2004-06-30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大同市人大常委会
就业是民生之本,是改善人民生活的基本前提和途径。按照“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要求和党的十六大及十六届三中全会精神,根据宪法和劳动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了进一步做好我市的劳动就业工作,千方百计扩大就业,不断改善人民生活,特作如下决定:
一、市、县(区)人民政府都要按照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总体要求,从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适应经济社会发展对我市人力资源的开发利用的要求,满足我市城乡劳动者参与劳动和提高收入水平的愿望,促进我市经济和人的全面发展的大局出发,统一思想,提高认识,加强领导,采取切实有效的措施,在经济发展和经济结构调整中不断扩大就业规模、优化就业结构、拓宽就业渠道,以促进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为重点,逐步建立起以劳动者自主就业为主导,以市场调节就业为基础,以政府促进就业为动力的就业机制,切实从根本上践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努力解决好我市“民生之本”。
二、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明确政府在促进就业方面的主要责任。在制定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时,要把控制失业率和增加就业岗位作为宏观调控的重要指标。把净增就业岗位,落实就业政策,强化就业服务,加大就业资金投入作为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要进一步完善就业责任体系,建立市、县(区)政府“一把手”责任制,建立同级政府与各职能部门之间的目标责任制和各职能部门系统内部的目标责任制。对于就业工作目标任务,要进行责任分解,一级抓一级,层层抓落实,健全规范就业统计报表制度,实行年度目标考核。对就业工作成绩突出的予以表彰和奖励;对没有完成目标任务的予以通报批评并追究领导责任。
三、市、县(区)人民政府要抓住扩大就业这一主攻方向,大力开发就业岗位,促进就业总量增加。要努力通过发展经济、改善结构带动大量就业岗位的开发。重点是要通过大力发展以服务业为主的第三产业,充分利用我市旅游资源丰富的优势,加大开发力度,逐步形成以旅游为龙头的产业链;大力发展多种所有制经济;积极发展具有比较优势和市场需求的劳动密集型产业和企业;大力加快国企改革步伐,通过主辅分离、辅业改制,盘活企业闲置资产,积极创造新的就业岗位,分流安置富余人员;广泛推行灵活多样的就业形式;大力实施“走出去”战略,积极发展劳务派遣组织和就业基地,努力开拓国内外劳务市场等措施,增加就业岗位,扩大就业容量。
四、要不断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培育发展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为劳动者就业提供服务和帮助。市、县(区)人民政府要全面加强政府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规范企业用人行为以及人才市场和劳动力市场秩序,加强职业介绍、职业指导、职业培训,提供优质就业服务。当前要加快市、区(县)、街道(乡镇)、社区四级就业服务网络建设步伐,各级财政要确保建设资金所需。同时要进一步完善“双方自主协商,政府依法调整”的劳动关系协调机制,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各级各类培训实体要通过加强教育培训带动劳动者就业能力的开发,重点是要加强对城镇新生劳动力、下岗失业人员、农村转移劳动力和在岗职工的培训,提高劳动者的素质和就业竞争的能力,从而使我市丰富的劳动力资源得到比较充分的开发和合理利用。
五、认真贯彻落实就业的各项政策,进一步释放政策效应,努力改善我市就业和创业环境。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相关职能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通力合作,密切配合,认真贯彻落实好下岗职工再就业、军转干部和退伍军人的安置以及大中专毕业生就业等有关就业和再就业的各项政策措施。各新闻媒体要加强对就业政策的宣传力度,使各项就业政策家喻户晓,推动我市就业工作的顺利开展。
六、高度关注妇女、城镇新生劳动力、残疾人和特困群体以及失地农民等人员的就业。对妇女就业要坚决消除性别歧视,实行男女同工同酬,并且积极开发和拓展适合女性就业的行业和领域,为不同就业需求的女性提供就业机会。对城镇未能升学的初高中生实行一至三年的劳动预备培训,使其掌握技能,以促进其充分就业。对残疾人要采取优惠政策和扶持保护措施,继续按照集中就业与分散就业相结合的方针,通过多渠道、多层次、多种形式促进残疾人就业。要认真落实市十二届人大第二次会议关于对城乡特困家庭实施救助的决定,开发适合困难群体特点的就业岗位特别是公益性就业岗位,促进困难群体实现就业和再就业。对失地农民的生活出路问题要予以高度关注,切实保障失地农民的合法权益。
七、建立城乡统一的劳动力市场,引导农村剩余劳动力合理有序流动就业。要大力调整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扩大农村就业容量,加强农村劳务输出的组织化程度,采取多种措施推动农村富余劳动力向非农产业转移。要大力发展县域经济和乡镇企业,吸纳农村富余劳动力。对进城务工人员要实行公平对待、合理引导、完善管理、搞好服务的方针,充分发挥政府在信息、管理服务方面的职能作用,引导农民进城按需有序流动就业,并为之提供各种就业服务,维护农民工合法权益。
八、市人民政府要依据本决定制定具体实施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