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港保税区规划建设管理办法

  • 颁布日期:1991-09-16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保证天津港保税区(以下简称保税区)区域总体规划的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保税区内的土地利用和各项建设应符合《天津市总体规划》、《天津港总体布局规划》以及《天津港保税区区域总体规划》的要求。  第三条 保税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保税区内规划建设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规划局的指导。  第四条 保税区区域总体规划,由保税区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管委会)负责编制,经市规划局审核、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第五条 在保税区内进行建设需要申请用地的,应持建设项目的批准文件,向管委会申请定点,由保税区规划管理部门会同保税区土地、环保等部门核定其用地位置、界限,核发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并到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办理用地手续。  第六条 在保税区内新建、扩建和改建各类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设施,可持有关批准文件向管委会提出申请,经保税区土地管理部门会同保税区规划管理部门审核土地使用权的权属,圈图盖章,由保税区规划管理部门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单位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后,可申请办理开工手续。  第七条 保税区内的工程管线建设,由管委会负责审批;跨出保税区范围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第八条 在保税区内临时用地和进行临时建设的,须到保税区规划管理部门办理相应的手续。禁止在临时用地范围内建设永久性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设施。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应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交回或拆除,并按保税区规划管理部门的要求清理现场。临时用地和临时建设不准转租、转借和改变使用性质。  第九条 保税区规划管理部门负责对保税区内违法违章建设的监察和处理工作。  第十条 本办法由天津市人民政府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53&order=6&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A3A%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42502&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