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颁发《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标承包选聘经营者暂行办法》的通知

  • 颁布日期:1989-01-05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福建省政府
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标承包选聘经营者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程序
第三章 招标组织
第四章 招标、投标、定标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六章 附则

  省政府原则同意《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标承包选聘经营者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本地区、本部门的实际情况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请径向省经委反映。
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招标承包选聘经营者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结合我省招标承包选聘经营者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招标选聘经营者是通过招标的形式把竞争机制引入承包,择优确定经营者,发展和落实承包经营责任制,转变企业经营机制,增强企业活力的有效方法。  第三条 招标承包选聘经营者坚持公开、民主、平等、择优选聘的原则。  第四条 招标承包选聘经营者的招标人为人民政府指定的有关部门;投标争取承包经营权的一方为投标人。投标人可以是个人、合伙、集团或企业法人,包括港、澳、台胞、侨胞、外商和在我国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
第二章 招标程序
  第五条 招标基本程序:
  一、确定招标企业;
  二、成立考评小组;
  三、发布招标公告,出售招标文件;
  四、投标;
  五、揭标、评议、定标;
  六、签定承包经营合同。
第三章 招标组织
  第六条 为确保招标承包工作的顺利发展,省、地、县(市)应成立招标委员会,负责本地区招标工作,开展招标选聘经营者业务活动,并建立招标市场或考评小组。  第七条 招标委员会的职责为:
  一、组建考评小组,选聘考评小组成员;
  二、指导招标市场、考评小组工作;
  三、会同有关部门确定招标企业;
  四、协调解决有关招标工作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招标市场或考评小组为招标承包工作的具体组织者。考评小组成员由招标委员会选聘,考评小组在各级招标委员会指导下开展工作。  第九条 考评小组应由企业主管部门及有关经济综合部门和本企业职工代表,并邀请有关专家组成;考评小组人数为奇数,一般不少于九人,不超过十五人。  第十条 考评小组成员的条件:
  一、坚持四项基本原则,具有开拓精神;
  二、熟悉本行业及企业的情况;
  三、有较强的分析判断能力;
  四、熟悉与本行业有关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五、为人公正,作风正派,群众威信高。  
第十一条 考评小组的职责:
  一、对招标企业进行资产评估、测算利润基数、确定标底;
  二、制定招标文件:招标书、招标章程、考评办法、投标人须知、投标人资格预审邀请书、招标公告等;
  三、对投标人进行资格审查;
  四、组织投标人考察企业;
  五、组织投标人公开答辩,对投标人进行综合考评;
  六、决标、确定中标人;
  七、组织招标投标双方签定承包经营合同。
第四章 招标、投标、定标
  第十二条 考评小组对实行招标承包企业的全部资产必须进行全面清产核资审计,制定清产审计一览表。根据企业负债表、经营状况、潜在能力和市场趋势,测算利润基数,确定切实可行的标底。  第十三条 招标书应包括下列内容:实行招标承包的企业概况,招标人要求达到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承包期限,投标人的条件,接受投标和开标的时间、地点及其他事项。  第十四条 招标考评小组或招标市场应在正式投标前的二个月,通过报纸、电台、电视台或其他形式发布招标公告,出售招标文件。  第十五条 投标人必须按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接受资格审查。对审查合格的投标人由考评小组发给取得投标资格通知书。凡未取得投标资格者,不得参加投标。
  对申请参加投标的个人、合伙,应审查其身份证明、业务专长、生产经营能力、遵纪守法、思想品质、负债情况、抵押金数额及提供的担保。
  凡集体投标的还必须明确其代表人。
  对申请参加投标的企业,包括在我国设立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应审查其法人资格,资信情况,经济技术力量、财务制度,法定代表人的生产经营能力、资产负债情况及风险抵押。
  港、澳、台、侨、外商企业还应加审注册文件、组织机构、投标代表人的身份证明和授权证明。
  投标者提供保证人担保的,应审查保证人的资信情况。  
第十六条 取得投标资格的投标者,有权到招标承包的企业进行实地考察,查阅有关资料,与企业领导和职工进行必要的对话。企业有为投标人提供真实、全面的情况的义务。招标考评小组及有关部门也应为投标人提供方便和条件。  第十七条 投标人必须在规定时间内向考评小组提交具有密封标志的投标书。投标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一、对实行投标承包企业的考察意见;
  二、经营思想和方针;
  三、承包期限及每年达到的主要经济技术指标和计算依据;
  四、承包方案及实现承包目标的具体措施;
  五、承担招标承包企业的债权、债务的意见;
  六、提供风险抵押金的金额或担保以及处理办法;
  七、对招标人(发包方)的要求;
  八、机构设置及人事安排;
  九、其他事项。  
第十八条 考评小组按招标公告规定的日期、地点主持开标,招标人、投标人、公证员及必须参加开标的人员应出席,当众开启投标箱,当众宣读投标人的投标书,并记录在案。  第十九条 中标人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经营企业方案先进、可行;
  二、熟悉本行业的生产经营情况;
  三、精明强干,勇于开拓,善于经营管理,有较强的组织领导能力;
  四、遵纪守法,作风正派;
  五、具有一定数量可抵押的合法财产,或能承担经济连带责任的担保人的担保。  
第二十条 答辩会应由考评小组或招标市场主持,并邀请招标企业职工代表参加。投标人必须参加答辩,考评小组或招标市场就投标人的投标内容、答辩情况进行充分讨论,综合评议,初定中标人。  第二十一条 初定中标人必须接受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民主管理机构的考察。  第二十二条 考评小组在答辩、考察的基础上,对初定中标人进行认真研究审议,通过无记名投票,正式决定中标人,制作《中标评定意见书》。考评小组也可采用综合评分法确定中标人,具体评分办法由所在地招标委员会确定。  第二十三条 招标人与中标人依法签订承包合同。中标人不是原企业法定代表人的,应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法定代表人变更手续。  第二十四条 中标人在承包期限内是承包经营者,即企业法定代表人,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行使职权,履行义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干预。其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五条 实行招标承包的企业,一般应实行风险抵押。
  个人中标承包的应提供一定数量的合法财产抵押,或采取其他形式的抵押。
  企业中标承包经营的,实行全员抵押,从职工到承包经营者分档次交缴一定数量的财产抵押。
  港、澳、台、侨、外商以及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中标承包经营的,具体抵押办法,由招标人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决定。  
第二十六条 抵押财产可以是货币、实物及其他财产和财产权。设定抵押权或提供担保的行为应采用书面形式。  第二十七条 抵押期满,根据招标承包合同规定处理抵押财产。  第二十八条 在招标承包选聘经营者的过程中,应聘请公证员参加。公证处依法出具公证书。  第二十九条 在招标承包选聘经营者过程中,有下列行为之一者应追究行政责任、经济责任,情节严重的还应追究刑事责任。
  一、泄露标底;(招标委员会正式确定可以公开的除外)
  二、内定中标者;
  三、提供虚假资料;
  四、恶意串通损害国家利益;
  五、发生作弊或其他不正当行为。
  六、严重妨碍招标选聘经营者活动的行为;
  七、刁难投标者到实地考察。  
第三十条 招标承包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者,可以废标,另行组织招标:
  一、全部投标人报送的标书都存在严重缺陷;
  二、泄露标底或发生其他舞弊行为;
  三、出现其他违背招标选聘经营者宗旨的情况。
  废标和另行组织招标,由招标委员会(或小组)决定。  
第三十一条 承包期限届满,应对中标承包者进行离任审计,由招标委员会或招标人对中标承包者进行综合评价,发给劳绩评定书,并按合同规定兑现奖罚。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二条 中标人与招标人签定承包合同之后,在承包期内其待遇按《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厂长工作条例》及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三条 同属全民所有制单位中标承包经营者,允许办理调动手续。不同所有制单位的中标承包经营者,承包期满,去留应按合同规定执行。回原单位的应予接收。  第三十四条 允许党政机关、事业单位的干部、科研人员留职停薪投标承包企业。中标者在承包经营期间,与原单位脱钩。  第三十五条 对未参加投标或未中标的原企业行政领导班子成员,可以选聘任用或安排适当工作,也可以自由流动。  第三十六条 单位中标承包,其利益分配可采取完成承包利润分成,也可采取超指标利润全归中标单位。未完成承包指标的,中标单位按合同给予补偿。  第三十七条 对一部分虽然亏损但其产品为社会所急需的及扭亏有望的企业实行招标选聘经营者的,财政、银行、税务等有关部门,可根据有关规定,采取适当优惠措施,予以扶持。  第三十八条 已实行承包责任制的企业在承包期内,一般不得擅自变更法定代表人,但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实行招标承包选聘经营者:
  一、严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和计划的;
  二、经营管理不善,造成严重损失或者完不成任务的;
  三、经双方协商同意,更换经营者的;
  四、因病、逝以及其他意外原因致使其不能履行该企业法定代表人职责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三十九条 本办法没作规定的,以《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法》和《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承包经营责任制暂行条例》为准。  第四十条 本办法适用于福建省全民所有制企业。企业集团公司、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实行租赁企业和企业内部招标选聘经营者均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福建省经济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一九八九年一月一日起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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