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修改《关于禁止赌博的处罚条例》的决定 附:《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
(1991年9月2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1991-09-20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广东省人大常委会
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决定,对1982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关于禁止赌博的处罚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法规名称改为《广东省禁止赌博条例》。
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二条,即:"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禁赌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三、第二条改为第三条并增加一款:
"在道路、车站、码头、公园、客车、客轮等公共场所设赌者,从重处罚;情节轻微的,实行劳动教养。"
四、第三条改为第四条,并修改为: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实行劳动教养:
(一)提供赌具、赌场,从中牟利者;
(二)参与赌博或者用其他方式进行变相赌博,经教育不改者;
(三)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赌博者。"
五、第四条改为第五条,修改为:"对查获的赌具、用于赌博的款物和赌博所得财物均予以没收。"
六、增加一条作为第六条,即:"国家工作人员参赌、设赌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外,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七、第五条改为第七条、第八条,分别为:
"第七条 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查缉赌博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八条 包庇赌博违法分子,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实行劳动教养。"
八、第六条改为第九条,修改为:
"机关、学校、企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活动。
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或者协助公安人员禁赌有功者,应予表扬、奖励。"
此外,为使文字表述准确、规范,对其他条款作相应的文字修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赌博的处罚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重新公布。
(1982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 根据1991年9月20日广东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修改〈关于禁止赌博的处罚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严厉禁止赌博活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障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加强对禁赌工作的领导。各级公安机关负责本条例的贯彻实施。 第三条 以营利为目的,聚众赌博或者以赌博为业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予以惩处。
在道路、车站、码头、公园、客车、客轮等公共场所设赌者,从重处罚;情节轻微的,实行劳动教养。 第四条 有下列行为之一,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三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实行劳动教养:
(一)提供赌具、赌场,从中牟利者;
(二)参与赌博或者用其它方式进行变相赌博,经教育不改者;
(三)引诱、教唆、欺骗、强迫他人赌博者。 第五条 对查获的赌具、用于赌博的款物和赌博所得财物均予以没收。 第六条 国家工作人员参赌、设赌或者为赌博提供条件的,除依照本《条例》规定从重处罚外,由所在单位给予行政处分。 第七条 拒绝、阻碍公安人员查缉赌博活动,尚不够刑事处罚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二百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 第八条 包庇赌博违法分子,情节轻微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处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单处或者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或者实行劳动教养。 第九条 机关、学校、企业事业单位、村(居)民委员会和公民,应当积极协助公安机关查禁赌博活动。
公安机关对检举揭发赌博活动或者协助公安人员禁赌有功者,应予表扬、奖励。 第十条 对检举揭发赌博者行凶、报复的,根据情节,依法从重惩处。 第十一条 冒充公安人员以查缉赌博为名,劫掠赌款或其他财物的,依法从重惩处。 第十二条 对从事赌博活动者,需追究刑事责任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规定程序办理;实行劳动教养的,按有关劳动教养的规定办理;处以拘留、罚款或警告的,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条例》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十三条 本条例自公布之日起施行。1982年5月21日广东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批准的《广东省人民政府关于禁止赌博的处罚条例》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