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劳动争议案件受理问题的通知

  • 颁布日期:1993-10-20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全国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各级军事法院、各铁路运输中级法院和基层法院、各海事法院:
  关于劳动争议案件由哪个审判庭受理的问题,经研究,现通知如下:
  从通知下发之日起,劳动争议案件由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庭受理。一九八六年十一月八日法(研)复〔1986〕32号批复第一条关于劳动合同纠纷案件,暂由人民法院的经济审判庭受理的规定予以废止。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6&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5B08%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60107&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