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关于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
(2008年3月13日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 颁布日期:2008-03-13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水利部
为全面推进水利依法行政,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开展行政法规规章清理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7]12号),水利部部对现行规章进行了全面清理,决定废止《水利综合经营管理规定》等6件规章,宣布《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等3件规章失效。
一、决定废止的规章
1、水利综合经营管理规定(1988年12月21日水利部水综经[1988]7号发布)
2、水文管理暂行办法(1991年10月15日水利部水政[1991]24号发布,2005年7月8日经水利部令第25号修正)
3、乡镇供水水价核定原则(试行)(1991年11月28日水利部水财[1991]88号发布)
4、水利、水电工程设备成套和主要材料供应单位资格审查认证管理办法(1996年9月9日水利部水物[1996]409号发布)
5、水利建设管理人才培养暂行规定(1997年5月14日水利部水建[1997]197号发布)
6、水利工程造价管理暂行规定(1999年9月10日水利部水建管[1999]488号发布)
二、决定宣布失效的规章
1、水利水电工程管理条例(1983年4月20日水利电力部[83]水电水管字第3号发布)
2、水利、水电设备成套工作管理办法(1996年9月9日水利部水物[1996]409号发布)
3、中央级防汛岁修经费项目管理办法(暂行)(1997年3月1日水利部水财[1997]70号发布)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