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市容管理办法

(1988年12月16日哈尔滨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通过 1989年2月28日黑龙江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批准)
  • 颁布日期:1989-02-28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哈尔滨市人大常委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道路容貌管理
第三章 公共设施和车船容貌管理
第四章 牌匾广告容貌管理
第五章 公共场所容貌管理
第六章 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七章 施工现场容貌管理
第八章 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十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市容管理,创建整洁、优美的生产、生活环境,促进精神文明和物质文明建设,根据国家和省的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凡市区内的道路、公共设施、宣传设施和牌匾广告、公共场所、建筑物、构筑物、施工现场等的容貌,均属本办法的管理范围。任何单位和个人,都要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本办法由市容管理部门组织实施,并负责监督检查。规划、市政、房产、工商、公安、公用、交通、建工和电业、邮电等有关部门、单位,要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保证本办法实施。
第二章 道路容貌管理
  第四条 道路交通主管部门,要对占、挖道路加强管理,维护市容美观整洁。
  环境卫生主管部门,要对道路的清扫和垃圾的清运加强管理。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道路交通主管部门批准,不准占用道路从事生产加工或摆摊设点进行经营活动。  第六条 经批准占、挖道路的单位和个人,要遵守下列规定:
  (一)物料堆放整齐。
  (二)保持使用场地整洁。
  (三)对挖掘现场进行围挡。
  (四)按规定在批准的时间内修复。  
第七条 道路上不准有下列行为:
  (一)随地吐痰。
  (二)随地扔果皮、废纸、冰棍杆等废弃物。
  (三)随地倾倒垃圾。
  (四)随地泼污水。
  (五)随地便溺。  
第八条 临街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承担各自门前卫生、绿化、秩序的“三包”任务。  第九条 市区的所有单位和个体工商户,要按市、区人民政府划定的清雪责任范围及时清扫、拉运。
第三章 公共设施和车船容貌管理
  第十条 市政、公用、公安、工商、人防和电业、邮电等部门、单位所设置的公共设施和标志,要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一条 规划、市政、工商、房产和建设综合等部门,要按各自的职责组织好公用厕所的建设和维护管理。  第十二条 在道路或水上行驶的机动车辆、船只,应保持车、船体整洁美观。
第四章 牌匾广告容貌管理
  第十三条 牌匾、户外广告、标语的书写文字,应做到准确、规范和清晰。牌匾规格、形状、色调要与建筑物相协调。  第十四条 除庆祝重大节日和省、市统一活动外,在主要道路悬挂大型标语,要经市容管理部门批准,并按批准的时限悬挂。
  庆祝元旦、国际劳动节和国庆节的标语,要在节日假后三天收存;庆祝春节的标语,可悬挂到元宵节。  
第十五条 海报、启事、招贴广告和各种宣传品,要在公共揭示板、广告栏或指定的地点张贴。  第十六条 牌匾、画廊、招牌、橱窗、旗幌、户外广告等设施,要保持整洁完好。  第十七条 各种霓虹灯、灯箱、门灯、要保持完好。
第五章 公共场所容貌管理
  第十八条 绿篱、花坛、草坪、绿地和雕塑等,要保持清洁美观,对死树、枯枝和栽植、养护作业遗留的残土、枝叶,要随时清理。  第十九条 在影剧院、体育馆(场)、火车站、电汽车客运站点、码头和公园等公共场所,不准有本办法第七条所规定的各项行为。  第二十条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要在各类市场、摊区设置公共卫生设施,保持市场容貌整洁美观。
第六章 建筑物容貌管理
  第二十一条 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的临街门窗的改建和改变门面的装修,需经产权、市容管理部门同意后,报规划管理部门审批。  第二十二条 未经规划管理部门批准,不准搭建棚厦、板障、门斗、围墙等构筑物。  第二十三条 临街的建筑物,门窗、玻璃要齐全;墙壁破损时,要及时修整。
  使用临街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不准私建或擅自改建阳台、平台;使用主要道路两侧建筑物的单位和个人,不准超越阳台、平台护栏高度堆放或悬挂影响市容观瞻的物品;不准在屋顶上堆放杂物。
  在主要道路两侧新建住宅楼,要装置公用电视天线。  
第二十四条 主要道路两侧、松花江南岸和太阳岛风景区房屋的临街面,除计划当年拆除、翻建、扩建或其他特殊情况外,每年五月一日前,要进行修整或粉刷。
第七章 施工现场容貌管理
  第二十五条 建设、施工单位,要搞好施工现场管理,材料、设备、临时设施等要摆放或搭设整齐。临街的施工现场要进行围挡。  第二十六条 施工中产生的废弃物,要清运到指定的垃圾消纳场。竣工时,要清理、平整现场,对道路原有的设施要负责修复。  第二十七条 车辆驶出工地前,要清除轮胎上的泥土,不得带泥行驶,污染道路。
第八章 管理职责和管理人员
  第二十八条 市容管理部门的职责:
  (一)贯彻执行有关市容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和规章。
  (二)制订市容管理工作规划、计划、制度和措施。
  (三)会同有关部门加强公共设施的建设和管理。
  (四)加强行业作风建设,培训市容管理人员。
  (五)负责市容管理工作的组织、宣传、监督、检查和指导。  
第二十九条 市容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要认真履行职责,秉公办事,严格执法,不准利用职权故意刁难或徇私舞弊。
第九章 奖励与处罚
  第三十条 对执行本办法有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扬或奖励。  第三十一条 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条、第二十四条的,由市容管理部门依照本办法提出要求限期整改。逾期不改的,由市市容管理委员会予以通报批评。
  对违反本办法其他条款的,要责令清除或限期整顿。其中情节轻微的,可进行批评教育,免予处罚;情节严重或经教育不改的,按下列规定处罚:
  (一)违反第五条、第六条、第九条规定,对单位主管负责人、个体工商户或个人,处以十元至三十元罚款。
  (二)在设有公共卫生设施的地点违反第七条、第十九条规定和违反第二十七条规定,处以五角至三元罚款。对单位随地倾倒垃圾的,处以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三)违反第八条规定,对单位主管负责人处以三元至十元罚款,对直接责任者处以一元至五元罚款。
  (四)违反第十二条、第十三条规定,处以十元以下罚款。
  (五)违反第十四条至第十七条和违反第二十三条第一、二款规定,处以三十元以下罚款。
  (六)违反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或第二十三条第三款规定,由审批部门按有关规定处罚。
  (七)违反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规定,对单位处以三百元至一千元罚款,对施工现场负责人处以三十元至一百元罚款。
  (八)违反第二十九条规定,由主管部门予以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任何人不得阻碍管理工作、破坏公共设施,违者由公安机关依法处理。  
第三十二条 罚款五元以下的,由市容管理人员凭证执行;罚款六元至五十元的,由区市容管理所审批;超过五十元的,由区市容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审批。
  罚款五十元以上的,要下发《处罚决定书》。对处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罚决定书》之日起三日内向市市容管理部门申诉,由市市容管理部门进行复议,做出《处理决定》,交区市容管理部门执行。对《处理决定》不服的,可在接到《处理决定》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当地人民法院起诉。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处罚决定或处理决定的,区市容管理部门可向当地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第三十三条 违反本办法的罚款只能由一个部门执行。
  罚款收入和单位受罚款项,按《
黑龙江省收费罚没集资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章 附则
  第三十四条 本办法中有关概念的含义:
  (一)主要道路 指我市目前规定的三十八条一类道路,即:友谊路、尚志大街、经纬街、中央大街、地段街、石头道街、西十二道街、新阳路、河图街、田地街、顾乡大街、康安路、兆麟街、红军街、中山路、大直街、学府路、一曼街、宣化街、文昌街、奋斗路、和兴路、南通街、南马路、南极街、承德街、靖宇街、景阳街、公滨路、红旗大街、东直路、南直路、新江桥街、先锋路、和平路、大庆路、民生路、进乡街和市人民政府陆续批准的一类道路。
  (二)公用厕所包括公共厕所和居民大院的民用厕所。
  (三)第八条中的包“秩序”,指制止乱堆杂物、乱摆摊点、乱停车辆、乱贴乱挂、乱搭滥建的行为。  
第三十五条 阿城市、呼兰县和市郊城镇的市容管理,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六条 本办法具体执行中的问题,由市市容管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七条 本办法自1989年5月10日起施行。哈尔滨市人民政府1985年5月21日发布的《哈尔滨市市容管理办法》、1986年4月15日发布的《关于“五不准”的规定》,同时废止。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59&order=3&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7F0%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42502&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