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属地管理办法(试行)
- 颁布日期:1994-05-04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贵州省人民政府
第一条 为加强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促进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根据国家的有关法律、法规和《关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属地管理”原则的规定(试行)》,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简称单位)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属地管理原则。一切单位都必须服从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管理,履行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应承担的义务。 第四条 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长远规划和年度计划,并组织实施。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各部门,应明确一位负责人为治安责任人,采取措施落实治安责任制,维护社会秩序的稳定。 第五条 本办法由县级以上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组织实施。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行使属地管理权;
(二)研究制定工作规划,部署工作任务,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三)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区域治理、法制宣传、治安联防、调解、帮教工作。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业务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落实工作,城市由街道负责,农村由乡镇负责;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单位,由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也可以由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指定其中一个负责,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应当给予协助;大型单位,经本单位提出,所在地的地、州、市、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同意,并报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批准,可以由地、州、市、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 第八条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其所属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部门和地方双重领导,以上级主管部门为主;但应当承担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统一布置的任务。 第九条 铁路沿线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地方领导为主,铁路部门配合;铁路系统内部单位的治安工作,以铁路部门为主,地方配合。 第十条 军队(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营区和军事禁区以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军队负责;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对社会开放单位,原则上由地方为主,军队配合。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制度和措施,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与其他主要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奖惩,督促所属单位按所在地的统一要求,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所属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整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既要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又要服从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遵守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单位,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导致治安问题严重的单位,按照职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或提出否决建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之日起施行。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行使属地管理权;
(二)研究制定工作规划,部署工作任务,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和考核;
(三)组织、指导、协调有关部门开展专项治理、区域治理、法制宣传、治安联防、调解、帮教工作。 第六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各项业务工作,由业务主管部门依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和职责分工,具体组织实施。 第七条 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组织落实工作,城市由街道负责,农村由乡镇负责;跨两个或两个以上行政区域的单位,由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也可以由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指定其中一个负责,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应当给予协助;大型单位,经本单位提出,所在地的地、州、市、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同意,并报上一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批准,可以由地、州、市、县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负责。 第八条 实行垂直领导的部门,其所属单位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部门和地方双重领导,以上级主管部门为主;但应当承担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统一布置的任务。 第九条 铁路沿线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以地方领导为主,铁路部门配合;铁路系统内部单位的治安工作,以铁路部门为主,地方配合。 第十条 军队(含人民武装警察部队)营区和军事禁区以内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由军队负责;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企业和对社会开放单位,原则上由地方为主,军队配合。 第十一条 各部门、各人民团体应当按照“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制定本系统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的工作制度和措施,将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与其他主要工作同布置、同落实、同检查、同奖惩,督促所属单位按所在地的统一要求,做好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对所属单位社会治安综合治理中的问题。应及时采取有效措施帮助整改。 第十二条 各单位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既要执行上级主管部门的决定,又要服从所在地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的统一领导,接受监督和检查。 第十三条 遵守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在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十四条 违反国家有关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法律、法规、规章和本办法的单位,可以给予警告、通报批评、责令限期改正;对社会治安综合治理措施不落实导致治安问题严重的单位,按照职权,社会治安综合治理领导机构可以行使一票否决权或提出否决建议。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贵州省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