哈尔滨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和《哈尔滨市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内联企业的规定》的决定

  • 颁布日期:1998-05-29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哈尔滨市人民政府

  市人民政府决定对《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和《哈尔滨市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内联企业的规定》做如下修改:
  一、《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
  (一)将《规定》第二十条(九)项修改为“在开发区内自建房屋或购置新建房屋,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城市房地产税,
  内资企业缴纳的房产税,从建成或购置月份起,在八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
  (二)将《规定》第二十条(十)项修改为“外商投资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牌照税,内资企业缴纳的车船使用税,在八年内由财政部门返还给企业。”
  二、《哈尔滨市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内联企业的规定》将《规定》第十条修改为“在开发区新增财政收入留用年限内,对企业交纳的下列税款,实行税务征收,财政返还:
  (一)在开发区内自建或购置房屋缴纳的房产税;
  (二)缴纳的车船使用税;
  (三)使用开发区内土地缴纳土地使用税。”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哈尔滨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若干规定》和《哈尔滨市鼓励在经济技术开发区举办内联企业的规定》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59&order=3&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E355%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5011103&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