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林业局关于授权森林公安机关代行行政处罚权的决定

  • 颁布日期:1998-06-26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国家林业局

  1998年6月26日国家林业局第5次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1998年7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八年六月二十六日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以下简称《森林法》)第二十条规定,国家林业局决定:
  一、授权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森林法第三十九条第四十二条第四十三条第四十四条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
  二、森林公安局、森林公安分局、森林公安警察大队,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自己的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其它森林公安机构,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案件,以其归属的林业主管部门名义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三、森林公安机关查处本决定第一项规定的行政处罚案件,必须持有国家林业局统一核发的林业行政执法证件。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4&order=15&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E4BE%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1020403&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