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抚顺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的决定
(2003年12月17日抚顺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通过,2004年1月16日辽宁省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批准)
- 颁布日期:2004-01-16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抚顺市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04年1月16日
抚顺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六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抚顺市文物保护管理条例》。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