鞍山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2003年5月20日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2003年8月1日辽宁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批准)
  • 颁布日期:2003-09-02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鞍山市人大常委会

  鞍山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审议了《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废止案。由于国家、省相继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1995年制定的《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已不适应计划生育新形势的需要。《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规定比较详尽,完全适用我市的计划生育工作,《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已无修改必要。因此,决定废止《鞍山市计划生育条例》。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57&order=26&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389D%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42403&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