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未被抗诉的被告人可否加重处罚问题的答复
- 颁布日期:1992-05-14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最高人民法院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1990]粤法刑一文字第4号“关于对不是抗诉的被告人可否直接加重处罚的请示”收悉。经研究,原则同意你院第一种意见。即:在共同犯罪案件中,人民检察院只对部分被告人提出抗诉的,不宜由第二审法院对未被抗诉的被告人直接加重刑罚。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16&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26497%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70214&OpenCon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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