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暂行办法
(2003年5月29日西安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七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2003-05-29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西安市人大常委会
第一条 为了进一步发扬社会主义民主,加强西安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以下简称市人大常委会)与人民群众的联系,便于公民了解和监督地方国家权力机关的工作,根据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年满18周岁、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户籍在本市的公民,可以申请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
在西安投资、工作、居住的外地公民、港、澳、台同胞,也可申请旁听会议。
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申请旁听会议。 第三条 安排公民旁听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于举行会议10日前,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西安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布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建议议程及公民旁听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由本人直接报名申请或由有关单位推荐。个人申请旁听会议的于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介绍信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名。有关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可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委托,推荐旁听人员。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会议议题和报名顺序,确定旁听公民,发给旁听会议通知和旁听证。 第六条 领取会议旁听证的公民,应按旁听会议的有关事项要求,按时参加会议,佩戴旁听证,按指定区域就座,遵守会场纪律。对会议审议事项有意见和建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
在西安投资、工作、居住的外地公民、港、澳、台同胞,也可申请旁听会议。
依法被限制人身自由或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不得申请旁听会议。 第三条 安排公民旁听的市人大常委会会议,于举行会议10日前,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在《西安日报》等新闻媒体上发布公告,公布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建议议程及公民旁听的有关事项。 第四条 公民旁听市人大常委会会议,可由本人直接报名申请或由有关单位推荐。个人申请旁听会议的于公告发布之日起5日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和所在单位或村(居)委会介绍信到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报名。有关机关、民主党派、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等可根据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委托,推荐旁听人员。 第五条 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根据会议议题和报名顺序,确定旁听公民,发给旁听会议通知和旁听证。 第六条 领取会议旁听证的公民,应按旁听会议的有关事项要求,按时参加会议,佩戴旁听证,按指定区域就座,遵守会场纪律。对会议审议事项有意见和建议的,可以书面形式向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提出。 第七条 本办法由市人大常委会办公厅负责解释。 第八条 本办法自通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