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河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规则
(一九九四年八月十八日农业部发布)
- 颁布日期:1994-08-18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农业部
第一条 为了提高内河渔业船舶船员的技术素质,保障渔业船舶生产和航行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内河交通安全管理条例》,特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本规则适用于在我国境内江、河、运河、湖泊、水库等内陆水域内从事航行、作业的我国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船员。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是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的主管机关,依照本规则的规定,负责监督实施船员考试工作。各级渔港监督机关和渔船渔港监督管理机关是渔业船舶船员考试发证机关,依照本规则的规定,组织实施船员考试;核发船员职务证书;监督、检查持证船员的任职情况。 第四条 船员职务和证书等级:
(一)船员职务:
驾驶员设船长、大副或正、副驾长。
轮机员设轮机长、大管轮或正、副司机。
(二)证书等级
甲等证书:适用船舶主机额定功率45千瓦以上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轮机员或船舶吨位在30总吨以上工作的驾驶员。
乙等证书:适用船舶主机额定功率18千瓦——未满45千瓦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轮机员或船舶吨位不满30总吨——10总吨上工作的驾驶员。
丙等证书:适用船舶主机额定功率18千瓦以下渔业船舶工作的轮机员或船舶吨位不满10总吨及尾挂机和非机动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员。 第五条 各种渔业船舶必须配持有相应等级证书的职务船员。每艘渔业船舶驾驶员和轮机员的配备标准由各省考试发证机关制定。 第六条 申请考试发证的船员应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符合“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标准”(见附件),能够游泳50米(不限姿势和时间),具有不少于一年的船上工作资历。非机动渔业船舶船员船上资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 考试科目:
一、驾驶
(一)理论考试:
1、内河船舶避碰规则。
2、实用驾驶:包括船舶操纵、航道、航标、轮机大意、造船大意。
3、职务与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渔业法规、港航法规、船员职务、消防救生(丙等及非机动渔业船舶可免考轮机大意和造船大意)。
(二)实际操作:
1、靠(离)码头、航行、倒车、调头、避让等操作。
2、甲板机械、消防及救生等各项设备使用。
二、轮机
(一)理论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包括船用柴油机、船舶辅机。
2、机电常识:包括电工学和机械常识,钳工、机工、度量、绘图等基础知识。
3、职务与法规:救生消防、机舱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一般知识。
(二)实际操作:
1、主机起动、停车及值班中的操作和管理。
2、主辅机各运动部件之间间隙的测量和调整,主要部件的拆装,维修和排除故障的基本技能。
3、消防及救生设备的使用。
各省级考试发证机关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以上考试科目的内容和考试方式。应当以理论考试为主,辅助以实际操作。 第八条 申请考试发证的船员,经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审核,填写“渔业船舶员考试发证申请表”,以及考试发证机关指定医院一年以内的体格检查证明,报送考试发证机关审查。审查合格者,发给准考证,并按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发给内河渔船船员职务证书。 第九条 考试不及格者的不及格科目不超过半数者,可以按考试发证机关的规定参加补考。 第十条 船员职务证书仅证明持证人能够胜任证书所载职务的技术。在实际担任该职务满两年时,应到考试发证机关办理职务审证手续。船员职务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应办理审证手续,到期未办理审证,又无正当理由,证书即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船员证书遗失要求补发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原因,所属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说明,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二条 内河渔船船员证书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管理局统一规定,各省考试发证机关印制。 第十三条 连续一年以上在外省生产的渔民的考试、发证及管理工作,两省主管机关可本着方便渔民、有利生产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各省级主管机关可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内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内河职务船员考试大纲,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内河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标准
1、轮机员(新任和现职)一眼为盲眼,另一眼裸视力达到0.8以上者仍合格
2、现职持证船员血压标准可适当放宽,只要本人健康状况良好,医生证明不妨碍船上工作者,仍可参加升级签证和考试
(一)船员职务:
驾驶员设船长、大副或正、副驾长。
轮机员设轮机长、大管轮或正、副司机。
(二)证书等级
甲等证书:适用船舶主机额定功率45千瓦以上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轮机员或船舶吨位在30总吨以上工作的驾驶员。
乙等证书:适用船舶主机额定功率18千瓦——未满45千瓦渔业船舶上工作的轮机员或船舶吨位不满30总吨——10总吨上工作的驾驶员。
丙等证书:适用船舶主机额定功率18千瓦以下渔业船舶工作的轮机员或船舶吨位不满10总吨及尾挂机和非机动船舶上工作的驾驶员。 第五条 各种渔业船舶必须配持有相应等级证书的职务船员。每艘渔业船舶驾驶员和轮机员的配备标准由各省考试发证机关制定。 第六条 申请考试发证的船员应年满18周岁至60周岁,符合“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标准”(见附件),能够游泳50米(不限姿势和时间),具有不少于一年的船上工作资历。非机动渔业船舶船员船上资历要求可以适当放宽。 第七条 考试科目:
一、驾驶
(一)理论考试:
1、内河船舶避碰规则。
2、实用驾驶:包括船舶操纵、航道、航标、轮机大意、造船大意。
3、职务与法规:包括环境保护、渔业法规、港航法规、船员职务、消防救生(丙等及非机动渔业船舶可免考轮机大意和造船大意)。
(二)实际操作:
1、靠(离)码头、航行、倒车、调头、避让等操作。
2、甲板机械、消防及救生等各项设备使用。
二、轮机
(一)理论考试科目:
1、船舶动力装置:包括船用柴油机、船舶辅机。
2、机电常识:包括电工学和机械常识,钳工、机工、度量、绘图等基础知识。
3、职务与法规:救生消防、机舱管理,环境保护等方面的一般知识。
(二)实际操作:
1、主机起动、停车及值班中的操作和管理。
2、主辅机各运动部件之间间隙的测量和调整,主要部件的拆装,维修和排除故障的基本技能。
3、消防及救生设备的使用。
各省级考试发证机关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适当调整以上考试科目的内容和考试方式。应当以理论考试为主,辅助以实际操作。 第八条 申请考试发证的船员,经所在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部门审核,填写“渔业船舶员考试发证申请表”,以及考试发证机关指定医院一年以内的体格检查证明,报送考试发证机关审查。审查合格者,发给准考证,并按准考证指定的时间、地点参加考试。考试合格后发给内河渔船船员职务证书。 第九条 考试不及格者的不及格科目不超过半数者,可以按考试发证机关的规定参加补考。 第十条 船员职务证书仅证明持证人能够胜任证书所载职务的技术。在实际担任该职务满两年时,应到考试发证机关办理职务审证手续。船员职务证书有效期为五年,到期应办理审证手续,到期未办理审证,又无正当理由,证书即自动失效。 第十一条 船员证书遗失要求补发的,须由本人提出申请,说明原因,所属单位或乡(镇)人民政府渔业主管部门说明,原发证机关办理补发手续。 第十二条 内河渔船船员证书格式由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管理局统一规定,各省考试发证机关印制。 第十三条 连续一年以上在外省生产的渔民的考试、发证及管理工作,两省主管机关可本着方便渔民、有利生产的原则协商解决。 第十四条 各省级主管机关可根据本规则,结合本地区内具体情况制定具体实施办法和内河职务船员考试大纲,报中华人民共和国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备案后执行。 第十五条 本规则由农业部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 本规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内河渔业船舶船员体格检查标准
附 注
检查项目 合 格 标 准
视力(采用国际视力表五米的距离)
驾驶员
新任 两眼1.0以上,或者一眼0.8,另一眼1.2以上
现任 两眼0.8以上,或者一眼0.6,另一眼1.0以上
轮 机 员
新任 两眼0.6以上,或者一眼0.5,另一眼0.8以上,或者两眼0.5经矫正(即戴
眼镜)后,均能达到0.8以上者为合格
现职 两眼0.4以上,或者一眼0.3,另一眼0.8以上,或者两眼0.3经矫正(即戴
眼镜)后,均能达到0.8以上者为合格
眼 病 没有重度砂眼、斜视和其他严重眼病
辨色力 驾驶员辨色力完全正常轮机员以没有红绿色盲为合格
听 力 两耳能听清50厘米距离的秒表(赛跑用表)声音现职轮机员为40厘米
血 压 血压为不高于140/90毫米,不低于90/50毫米汞柱
其 他 除患开放性肺结核和其他严重损害健康的慢性病、传染病以及永
久性的疾病外,其他疾病以对执行船上工作无妨碍者为合格
1、轮机员(新任和现职)一眼为盲眼,另一眼裸视力达到0.8以上者仍合格
2、现职持证船员血压标准可适当放宽,只要本人健康状况良好,医生证明不妨碍船上工作者,仍可参加升级签证和考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