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7年6月28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通过 1997年7月14日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5号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颁布日期:1997-07-14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已修正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七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十五条第一款修改为:“房地产企业超资质等级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由建设部门责令停止开发活动。超经营范围从事房地产开发活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开发活动,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违法开发的工程造价千分之一至千分之五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核减其经营范围。”
  二、第四十九条修改为:“房地产企业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证》擅自预售商品房的,由建设部门责令停止预售活动,限期补办申请领取《商品房预售证》手续;不符合预售条件的,责令其向购房者退还预售款,没收违法所得,并可处以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可吊销其资质证书。”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浙江省房地产开发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的修正。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62&order=3&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CFA8%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4251203&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