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10月29日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2010-12-02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淄博市人大常委会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于2010年10月29日通过,并经山东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淄博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2月2日
  淄博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
  一、淄博市城市规划管理办法(1993年9月19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
  二、淄博市产品质量监督条例(1995年1月13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三、淄博市义务教育若干规定(1995年3月17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四、淄博市公民无偿献血管理办法(1997年7月23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五、淄博市旅游业管理办法(1997年7月23日淄博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六、淄博市城区道路管线工程规划管理办法(2000年9月29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
  七、淄博市流动人口计划生育管理办法(2002年6月20日淄博市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二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66&order=79&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E3C9%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1020803&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