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

  • 颁布日期:1999-01-05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交通部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
第三章 资格预审
第四章 投标
第五章 开标
第六章 评标和定标
第七章 签订合同
第八章 罚则
第九章 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市场的管理,规范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发挥监理在工程建设中控制工程质量的核心作用,根据《水运工程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和《水运工程施工监理规定(试行)》,结合水运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国家和地方水运工程建设项目。重大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可参照本办法采用国际招标。
  招标投标工作分为招标、资格预审、投标、开标、评标、定标及签订合同等阶段。
  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在施工招标之前完成。  
第三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应坚持依法、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以管理水平、技术水平、服务质量、社会信誉展开竞争。
  招标投标工作受国家法律的保护和约束,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水运工程施工监理的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任何借口干预招标投标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四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实施。
  项目法人可以自行组织招标,也可委托具有法人资格的专业机构代理。  
第五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行业管理。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国务院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全国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地方各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及交通部派出机构管理本地区水运工程监理招标投标工作。
  国家大中型和限额以上水运工程项目以及其他重要水运工程建设项目,其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交通部管理。
  上述项目之外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由地方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管理。
  中外合资、合作、外商独资及利用外资的水运工程项目监理招标投标工作,应按照上述原则,接受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监督。  
第六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投标实行报审、报备制度。招标文件、资格预审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评标报告、评标结果需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章 招标
  第七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的方式分为公开招标、邀请招标和议标三种。
  公开招标。项目法人通过报刊、广播、电视等方式发布招标公告进行招标。
  邀请招标。对于少数一般建设项目,项目法人可通过信函、电报、传真等方式邀请数家监理单位参加投标。每个招标项目被邀请单位应不少于3个。
  议标。对个别专业性强、技术难度大、有特殊要求的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经工程的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可邀请符合工程相应资质的监理单位进行协商确定中标者。  
第八条 水运工程项目的施工监理招标,可以对整个建设项目一次性进行招标,也可以根据不同使用功能、不同专业分阶段、分标段进行招标。但是,严禁将主体工程肢解或只对部分工程进行施工监理招标。  第九条 进行施工监理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应具备下列条件:
  1.建设资金已落实;
  2.初步设计文件已被批准;
  3.监理招标文件已编制完毕,并已按分级管理原则报经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准;
  4.已具备向主管部门报建的条件。  
第十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应按下列程序进行:
  1.项目法人确定招标方式;
  2.编制招标文件;
  3.发布招标公告或招(议)标邀请函;
  4.公布资格预审的要求;
  5.对投标单位进行资格预审;
  6.向经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单位发售招标书;
  7.组织投标单位考察工程现场,并进行答疑;
  8.组织制定评标办法;
  9.接受投标者的投标书,并审查投标书的符合性;
  10.组织成立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推荐中标单位;
  11.项目法人定标;
  12.项目法人与中标者签订施工监理合同。  
第十一条 进行招标投标工作的项目法人或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1.有组织编写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能力;
  2.有审查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单位资格的能力;
  3.有组织开标、评标和定标活动的能力。  
第十二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公告(邀请函)的主要内容:
  1.招标工程的概况,包括工程名称、地点、监理范围、工期、投资情况及主要工程的种类、结构、规模、数量等;
  2.投标方式、时间、地点及报送投标申请书的起止时间和地点;
  3.对投标单位资质的要求;
  4.对投标申请书内容的要求;
  5.其他事项。  
第十三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招标文件的主要内容:
  1.投标须知:包括项目名称、地点、概算、现场条件、开(竣)工日期、主要工程种类、规模、数量;委托监理的工程范围及业务内容;递交投标书的地点、方式和起止时间,开标的时间和地点;评标原则,公布评标结果的时间;投标保证金的数量及交付、返还的时间和方式;对监理投标书的要求等。
  2.合同主要条款:包括对监理服务费报价要求及付款和结算办法;项目法人与监理的责任;监理时间及范围,对监理检测项目和手段的要求,对监理单位资质和现场监理人员的要求;业主提供的交通、办公和食宿等条件,业主可提供的检测仪器和设备等条件。
  3.技术条款:包括工程名称、地点,工程监理依据的技术规范和有关标准,经审批的设计文件及有关图纸、资料,工程技术特殊要求等。  
第十四条 监理招标文件发出后,项目法人对招标文件的补充和修改,应报请原审批部门同意,在投标截止日期10天前,以书面形式通知到各投标单位。
第三章 资格预审
  第十五条 水运工程施工监理投标实行资格预审。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的资格预审由项目法人负责组织。
  项目法人只向资格预审合格者发出招标文件。  
第十六条 投标单位可以是独立的监理单位,也可以联合体形式参加投标。无论采取哪种形式,参加投标单位均须按第十七条要求通过资格预审。
  联合体成员一般不超过2家;联合体须签订联合体协议书,明确主体和协作单位承担的责任和权力;联合体成员均须单独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第十七条 投标单位应按公布的资格预审需求,向项目法人或委托代理机构提交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资格预审申请文件包括以下内容:
  1.资格预审申请表;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3.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单位资质证书(复印件);
  4.单位概况及在册主要监理人员一览表;
  5.近3年的施工监理业绩一览表;
  6.在监水运工程项目一览表;
  7.其他证明业绩和信誉的材料。  
第十八条 属于以下情况之一者,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无效:
  1.未按期送达资格预审申请文件;
  2.资格预审申请文件未盖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委托代理人)印鉴;
  3.未按规定要求填写;
  4.填报内容虚假失实。
第四章 投标
  第十九条 投标书必须加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或附有正式委托书的代理人,下同)的印鉴,并由投标单位密封后,在招标书规定的期限内送达项目法人。  第二十条 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1.投标说明;
  2.监理大纲;
  3.拟配备的现场监理人员一览表及有关资格证书(复印件);
  4.主要监理人员简历及监理业绩;
  5.拟配置的现场检测仪器和技术装备一览表;
  6.近3年内承担的监理工程一览表;
  7.反映自身信誉和能力的其他材料;
  8.监理费用报价及其依据;
  9.招标书中要求提供的其他内容。  
第二十一条 对已送出的投标书,投标单位自行修改和补充的内容,必须在投标截止日期前,以正式文件密封,送达项目法人。  第二十二条 投标单位在递交投标书时,应按招标文件规定数额向项目法人交纳投标保证金。其额度一般为3000 ̄5000元。
第五章 开标
  第二十三条 开标由项目法人组织,各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代理人均应到会。  第二十四条 项目法人应在开标会上宣布评标、定标的时间、办法和公布评标结果的方式,查验各投标书的完整性、有效性,宣读各投标书的主要内容。  第二十五条 属于下列情况之一者,作为废标:
  1.投标书未密封;
  2.投标书未盖单位公章和法定代表人的印鉴;
  3.投标书未按招标书规定的内容、格式和要求填写;
  4.投标书未按期送达;
  5.一个单位送交两份不同的投标书,且未声明,说明哪份有效;
  6.投标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代理人无正当理由未参加开标会;
  7.未按招标文件要求交纳投标保证金;
  8.监理费报价不符合国家及交通部规定的取费标准;
  9.投标人以上不正当手段从事投标活动的。
第六章 评标和定标
  第二十六条 评标工作由项目法人主持。由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或评标小组)进行评标,排出顺序,提出推荐意见,完成评标报告。  第二十七条 评标组的专家(简称评委,下同)均不代表其所在单位,也不受任何单位和个人的制约,应独立、公正地对投标书进行评审。
  评委应执行回避制度。  
第二十八条 评标和定标的主要标准是投标文件真实、可信;配备的监理人员素质高、专业配套、业绩显著,监理人员数量满足工程需要;监理单位信誉好;监理大纲具体、可行;监理手段先进,检测措施可靠;监理费报价合理。  第二十九条 评标的具体办法分为计分法和综合评议法。
  1.计分法
  由评委按项目法人事先制订的评标办法,对标书的各项内容分别评分,按分数高低排出投标单位顺序。
  评分的主要内容包括:监理人员素质、监理方案、监理业绩及信誉、监理费报价、检测仪器及设备配置情况等。
  2.综合评议法
  由评委对投标书的内容,监理单位的信誉、业绩,监理人员的素质,监理方案以及监理费报价等进行综合评议,最后由评委以无记名投票的方法排出投标单位顺序。  
第三十条 项目法人对评标报告进行审查,并在广泛听取意见的基础上,确定最后的中标单位;并按招标规定的时限向中标单位发出中标通知书,向落标单位发出落标通知书,并按分级管理原则将评标报告及评标结果报上级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质量监督机构应对评标工作进行全过程监督。  
第三十一条 一般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评标、定标工作,应在开标后10天内完成。大型的或实行国际招标的水运工程项目的监理评标、定标工作应在20天内完成。  第三十二条 项目法人应在发出中标通知书后15天内一次性返还未中标单位投标保证金。
第七章 签订合同
  第三十三条 签订合同的依据是国家的经济合同法技术合同法、招标文件、投标文件、中标通知书。
  签订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应使用交通部制定的《水运工程施工监理合同范本》,特殊情况可另行商定。  第三十四条 签订合同时,监理单位应向项目法人交付开户行出具的履约保函或交付履约保证金,保函或保证金金额为监理费的5%。
  合同签订后15天内,项目法人应退还中标单位的投标保证金。
  合同全部履行后,项目法人应在10天内将履约保函或保证金全额退还。  
第三十五条 大中型或投资额较大的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时一般应有公证部门参加。
第八章 罚则
  第三十六条 招标文件发出后,无正当理由而中止招标的,项目法人应当双倍返还投标保证金;投标单位在投标文件有效期内无正当理由退出投标的,无权要求返还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七条 中标单位如果未按期出具履约保函或履约保证金、拒签监理合同,项目法人可取消其中标资格,并没收其投标保证金。  第三十八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对有下列行为的责任单位,可视情节分别给予警告、通报批评、中止招标、取消中标资格、一年内取消投标资格等处罚:
  1.应当招标的工程而未招标的;
  2.未按本办法规定进行招标,经指出仍不改正的;
  3.照顾关系,内定对象,致使不具备中标条件的单位中标的;
  4.未按国家及交通部规定的监理费取费标准评标、定标的;
  5.提供虚假资料,隐瞒真实情况招标投标的;
  6.以不正当手段竞争的;
  7.有其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招标投标行为的。  
第三十九条 交通行政主管部门、项目法人的工作人员及评委有徇私舞弊、索贿、受贿行为的,由其所在单位或上级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分;触犯刑律的,由司法部门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四十条 当事人对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出行政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向人民法院起诉,又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九章 附则
  第四十一条 本办法由交通部负责解释。  第四十二条 本办法自1999年3月1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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