济南市民办集体科技实业机构管理暂行规定
- 颁布日期:1988-01-06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公司):
经市政府同意,现将《济南市民办集体科技实业机构管理暂行规定》印发给你们,望认真贯彻执行。
加强对民办集体科技实业机构的管理,充分挖掘社会科技潜力,是演化科技体制改革,实现科教兴市的一项重要措施。各级政府都要十分重视这方面的工作,充分发挥民办机构的作用。科技、工商、财政和税务部门要密切配合,相互支持,共同抓好《暂行规定》的实施,以保障民办集体科技实业机构的健康发展。
济南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一九八八年元月六日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民办集体科技实业机构(以下简称民办科技机构)的管理,充分挖掘社会科技潜力,鼓励非在职和停薪留职科技人员积极参加和创办民办科技机构,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民办科技机构是由集体或个人自筹资金、自创条件、自由组合、自主经营、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集体所有制科技经济实体。 第三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经营范围主要包括;新产品、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的研究开发和推广应用;提供技术咨询、技术信息和技术服务;开展技术培训;销售自己研制的科研新产品。 第四条 科技机构应具备下列条件:
(一)有三名(含三名)以上专职科技人员,其中至少有一名中级以上技术职务的科技人员;
(二)有固定的工作地点或业务活动扬所;
(三)有与经营范围、规模相适应的自有流动资金和工作条件。注册资金不少于一万元;
(四)有明确的章程。内容包括:名称、地址、所有制性质、经营范围、注册资金总额、来源,财务管理制度、内部机构设置、职责及机构成员的聘请和辞退办法、利润分配及亏损分担办法、解散和清算、违章责任等;
(五)民办科技机构的专职人员,在财务、物资、经营活动等方面,必须与原单位完全脱钩。 第五条 凡符合第四条规定条件的申请者,须向所在地的区、县科委提出书面申请,经初审同意后,由市科委核查批准,报省科委备案。
各级科委对民办科技机构章程要逐条审查,申请人应提供必要的证明材料;外地非在职科技人员在本市兴办或联办民办科技机构应提供户口所在地政府有关部门的证明材料。 第六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名称由“济南市”、字号和专业名称构成,本市范围内不得重名。 第七条 民办科技机构必须持市科委批准文件,到所在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申请登记,领取营业执照,并到税务部门和银行分别办理税务登记和开户手续,方可开业。
变更登记项目或歇业时,必须报原审批部门批准后,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变更或注销手续。 第八条 民办科技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由区、县科委负责。民办科技机构每年年初向区、县科报送年度工作总结计划报告。 第九条 各主管部门对民办科技机构在技术项目投标、科研成果鉴定、转让、奖励以及税收等方面应与市属科研机构同等对待。 第十条 民办科技机构聘用在职人员,须经其所在单位同意,并按有关规定支付酬金。
被聘人员未经原单位同意,不得擅自将原单位的科技资料、 科研成果泄漏给聘用单位。 第十一条 民办科技机构利用外单位的科研成果、技术资料和设备等,应经双方协商同意,签订合同,明确各自的权利义务。对泄漏国家和他方科技机密,剽窃他人成果以及不信守合同的,要依法追究责任。 第十二条 党政机关在职工作人员,不参加民办科技机构或者担任各种名誉职务。 第十三条 本规定由济南市科学技术委员会解释。 第十四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