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11月3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 颁布日期:2010-11-26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抚顺市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3日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本决定自2010年11月26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26日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抚顺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二、《抚顺市商品房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三、《抚顺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四、《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五、《抚顺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57&order=75&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E399%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1020803&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