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10年11月3日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2010年11月26日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批准)
- 颁布日期:2010-11-26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抚顺市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关于废止部分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于2010年11月3日通过,并经辽宁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于2010年11月26日批准,现予公布。本决定自2010年11月26日起施行。
抚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11月26日
抚顺市人大常委会
抚顺市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八次会议经过审议,决定废止下列地方性法规:
一、《抚顺市国有企业厂长(经理)任期经济责任审计条例》
二、《抚顺市商品房产权登记管理办法》
三、《抚顺市反不正当竞争条例》
四、《抚顺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条例》
五、《抚顺市公路路政管理办法》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