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烟草专卖局关于印发《烟草专用机械产品购销合同管理办法》的通知
- 颁布日期:1996-09-09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国家烟草专卖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五章 烟机的运输与交接
第六章 货款的支付与结算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国家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为加强烟草专用机械的专卖管理,维护烟草专用机械购销环节的正常秩序,我局制定了《烟草专用机械产品购销合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烟草专用机械产品购销合同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需要,建立和健全烟草专用机械(以下简称烟机)流通体制,维护烟机购销环节的正常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国家烟草专卖局指定中国烟草机械公司(以下简称烟机公司)统一经营烟机产品。烟机公司作为需方向烟机定点生产企业(以下简称制造厂,包括新品试制单位)订购烟机,作为供方向卷烟工业企业(包括卷烟厂、雪茄烟厂、复烤厂、卷烟材料厂等,以下简称用户厂)销售烟机。本办法适用烟机公司同制造厂、用户厂签订的国产烟机购销合同。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条 烟机购销合同由供方(以下简称甲方)和需方(以下简称乙方)采取书面形式签订。乙方须出具国家烟草专卖局开具的国产烟机准购单,双方方可签订合同。经双方法定代表人或其委托人签字,并加盖合同专用章或单位公章。合同一经签订,必须全面履行,任何一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四条 合同主要条款包括:烟机产品名称、型号规格、数量、质量、价格、交(提)货方式、时间和地点、运输和验收方式、货款结算、违约责任及双方约定的其它事项。烟机产品的质量按行业标准执行。没有行业标准的按照企业标准执行。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五条 乙方必须在合同签订以后30日内,向甲方给付定金。定金的数额:制丝成套设备、打叶复烤设备不少于合同总金额的15%;卷接、包装及其它设备不少于10%。合同履行后,定金抵作价款。已给付定金的合同不履行的,属乙方不履行的,无权要求返还定金;属甲方不履行的,双倍返还定金。 第六条 合同双方都要按合同规定的交(提)货期履行合同。任何一方要求提前或延期交(提)货,应事先达成书面协议。 第七条 烟机产品的提货方法:收到用户厂付出的合同货款后,烟机公司开出提货单;接到烟机公司开出的提货单后,制造厂向用户厂发(交)货。如果一个合同中订购多台(套)设备,在合同交货期内,可以分期付款,分批提(交)货。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八条 凡发生下列情况之一者,允许变更或解除合同:
一、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但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违反有关规定;
二、一方由于关闭、停产(停业)或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三、由于一方违约,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
四、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履行成为不可能。 第九条 因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同时将变更情况通知对方。 第十条 当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传真、电报等),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作出答复;逾期不作答复的,即视为默认。如双方另有约定,按约定的期限答复。 第十一条 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第五章 烟机的运输与交接 第十二条 烟机产品的供货方式属自提的,由乙方到指定的地点(制造厂)提货并按规定交接验收。如需要代办托运,应在合同中注明运输方式(火车、轮船、汽车等)和到站(港),并应约定交接验收的有关事项。 第十三条 烟机产品的运输,必须按照国家烟草专卖局的规定办理准运证。烟机公司可代为办理。 第十四条 烟机产品必须包装发运,包装质量应按国家有关规定符合包装标准。产品无包装发运,须经双方当事人同意。烟机产品运达到站(港)后,承运人交付货物时,乙方应按规定验收,如发现有异状,应立即提出异议并按规定索赔或追偿。 第十五条 烟机产品到达用户单位后,应按合同约定开箱检查,如发现缺件或损坏,乙方有权向甲方提出要求赔偿。 第十六条 除不可抗力以外,属于承运部门的责任致使货物不能按合同规定期限到达到站(港)的,托运方应按规定向承运人要求赔偿。第六章 货款的支付与结算 第十七条 烟机销售货款的支付与结算,以信(电)汇的方式办理。 第十八条 用户厂在提货前应给付烟机公司合同货款(包括定金,为合同总金额的90%)。在制造厂发货以后,凭用户签字的提货单或提货单和货运发票的复印件,烟机公司给付制造厂合同货款(包括定金,为合同总金额的90%)。 第十九条 烟机产品在用户厂交车验收以后,用户厂应付清烟机公司全部货款。在收到用户厂和制造厂双方签字盖章的烟机产品交验凭证后,烟机公司付清制造厂全部货款,并进行结算。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时,还需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一、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向乙方退还不能交货部分的货款及其总值3%的违约金。如果乙方仍然要货,可按本条第二项逾期交货处理。
二、逾期交货而乙方仍需要的,应如数补交,并向乙方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每天万分之七计算;因逾期交货而乙方不需要的,按本条第一项违约处理。
三、在具备安装调试条件的情况下,逾期交车验收的,应限期交验,并向乙方偿付逾期交验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交验部分货物总值每天万分之七计算。限期内仍不能交验的,除偿付违约金外,并应赔偿乙方各项经济损失;乙方要求退货的,应退还乙方货款、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四、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缺件、损坏等,应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在合同执行中退货的,偿付甲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3%的违约金。因退货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支付赔偿金。
二、逾期提货的,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每天万分之七计算;同时承担因逾期提货造成甲方在此期间多支出的保管费和其他实际损失。
三、在货物到达后,因乙方不具备条件,造成逾期不能进行安装调试90日以上,乙方应付清全部货款。待具备条件后再进行安装调试。在此期间发生货物的损坏、缺件等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二十三条 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明确责任后10日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并应承担银行利息损失。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四条 烟机公司有责任按合同向用户厂提供烟机产品,提供指导安装、设备调试、技术培训等服务,并可提供成套设备选型、工艺布置、设备技术参数、性能指标和零配件等方面的技术咨询及技术服务。 第二十五条 合同双方如果发生纠纷,应通过平等协商解决。如果双方无法协商解决,合同中有仲裁条款或事后双方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以申请仲裁机构进行仲裁;如果合同中没有仲裁条款或事后双方未能达成书面仲裁协议,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国家烟草专卖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第二章 合同的订立
第三章 合同的履行
第四章 合同的变更与解除
第五章 烟机的运输与交接
第六章 货款的支付与结算
第七章 违约责任
第八章 附则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重庆、大连、深圳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国家局驻南方、西南特派员办事处:
为加强烟草专用机械的专卖管理,维护烟草专用机械购销环节的正常秩序,我局制定了《烟草专用机械产品购销合同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经合同双方协商同意,但不损害国家利益或违反有关规定;
二、一方由于关闭、停产(停业)或转产而确实无法履行合同;
三、由于一方违约,使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
四、由于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履行成为不可能。 第九条 因一方发生合并、分立时,由变更后的当事人承担或分别承担履行合同的义务和享受应有的权利,同时将变更情况通知对方。 第十条 当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时,应及时通知对方,必须采用书面形式(包括文书、传真、电报等),由当事人双方达成协议。未达成协议前,原合同仍然有效。当一方接到另一方要求变更或解除合同的建议后,应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天内作出答复;逾期不作答复的,即视为默认。如双方另有约定,按约定的期限答复。 第十一条 合同订立后,不得因承办人或法定代表人的变动而变更或解除。
第二十条合同双方任何一方违反合同时,应向对方支付违约金。如违约金不足以抵补因违约而造成的损失时,还需支付赔偿金。 第二十一条 甲方违约责任:
一、不能按合同规定的数量交货,向乙方退还不能交货部分的货款及其总值3%的违约金。如果乙方仍然要货,可按本条第二项逾期交货处理。
二、逾期交货而乙方仍需要的,应如数补交,并向乙方偿付逾期交货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交货部分货款总值每天万分之七计算;因逾期交货而乙方不需要的,按本条第一项违约处理。
三、在具备安装调试条件的情况下,逾期交车验收的,应限期交验,并向乙方偿付逾期交验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交验部分货物总值每天万分之七计算。限期内仍不能交验的,除偿付违约金外,并应赔偿乙方各项经济损失;乙方要求退货的,应退还乙方货款、支付违约金并赔偿损失。
四、因包装不符合合同规定造成缺件、损坏等,应赔偿乙方实际损失。 第二十二条 乙方违约责任:
一、在合同执行中退货的,偿付甲方退货部分货款总值3%的违约金。因退货造成甲方损失的,应根据实际情况支付赔偿金。
二、逾期提货的,向甲方偿付逾期提货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提货部分货款总值每天万分之七计算;同时承担因逾期提货造成甲方在此期间多支出的保管费和其他实际损失。
三、在货物到达后,因乙方不具备条件,造成逾期不能进行安装调试90日以上,乙方应付清全部货款。待具备条件后再进行安装调试。在此期间发生货物的损坏、缺件等损失,由乙方自己承担。 第二十三条 违约金或赔偿金,应在双方商定的日期内或明确责任后10日内偿付,否则按逾期付款处理,并应承担银行利息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