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南京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议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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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986年1月10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四次会议上
  国家经委副主任 赵维臣
  我受国务院、中央军委委托,现就提请审议批准《南京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议案》的有关问题,作如下说明:
  自1982年第五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五次会议批准长江南通港、张家港对外国籍船舶开放以来,沿江各省一部分外贸物资直接在两港装卸、中转,为上海港起到了一定的分流作用,同时也促进了沿江各省经济的发展。为了进一步贯彻对外开放、对内搞活经济的政策,发挥长江水运的优势,发展沿江各省经济、贸易和旅游事业,减轻上海港的压力,国务院、中央军委提议将南京港辟为对外国籍船舶开放的口岸。
  南京港地处长江下游,距吴淞口较近,水陆交通发达、集散条件优越,是我国内河第一大港,也是水陆、江海、江河运输的重要枢纽。
  南京港开放后,外轮在长江航行和停泊,必须遵守我国的法律、法规。服从我国行政机构的管理、监督、检查、检验,实行强制引航制度。
  国务院口岸领导小组将按照全国人大常委会的决定,具体部署南京港的对外轮开放工作。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批准。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browseotherlaw.cbs?rid=bj&bs=270819&anchor=0#go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