淄博市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管理暂行办法
- 颁布日期:1997-09-12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淄博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第一条 为加强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防御和减轻地震对工程设施的破坏,根据国家、省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是指地震烈度复核、地震危险性分析,设计地震动加速度、设计反应谱、地震动时程等地震参数的确定,地震小区划、场址周围场地地震地质稳定性评价、场地震害预测等工作。 第三条 市地震管理部门负责本市行政区域内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管理和监督。
市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地震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开展区域地震安全性小区划工作。 第五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新建或扩建工程按照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规定的烈度值进行抗震设防。
生命线工程、特殊工程、其他大中型工程和重要工程(具体项目见附表),必须按照市地震管理部门、规划部门的地震安全性小区划确定的地震参数进行抗震设防,在未进行区域地震安全性小区划前,其工程建设场地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六条 按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方案设计必须包括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地震安全性评定结果由市地震主管部门报国家、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审定,其审定结论由相应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经市地震管理部门验证登记,方可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八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编制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抗震设防或未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规划、土地部门对该工程项目不予审批。 第十条 建设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地震管理部门监督其限期纠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或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地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建设、规划、土地等部门根据各自职责,支持、配合地震部门做好地震安全性评价的管理工作。 第四条 市地震管理部门会同规划部门开展区域地震安全性小区划工作。 第五条 一般工业与民用新建或扩建工程按照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中国地震烈度区划图规定的烈度值进行抗震设防。
生命线工程、特殊工程、其他大中型工程和重要工程(具体项目见附表),必须按照市地震管理部门、规划部门的地震安全性小区划确定的地震参数进行抗震设防,在未进行区域地震安全性小区划前,其工程建设场地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六条 按本办法规定需要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工程建设项目,其可行性研究报告和方案设计必须包括专门的地震安全性评价内容。根据工程建设项目分级管理权限,工程建设项目抗震设防标准、地震安全性评定结果由市地震主管部门报国家、省地震安全性评定委员会审定,其审定结论由相应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第七条 承担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单位,必须持有国家或省地震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建设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许可证书》,经市地震管理部门验证登记,方可按照核定的业务范围开展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 第八条 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机构,必须严格执行国家地震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规范,编制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报告。 第九条 工程建设项目未按本办法第五条规定进行抗震设防或未进行工程场地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规划、土地部门对该工程项目不予审批。 第十条 建设单位、承担地震安全性评价的单位违反本办法的,由市地震管理部门监督其限期纠正;对造成严重后果的,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或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当事人对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诉讼。当事人逾期不申请复议也不提起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由作出处罚决定的行政机关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第十二条 地震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有关主管部门按规定权限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市地震管理部门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表:必须进行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设工程一览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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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公路与铁路干线的特大桥、中长以上隧道、公路铁路立交桥、城市高架公路。 |
| |城市火车站与铁路枢纽的主体工程。 |
| 生 |高速公路的高架桥、Ⅱ类以上机场。 |
| 命 |规划容量≥600MW的火电厂,超过300kV的变电站和调度楼,市、区县所属|
| 线 |电力调度中心。 |
| 工 |城市长途电话枢纽和市、区县话局(容量≥1万门)的主机楼; |
| 程 |重要长途通讯干线中继站,微波通讯站、国际无线电台,卫星地面通讯站等的主 |
| |机房。 |
| |城市供水、供气、供热的主体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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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特 |核供电、核反应堆、核供热装置、重要军事工程。 |
| 殊 |大中型水库和蓄能水库大坝、坝高超过60m的高坝和位于城市市区内或上游 |
| 工 |的Ⅰ级挡水坝。 |
| 程 |重要贮油、贮气工程及易燃、易爆和剧毒物质大型生产车间与仓储设施等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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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其 |各类大型工矿企业的主要生产厂房及调度、控制中心,地震时易产生次生灾害 |
|他 和|的工程。 |
|大 重|高层建筑工程(Ⅰ、Ⅱ类场地大于80m;Ⅲ、Ⅳ类场地大于60m)。 |
|中 要|市、区县所属医院、急救中心、中心血库。 |
|型 工|市、区县所属广播电视设施的播控中心、发射塔等工程。 |
|工 程|大型影剧院、体育馆等人员集中的公共建筑工程。 |
|程 |其他必须进行专门地震安全性评价工作的建筑工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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