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惩治伪造、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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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8月23日在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主任 顾昂然
委员长、各位副委员长、秘书长、各位委员:
我受委员长会议的委托,作《关于惩治伪造、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草案)》的说明。1994年,我国改革税制,实行增值税,一些不法分子采用伪造、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手段,进行偷税或者诈骗国家财产等犯罪活动,严重破坏国家税收,危害税制改革,给国家造成了巨大损失。为了维护国家税收秩序、保障税制改革的顺利进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与国家税务总局对当前利用增值税专用发票进行犯罪的一些新情况,进行了调查研究,听取了税务、法院、检察院、公安等有关部门和法律专家的意见,并征求了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意见,拟订了《关于惩治伪造、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犯罪的决定(草案)》,现将草案的主要内容和主要问题说明如下:
一、草案将惩治伪造、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方面的严重犯罪,作为打击重点,对有关的犯罪行为作了具体规定,包括:(一)为他人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二)组织、介绍他人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三)伪造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四)非法出售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出售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五)非法购买增值税专用发票或者购买伪造的增值税专用发票的犯罪。同时,草案对伪造、虚开代开其他发票等犯罪行为也相应作了规定。
二、关于处罚,草案对这类犯罪,根据不同情节、后果,分别规定了刑罚,其中,对伪造、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诈骗国家财产,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恶劣、给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规定可以判处无期徒刑或者死刑。同时,除规定剥夺自由刑外,还规定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在经济上予以重罚。对单位犯罪的,规定既要对单位处罚金,同时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追究刑事责任。
三、有些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甚至与犯罪分子相勾结,非法提供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利益遭受重大损失。为此,草案将税务机关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营私舞弊,明知他人不符合法定条件而发放增值税专用发票,致使国家利益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最高法定刑,由刑法规定的五年有期徒刑提高到十五年有期徒刑;对税务机关工作人员与犯罪分子互相勾结,进行虚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等犯罪活动的,以共犯论处。
决定(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