沈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沈阳市城市除雪规定》的决定
- 颁布日期:2006-11-06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沈阳市人民政府
经2006年10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18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二00六年十一月六日
根据我市除雪工作实际,市人民政府决定对2001年11月颁布的沈阳市人民政府第9号令《沈阳市城市除雪规定》作如下修改:
一、第九条修改为:“城市除雪实行机械化作业的应做到除雪及时,边下边除,不留积雪。白天雪停后,社会化除雪责任单位应在雪停后2小时内组织人员进行除雪,夜间雪停后,应在第二天9:00前组织人员进行除雪,所有社会化除雪区域及门前三包等地区雪停后24小时内必须清除完毕。”
二、第十五条第二款修改为:“为未按规定时间组织人员除雪、不及时清除、清运积雪或除雪质量未达标准的单位或个人,按承担雪段面积,处以每场雪平方米5元的罚款,并对单位负责人处以500元罚款。”
本决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