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
- 颁布日期:2008-12-07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洛阳市人民政府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的决定》已经2008年11月21日市人民政府第4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9年1月10日起施行。《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订后重新公布。
2008年12月7日
为了加强城市供水设施的管理,市人民政府决定对《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做如下修改:
第四十二条第一款增加一项,列为第(四)项,内容为“城市供水企业和用户未尽管理责任,致使其管理的供(用)水设施存在影响公共安全隐患又未及时整改(修复)的,处以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的罚款”。原第(四)、(五)、(六)、(七)项的序号相应顺延。第四十二条第二款的内容做相应修改。
本决定自2009年1月10日起施行。《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根据本决定修改后重新公布。洛阳市城市供水管理办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