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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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10年6月22日在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上
  中央军委委员、总政治部主任 李继耐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我受国务院、中央军委的委托,现就《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作说明。
  总政治部在总结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经验,深入调查研究,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以下简称修正案草案)。修正案草案已经国务院常务会议和中央军委常务会议讨论通过。
  一、修改预备役军官法的必要性
  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以下简称预备役军官法),自1995年5月10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三次会议通过、1996年1月1日正式施行以来,对于贯彻党管武装的根本原则,建立健全预备役军官制度,保持预备役军官储备规模,提高预备役军官队伍素质,加强国防后备力量建设,发挥了重要作用。随着我军在新的起点上军事斗争准备的扎实推进,执行多样化军事任务的增多,需要对预备役军官法中的一些内容,诸如预备役军官的储备结构、选拔配备、动员征召、教育培训等规定进行修改完善,同时,由于我国的各项改革深入发展,分配方式、利益关系等发生变化,这部法律的一些内容也需要作相应调整,以适应新的形势和任务的需要。
  二、修改的指导思想和原则
  这次修改预备役军官法,坚持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认真贯彻胡锦涛主席关于新形势下国防和军队建设重要论述,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为依据,以健全和完善预备役军官制度,进一步提高国防动员能力为目标,遵循党管武装、平战结合、分类建设、与时俱进的原则,从我国国情和军情出发,总结预备役军官法实施10多年来的实践经验,借鉴国外预备役军官制度建设的有益做法,对预备役军官法进行修改和完善。在修改中,注意把握和处理当前与长远、需要与可能、继承与发展、本法与其他法律的关系,使修正案草案更加适应国防建设与经济建设协调发展的需要,适应军事斗争准备的要求。
  三、修改的主要内容
  修正案草案在保持现行法律整体结构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将原来的10章56条调整为11章65条,并对部分条文进行了修改。
  (一)充实完善了动员征召的规定。修正案草案增加了“预备役军官的征召”一章,对预备役军官战时征召的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征召程序、重点环节等作了明确。
  增设本章,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的有关规定,同时借鉴国外预备役军官战时征召的有益做法,其主要目的:一是充分体现国防法律的特色,增强法律对战时军事行为的调整功能,为预备役军官战时征召提供充足的法律依据,确保依法动员、依法征召。二是注重征召内容的完整性,对战时征召工作进行规范,为制定相关配套政策提供依据。三是着眼于强化预备役军官的使命意识,使他们随时准备依法应召,遂行作战任务,履行保卫国家安全的神圣义务。
  (二)规范了预备役军官的管理制度。修正案草案将军兵种政治部纳入了预备役军官管理部门之中;建立了预备役军官管理工作中的军地联席会议制度。
  作这样的调整,主要考虑到军兵种预备役部队已经组建,有必要在法律层面将军兵种政治部纳入到预备役军官管理的实施主体之中。同时,鉴于预备役军官亦军亦民,加强对他们的管理是军地双方的共同职责,因而需要从立法层面上建立相应的管理协调工作机制。
  (三)调整了预备役军官的退役年龄。修正案草案将团职以下预备役军官平时服预备役的最高年龄普遍下调5岁,同时规定延长平时服预备役最高年龄的,只适用于服第一类军官预备役的人员。
  作这样的调整,主要基于三个方面的原因:一是预备役军官来源比较充足,仅退出现役转服军官预备役的就有一定数量。二是控制预备役军官的储备规模。目前全国登记的预备役军官总体规模偏大,与建设一支精干的预备役军官队伍的需求不相适应,有必要通过修改法律压减规模。三是下调团以下预备役军官平时服预备役最高年龄,有利于改善预备役军官队伍的年龄和素质结构,有效发挥退出现役时间较短人员的军事潜能。师职预备役军官的最高服役年龄之所以不作调整,主要考虑到这部分人员数量较少,且在地方的职务等级较高,维持师职干部服役的最高年龄与退休年龄基本接近,有利于增加遴选的余地,更好地发挥他们的作用,同时也使师、团职预备役军官的最高服役年龄拉开了档次。
  (四)增加了对预备役军官的褒奖内容。修正案草案规定预备役军官退出预备役时,根据其服预备役的时间和贡献,颁发荣誉证章。
  对预备役军官在服役期间所做的贡献,通过国家法律予以肯定和褒奖,有利于激发他们履行兵役义务的荣誉感和责任感,也有利于营造全社会关心、支持预备役军官队伍建设的良好环境和导向。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对部分条文的文字作了适当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中华人民共和国预备役军官法修正案(草案)》和以上说明是否妥当,请审议。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browseotherlaw.cbs?rid=bj&bs=317026&anchor=0#go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