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关于防沙治沙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和刑法修正案(二)(草案)修改意见的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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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8月29日在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三次会议上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主任委员 王维澄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本次会议于2001年8月27日下午对防沙治沙法(草案三次审议稿)、刑法修正案(二)(草案)、关于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草案)分组进行了审议。大家认为,两个法律草案和刑法有关条款的解释草案吸收了常委会组成人员和地方、部门、专家的意见,已经比较成熟,建议本次常委会会议通过。同时,也提出了一些修改意见。法律委员会于8月28日上午召开会议,环境与资源保护委员会、农业与农村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国务院法制办公室的负责同志分别列席了会议,逐条研究了委员们的意见,提出了进一步修改意见。
一、关于防沙治沙法(草案三次审议稿)
(一)根据有些常委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条第三款关于地方政府定期向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的规定中的“定期”二字删去,修改为:“国家在沙化土地所在地区,建立政府行政领导防沙治沙任期目标责任考核奖惩制度。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报告防沙治沙工作情况。”
(二)有的常委委员提出,防沙治沙工作是综合性很强的工作,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五条第二款所列举的防沙治沙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还不够全面。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务院林业、农业、水利、土地、环境保护等行政主管部门和气象主管机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的职责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分工,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共同做好防沙治沙工作。”
(三)有些常委委员提出,防沙治沙工作应发挥科研部门、机构的作用。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七条第一款中增加这方面的规定,将这一款修改为:“国家支持防沙治沙的科学研究和技术推广工作,发挥科研部门、机构在防沙治沙工作中的作用,培养防沙治沙专门技术人员,提高防沙治沙的科学技术水平。”
(四)根据有些常委委员的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十四条第二款有关将年度监测结果向政府及有关部门报告中的“年度”二字,将这一款修改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土地沙化监测技术规程,对沙化土地进行监测,并将监测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及上一级林业或者其他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五)有的常委委员提出,技术推广单位是无财政拨款的事业单位,很难为治沙活动提供无偿技术指导。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二十五条第二款中的“无偿”两字删去,将这一款修改为:“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技术推广单位,应当为土地使用权人和承包经营权人的治沙活动提供技术指导。”
(六)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应当在法律中明确,防沙治沙资金要按照防沙治沙的规划进行安排,以利于从财力上支持这项工作。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二条修改为:“国务院和沙化土地所在地区的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在本级财政预算中按照防沙治沙规划通过项目预算安排资金,用于本级人民政府确定的防沙治沙工程。在安排扶贫、农业、水利、道路、矿产、能源、农业综合开发等项目时,应当根据具体情况,设立若干防沙治沙子项目。”
(七)有些常委委员提出,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三条第三款关于治沙者享有免征、减征有关税收的规定可以将“在若干年内”几个字删去。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将这一款修改为:“单位和个人投资进行防沙治沙的,在投资阶段免征各种税收;取得一定收益后,可以免征或者减征有关税收。”
(八)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加强沙化土地封禁保护区的管理是必要的,但按照以平方米面积计算罚款,难以执行。因此,法律委员会建议删去草案三次审议稿第三十八条中“并可以按照破坏的面积处以每平方米一元以上十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
(九)根据有的常委委员意见,法律委员会建议在草案三次审议稿第四十三条第二项中增加对违反本法第十六条第二款的行为给予行政处分的规定。
在审议过程中,有些常委委员建议修改本法的名称。法律委员会认为,考虑到防沙治沙法第一条规定的立法宗旨是“预防土地沙化,治理沙化土地”,防沙治沙概括了这一宗旨的含义,因此建议本法名称可以不作修改。还有一些委员对草案三次审议稿提出了一些具体修改意见,考虑到防沙治沙工作是一项长期复杂的任务,目前还缺乏实践经验,有些具体问题可以在经过实践后再进一步总结经验作出规定。
二、关于刑法修正案(草案)和刑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第三百四十二条、第四百一十条的解释(草案)
有的委员建议将草案中“数量较大”和“造成耕地、林地大量毁坏的”规定具体量化,以利于执法。法律委员会认为,草案关于数量的规定涉及罪与非罪的界限,能够具体规定的应当尽量作出规定。鉴于这类案件情况比较复杂,破坏耕地、林地等农用地的情况不同,各地的情况也不同,而且情况还会不断变化,由最高人民法院根据司法实践作出司法解释,更能够适应打击犯罪的需要。
此外,还对两个法律草案作了一些文字修改。
以上修改意见,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