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草案)》的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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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86年8月27日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上
卫生部副部长 何界生
我受国务院委托,现在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草案)》作如下说明:
一、制订检疫法的必要性和依据
国境卫生检疫起源于十五世纪。1448年为防止鼠疫的传播,威尼斯港建立了检疫站,对到达的船舶实施四十天的隔离。
中国的卫生检疫工作始于1873年。在新中国建立前的七十六年中,未制订过一部完整的检疫法规。新中国成立后,为维护国家主权,防止传染病的传入和传出,加强各项卫生检疫管理工作,于1950年和1951年先后发布了《交通检疫暂行办法》和《民用航空检疫暂行办法》。此后,在1957年12月经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八十八次会议通过,由国家主席颁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1957年12月国务院六十六次会议批准,由卫生部部长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实施规则》。二十多年的实践证明,这个条例和实施规则是一个比较好的法律文本,保证了卫生检疫事业的发展。但是,随着科学技术和预防医学的发展,国内外疫情的变化,国际上对“检疫”概念又有了新的引伸扩大。1979年我国正式承认了《国际卫生条例》。该条例自1969年以来,在世界卫生大会上,进行了多次修订。修订的内容是把斑疹伤寒和回归热改为国际监测传染病;鉴于天花病已在全球消灭,删去了有关天花病的条款;修改了对霍乱病要求预防接种证书的条款;要求各国开展传染病监测;加强对国际间的病媒昆虫及啮齿动物的控制与防除。许多国家对移民或者入境居留半年以上的人员和海员进行体格检查,交验健康证明等检疫措施。这些新增加的内容,都未包括在我国1957年的《国境卫生检疫条例》内。近年来,我国采取了一些相应措施,发布了《国境口岸传染病监测试行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口岸卫生监督办法》等。但仍然不能适应新形势的发展。为健全卫生检疫法制,必须制订新的卫生检疫法,以适应国境卫生检疫的要求。
二、检疫法(草案)的起草过程
根据上述情况,由全国卫生检疫工作会议建议,我部于1983年10月成立了国境卫生检疫法起草小组。起草小组经过多次调查研究,收集国内外有关检疫法规资料,在广泛听取中央有关部门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卫生厅(局)以及各国境卫生检疫所意见的基础上,起草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的草稿、讨论稿、征求意见稿、修订稿、送审稿等。1985年5月我部邀请了有关部门的负责同志,对北京、广州、深圳、拱北四个重点海港、陆路、航空口岸卫生检疫所进行了实地考察,对《国境卫生检疫法(送审稿)》作了进一步修改。在修改过程中得到了人大教科文卫委员会、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国务院法制局的具体指导和帮助。
三、检疫法主要内容
本法(草案)共分六章,即总则、检疫、传染病监测、卫生监督、法律责任和附则,共计二十八条。
第一章,为制订本法的目的、检疫机关、检疫对象,主要工作内容和疫情通报。明确了检疫传染病是指鼠疫、霍乱、黄热病以及国务院指定的其他传染病,删去原规定的天花、斑疹伤寒和回归热病。规定了监测传染病的病种由卫生部确定和公布,以及在国内外发生传染病流行的时候应采取的紧急措施和处理的程序。
第二章,是入、出境人员和船舶、飞机、车辆,物品检疫查验的一般规定,同时对临时检疫也作了相应的要求,并规定了卫生处理原则。强调了应当根据医学的检查结果,确定对染疫人和染疫嫌疑人的隔离、留验的期限,提出了对尸体、骸骨和其他可能作为传染病传播来源的污染物品采取卫生学管理措施的要求。
第三章,国际间传染病监测是卫生检疫三项工作任务的主要内容之一,除检疫查验之外,大量的工作是依靠传染病监测去完成。因此,将传染病监测单独列为一章,规定了监测手段。
第四章,卫生监督是一项新的规定。近年来,国际上很重视对国境口岸和交通工具方面进行病媒昆虫、啮齿动物的控制与防除工作,特别是《国际卫生条例》的附件《船舶卫生指南》和《航空卫生指南》中提出了卫生监督的重要性。根据我国多年的实践证明,加强卫生监督,对防止国际间传染病传播是非常重要的。
第五章,法律责任。本章主要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指行政处罚,由国境卫生检疫机关,对违法者给予行政处罚;第二部分是指刑事责任,对违法者的行为触及刑法的,由人民法院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第六章,附则。规定了制定本法实施细则的依据和本法的生效日期。
这个检疫法(草案)比原1957年12月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条例》的内容充实,措施具体,便于贯彻执行。
四、其他有关问题
(一)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内容和性质。国境卫生检疫是一项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按照国际上的要求,卫生检疫工作的内容包括检疫查验、传染病监测和卫生监督三大部分,以及签发卫生检疫证件和卫生处理等项工作。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目的,是运用卫生技术手段,通过行政管理的形式,达到防止国际间传染病的传播。本法(草案)仅对卫生检疫的管理要求提出原则性的规定,有关管理工作的程序和具体措施,拟在本法的实施条例和规定中,作具体规定。
(二)我国的国境卫生检疫工作的具体实施和管理,是在国务院的统一领导下,由卫生部负责贯彻执行。为了明确卫生部肩负的法律责任,在本法(草案)第一章第二条第二款中作了明确规定。
(三)本法(草案)第三条所指的两类传染病,是根据《国际卫生条例》规定的对国际间传染病管理的病种和我国的实际情况而制定的。国际上规定的检疫传染病和监测传染病的病种,是依照国际疫情和各国的卫生状况而提出的。但随着时间的推移,病种会有变化。因此本条作了灵活的规定。
(四)本法(草案)的预期效果。《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颁布后,将会使我国的卫生检疫法规进一步得到完善,必将促进卫生检疫事业的迅速发展和提高。就其内容、措施和要求来看,充分体现了我国“预防为主”的卫生工作方针,必将进一步加强国境口岸入、出境交通工具和人群的疾病监测和卫生监督工作,从而更有效地防止正在国外流行而在我国已经消灭或者已得到控制的,严重危害人类健康的传染病由国外传入,保护我国人民健康,更好地为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为对外贸易和国际友好交往服务。
我的说明完了,请审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