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
- 颁布日期:1999-04-22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国家药品监督局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新生物制品命名及分类
第三章 新生物制品研制的要求
第四章 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申报与审批
第五章 新生物制品生产的申报与审批
第六章 新生物制品制造检定规程的转正
第七章 附则
1999年3月26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加强新生物制品研制和审批的管理,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生物制品是应用普通的或以基因工程、细胞工程、蛋白质工程、发酵工程等生物技术获得的微生物、细胞及各种动物和人源的组织和液体等生物材料制备,用于人类疾病预防、治疗和诊断的药品。 第三条 新生物制品系指我国未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已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当改换制备疫苗和生物技术产品的菌毒种、细胞株及其它重大生产工艺改革对制品的安全性、有效性可能有显著影响时按新生物制品审批。 第四条 新生物制品审批实行国家一级审批制度。 第五条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进行新生物制品研究、生产、经营、使用、检定、审批、监督管理的单位和个人,都必须遵守本办法。第二章 新生物制品命名及分类 第六条 新生物制品的命名应遵照《中国生物制品规程》和药品命名原则的有关规定命名。 第七条 新生物制品分为五类:
第一类:国内外尚未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
第二类:国外已批准上市,尚未列入药典或规程,我国也未进口的生物制品。
第三类:1.疗效以生物制品为主的新复方制剂。
2.工艺重大改革后的生物制品。
第四类:1.国外药典或规程已收载的生物制品。
2.已在我国批准进口注册的生物制品。
3.改变剂型或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
第五类:增加适应症的生物制品。第三章 新生物制品研制的要求 第八条 新生物制品研制内容,包括生产用菌毒种、细胞株、生物组织、生产工艺和产品质量标准、检定方法、保存条件、稳定性以及与制品安全性、有效性有关的免疫学、药理学、毒理学,药代动力学等临床前的研究工作和临床研究。并根据研究结果提出制造检定规程和产品使用说明书(草案)。 第九条 新生物制品研制和生产要分别符合我国《药品非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LP)、《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GMP)的有关规定。 第十条 新生物制品研制过程一般分为以下几个阶段,各阶段的要求如下。
1.实验研究
包括应用基础研究,生产用菌毒种或细胞株的构建、选育、培养、遗传稳定性,生物组织选择,有效成分的提取、纯化及其理化特性、生物特性的分析等研究,取得制造和质量检定的基本条件和方法。
2.小量试制
根据实验研究结果,确定配方、建立制备工艺和检定方法,试制小批量样品,进行临床前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实验,并制定制造与检定基本要求。
3.中间试制
(1)生产工艺基本定型,产品质量和产率相对稳定,并能放大生产。
(2)有产品质量标准、检定方法、保存稳定性资料,并有测定效价用的参考品或对照品。
(3)提供自检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复检合格,并能满足临床研究用量的连续三批产品。
(4)制定较完善的制造检定试行规程和产品使用说明书(草案)。
4.试生产
在试生产阶段,完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及其检定方法;同时按有关规定完成第Ⅳ期临床试验、制品长期稳定性研究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进行的其它工作。
5.正式生产
按要求完成试生产期工作后,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转入正式生产。第四章 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申报与审批 第十一条 申报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研制单位要填写申请表(附件一),提交规定的有关申报材料(附件二、三、四、五,其中保密资料按保密有关规定办理),送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对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对研制条件和原始资料进行现场核查,提出意见后,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 第十二条 除体外诊断试剂外,生物制品临床研究须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评、批准后方可进行。临床研究用药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应与临床前研究用药一致。
1.预防用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单位按照附件六、七的技术要求和程序组织实施。
2.治疗用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参照新药临床研究的要求,须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临床研究基地按《药品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的要求进行。
3.体外诊断用品的临床研究,申报单位于申报前,须在三个以上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用其他方法诊断明确的阳性、阴性标本(总数一般不少于1000例)考核其申报品种的特异性、敏感性。申报后,根据需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单位做进一步的临床考核。
4.人用鼠源性单克隆抗体、体细胞治疗和基因治疗的临床研究申报和审批具体要求见附件四、八、九。
5.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用药由研制单位无偿提供并承担研究费用。Ⅳ期临床试验用药的提供和研究费用,由生产单位与承担单位双方商定;有明确规定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研制的新生物制品,合作双方在国内外实验研究的资料和样品均可用于临床研究申报。第五章 新生物制品生产的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新生物制品Ⅲ期临床试验结束后,研制单位填写申请表(附件十三),提交规定的有关申报资料(附件二),报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批准后发给新药证书。
多家联合研制的新生物制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给每个单位颁发研制单位联合署名的新药证书。 第十五条 多家联合研制的新生物制品,第一类新生物制品允许其中两个单位生产;其它类别的新生物制品允许一个单位生产。 第十六条 申报生产新生物制品的企业,在经过国家验收符合GMP要求的车间内连续生产三批,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抽样检定合格,填报申请表(附件十三),提交新药证书、生产车间验收文件、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检定报告复印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批准后,发给批准文号。第一类为“国药试字S××××××××”,其中S代表生物制品,其它类别的新生物制品除某些制品外均为“国药准字S××××××××”。 第十七条 更换生产用菌毒种或细胞的疫苗、生物技术产品或氨基酸数目、顺序等结构发生改变的生物技术产品以及需试产期考核的改变给药途径的产品核发试生产文号。 第十八条 国药试字新生物制品试生产期两年。试生产期满3个月前,生产单位填写申请表(附件十四),提交规定的有关申报资料(附件二),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审批期间,其试生产批准文号仍然有效。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试生产期者,经批准可延长试生产期。批准转正式生产的产品,发给新的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S××××××××”,逾期未提出转正式生产申请或试产期满未批准转正式生产的产品原批准文号取消。 第十九条 已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经过工艺重大改革,研究资料证明改革后的产品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明显提高者,按新生物制品审批后,发给新的批准文号,原工艺产品的批准文号予以取消。其它单位采用新工艺时按新药技术转让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凡新生物制品申报原料药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核发新药证书和批准文号。 第二十一条 新体外诊断试剂,研制单位完成产品临床考核,其连续3批产品(批量见附件十二)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定合格后,填写申请表(附件十三),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附件二、四、十、十一),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批准后,发新药证书,具备相应生产条件者发批准文号。生产单位用外购的主要原材料制备的新体外诊断试剂,经批准,发批准文号,不发新药证书。第六章 新生物制品制造检定规程的转正 第二十二条 新生物制品生产批准后,其制造检定规程为试行规程。试行期第一类为三年(含试生产期),其它类别为两年。 第二十三条 试行期满3个月前,生产企业填写申请表(附件十五),提交规定的有关申报资料(附件十六),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第二十四条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责成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对试行规程按规定的要求和程序(附件十六)进行审查,提出制造检定正式规程,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发布。 第二十五条 规程试行期满,未提出转正申请或未按要求补充材料的生产企业,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取消其产品的批准文号。第七章 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中体外诊断试剂指免疫学、微生物学、分子生物学等体外诊断试剂。 第二十七条 抗生素、动物脏器制品按《新药审批办法》管理。 第二十八条 生物制品工艺重大改革的审查认定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负责。 第二十九条 治疗用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的要求、新生物制品的技术转让、新生物制品研制过程中违规处罚等与《新药审批办法》规定类同的事项均参照《新药审批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 本办法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附件:
一、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申请表
二、新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
(二)预防用新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
(三)体外诊断用品申报资料项目
三、人用重组DNA制品质量控制要点
四、人用鼠源性单克隆抗体制造及检定规程
五、传代细胞系生产生物制品规程
六、预防用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的技术要求
七、预防用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程序
八、人的体细胞治疗申报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九、人基因治疗申报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十、放射免疫分析药盒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
十一、用于检测病原体的体外核酸扩增(PCR)
诊断试剂盒的申报、审评暂行办法
十二、体外生物诊断试剂报批批量最低要求
证书
十三、新生物制品 申请表
生产
十四、新生物制品转正式生产申请表
十五、新生物制品试行规程转正申请表
十六、新生物制品试行规程转正的具体要求
附件二:新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
(一)、治疗用新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
1.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申请表,附中检所复检报告
2.研究工作总结
3.新制品名称、选题目的和依据、国内外有关方面研究现状(包括专利)、生产和使用情况综述及主要参考文献
4.生产用菌毒种来源、历史、全面检定及鉴别资料和传代限度试验资料;或工程菌(细胞)构建的详细资料,包括目的基因的获得、表达载体详细结构、宿主菌(细胞)基因型、表型特征等;或杂交瘤株建株详细资料
5.生产用原材料质控要求的有关资料
6.生产工艺研究及确定的有关资料
7.中试产品质量研究总结资料,包括生物活性测定方法试验研究资料
8.工作参考品或对照品的制备及检定资料
9.培养及生产过程中使用对人有潜在毒性物质的检查资料
10.生产用动物合格证明,研制和中试车间面积、净化、工艺走向图纸,制备和检定用主要仪器、设备等情况,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盖章
11.与国内外同类产品质量比较资料
12.内包装材料及选择的依据
13.供临床研究用连续三批中试产品的制造和检定原始记录
14.中试产品制造和检定规程草案及起草说明
15.至少三批中试产品初步稳定性试验资料
16.制剂的处方、工艺及处方依据,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有关文献资料等
17.目的基因核苷酸序列、表达质粒酶切图谱以及特异性鉴别资料
18.目的基因表达产物结构确证资料,包括氨基酸组成分析、N末端15个氨基酸及C末端1-2个氨基酸序列分析、肽图分析、园二色光谱分析等,或单抗特异性、亲和力、活性等试验资料
19.原始种子库和生产种子库建库资料以及贮存复苏过程中宿主载体表达系统遗传、表达稳定性试验资料,或杂交瘤细胞株分泌抗体稳定性试验资料
20.生产用种子库外源因子检查(细菌、霉菌、支原体和病毒)细胞基质外源因子检查、核型分析及致瘤性试验资料
21.与治疗作用有关的动物主要药效学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22.动物一般药理学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23.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24.动物急性(单剂量)毒性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25.动物长期(重复给药)毒性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26.动物局部用药毒性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27.复方制剂中多种组分对动物药效或毒性影响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28.遗传毒性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29.生殖毒性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30.致癌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31.药物依赖性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32.免疫毒性和/或免疫原性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33.供临床医师参阅的临床前药理毒理研究结论综述及拟进行的临床研究方案及有关文献资料
34.新生物制品证书、生产申请表,附临床研究批件
35.临床药代动力学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36.临床研究负责单位总结的临床研究资料,并附各临床研究单位的分报告等资料
37.制定保存条件及效期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38.连续三批试产品原始制检记录及中检所复核报告
39.制造和检定暂行规程及起草说明
40.内包装材料及选择的依据
41.使用说明书及包装、标签样稿
42.临床研究批件要求完成工作的完成情况及试验资料
43.生产用原材料、试剂、化学药品的规格及标准
44.生产车间的GMP认证证书
45.临床前研究工作简要总结
46.新生物制品转正式生产申请表,附试生产批件、制造和检定暂行规程、使用说明书
47.Ⅲ期临床研究总结资料,并附各临床研究单位的分报告等资料
48.试生产批件上要求完成工作的完成情况及试验资料
49.试生产工作总结,包括试生产概况、产量及全面质量检定结果等
50.连续3~5批试制品的原始制检记录及中检所复检报告
51.修改后的制造及检定试行规程和使用说明书,以及修改说明并提供有关试验资料
52.连续3-5批试制品的稳定性考察资料及所有试制品留样考核结果总结
关于申报资料项目的几点说明:
1.不包括基因治疗和体细胞治疗制剂。
2.每份研究资料后面都应注明试验设计者、试验参加者、试验单位、试验日期、原始资料保存处和联系人等。
3.药学:
1)常规方法生产制品申报临床资料需报资料1-16项,采用DNA重组技术或杂交瘤技术制备制品尚需申报17-20项(I、Ⅱ类制品);申报新药证书、试生产需报资料34-45项;转正式生产需报资料46-52项。13项中应说明试制和检定用主要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
2)血液制品尚需增加病毒灭活工艺验证,请参照“血液制品去除或灭活病毒方法及其验证和论证程序”。
3)特殊申请申报资料根据不同品种而定。
4)单抗及修饰单抗详细要求参照“人用单克隆抗体质控要点”。
5)Ⅲ、Ⅳ类制品根据重大生产工艺改革情况或剂型、途径不同品种而减少申报项目。
6)V类制品主要申报1~3、13~15项。
4.药理毒理研究:
1)许多新生物制品具有较强的种属特异性、免疫原性等生物学特性,因此,申报资料的21~33项,对某些新生物制品可能涉及到选择相关动物种属(指受试物在此类动物体内能通过表达的受体或抗原决定簇产生药理活性)进行体内外试验。有时可能只能确定一种相关动物用于试验。如确无可供选择的相关动物种属,应考虑使用表达人源受体的相关转基因动物或使用同系蛋白。
2)未经修饰的人源性血液制品和特异性免疫球蛋白,可免报安全性研究资料(不包括复方制品);微生态制品只需做一般安全试验,其安全性研究资料可免报。
3)人体内用单克隆抗体的有关申报资料的毒理研究要求,可参考“人体内用单克隆抗体质量控制要点”(附件)中有关临床前研究部分。
4)对第28项的说明:常规使用的遗传毒性研究方法不适用于生物技术药物,因此可免做。但如果对产品有某些担心(例如一结合蛋白产品中存在有机联接物),应考虑用相关的或新建立的方法进行研究。
5)对第29项的说明:可根据产品的情况、临床适应症和预期使用的病人群体决定是否进行该项研究。
6)对第30项的说明:常规使用的致癌研究方法一般不适用于生物技术药物,然而有些如生长因子、免疫抑制剂等产品,应根据临床用药时间、病人群体和生物活性对其进行潜在致癌性的评价。如具有加强或诱导转化细胞增生和克隆扩增潜力的产品可能具有致瘤性,可用相关的恶性或正常细胞和动物模型进行研究。
7)对第32项的说明:免疫毒性研究主要考察拟用于刺激或抑制免疫系统的某些生物技术药物,因其可能影响细胞介导的免疫或改变靶细胞表面抗原的表达(可能导致自身免疫)。
免疫毒理学评价的一个方面还应包括评价潜在的免疫原性,许多生物技术药物对动物有免疫原性,其评价可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中检测抗体以助说明。
一般对蛋白质产品呈阳性的豚鼠过敏试验结果不能预测人体反应,因此,对这类产品进行该试验无必要。
8)对申报资料21~33项的有关具体技术要求可进一步参考“药理毒理申报资料技术要求”指导原则的有关章节。
(二)、预防用新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
1.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申请表,附中检所复检报告
2.研究工作总结
3.新制品名称、选题目的和依据、国内外有关方面研究现状(包括专利)、生产和使用情况综述及主要参考文献
4.生产用菌、毒种来源、历史、全面检定及鉴别资料和传代限度试验资料
5.生产用菌、毒种毒力(或毒性)及毒力稳定性、传代限度试验研究资料
6.生产用菌、毒种原始种子库和生产种子库建库及保存条件,贮存资料
7.生产用菌、毒种原始种子库和生产种子库外源因子检查资料(细菌、霉菌、支原体和病毒)
8.细胞基质外源因子检查、核型分析及致瘤性试验资料以及传代使用代次限度试验资料
9.抗原性试验研究资料
10.免疫原性或效力试验研究资料
11.过敏原性研究资料
12.生产工艺确证及质量检定方法研究资料
13.中试产品质量及产量全面总结资料
14.参考品或对照品制备及检定资料
15.至少三批中试产品初步稳定性试验资料
16.培养及生产、纯化过程中加入对人有潜在毒性物质检查资料
17.供临床研究用连续三批中试产品的制造和检定原始记录
18.中试产品制造和检定规程草案及起草说明
19.拟进行的临床研究方案及有关文献资料
20.生产用动物合格证明,研制和中试车间面积、净化、工艺走向图纸,制备和检定用主要仪器、设备等情况,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盖章
21.与原制品比较资料
22.内包装材料及选择的依据
23.工程菌(细胞)构建的详细资料,包括目的基因的获得、表达载体详细结构、宿主菌(细胞)基因型、表型特征等
24.原始种子库和生产种子库建库资料以及贮存复苏过程中宿主载体表达系统稳定性试验资料
25.目的基因核苷酸序列及酶切图谱以及特异性鉴别资料
26.目的基因表达产物结构确证资料,包括氨基酸组成分析、N末端15个氨基酸及C末端1-2个氨基酸序列分析、肽图分析等
27.残余人DNA含量、宿主蛋白残余量测定
28.新生物制品证书、生产申请表,附临床研究批件
29.临床研究负责单位总结的临床研究资料,并附各临床研究单位的分报告等资料
30.制定保存条件及效期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31.连续三批试产品原始制检记录及中检所复核报告
32.制造和检定暂行规程及起草说明
33.内包装材料及选择的依据
34.使用说明书及包装、标签样稿及有关说明
35.临床研究批件要求完成工作的试验资料
36.生产用原材料、试剂、化学药品的规格及标准
37.试生产车间的GMP认证证书
38.临床前研究工作简要总结
39.新生物制品转正式生产申请表,附试生产批件、制造和检定暂行规程、使用说明书
40.Ⅲ期临床研究总结资料,并附各临床研究单位的分报告等资料
41.试生产批件上要求完成工作的试验资料
42.试生产工作总结,包括试生产概况、产量及全面质量检定结果等
43.连续3~5批试制品的原始制检记录及中检所复检报告
44.修改后的制造及检定试行规程和使用说明书,以及修改说明并提供有关试验资料
45.连续3~5批试制品的稳定性考察资料及所有试制品留样考核结果总结
说明:
1.不包括DNA疫苗。
2.每份研究资料后面都应注明试验设计者、试验参加者、试验单位、试验日期、原始资料保存处和联系人等。
3.临床研究申请:用常规方法制备菌苗、疫苗、类毒素申报资料1-22项,用DNA重组技术产品尚需增加申报23~27项;特异性免疫球蛋白免报4~6项。
17项中应说明试制和检定用主要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
4.新生物制品证书、试生产申请需报28~38项;转正式生产申请需报39~45项。
(三)、体外诊断用品申报资料项目
1.新生物制品证书/生产申请表。
2.研究工作总结
3.新体外诊断用品的名称,选题目的和依据,国内外有关的研究现状及生产使用情况综述及主要参考文献资料,专利检索资料。
4.产品的研制报告:包括原材料的选择、制造,生产工艺过程的确定,成品质控标准的建立,成品性能评价(灵敏度,特异性精密度等),与国内外同类产品进行比较等试验资料。
5.连续生产三批产品的原始制造检定记录复印件,及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这三批产品进行检定的报告书。
6.稳定性试验资料:至少三批产品在储存温度条件下保存至效期后两个月的试验资料,及37C保存的试验资料。检测项目应按成品检定标准进行。
7.临床使用考核资料:选择三家以上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用统一的方案进行考核,提供一份总的临床考核总结报告及各单位的分报告,附临床考核原始数据。病例数一般不少于1000例,非常见病可酌减,但要有统计学意义。
8.制造检定规程草案:参照《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格式书写。
9.使用说明书:包括中英文名称,规格,前言(原理、用途、特点),试剂盒组份、操作步骤,结果判定,注意事项,保存条件及有效期,生产单位名称、地址、电话、邮编等。
10.包装材料及各组份标签实物或样稿。
11.《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车间验收文件复印件。
12.转正申请报告。
13.原批准的试生产批件及暂行制检规程、使用说明书。
14.试生产期间完善生产工艺、生产、销售情况总结及临床使用情况分析总结。
15.对试生产批件中要求进行的研究工作完成情况的总结。
16.提供重新修改的产品制检规程和使用说明书。
17.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连续试生产的三批样品的检定报告书及原始生产制造检定记录复印件。
关于申报资料项目的几点说明:
1.自制原材料为单克隆抗体或基因工程产品,申报资料要求参照附件十一、十二。
2.放射免疫分析药盒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见附件六。
3.用于检测病原体的体外核酸扩增(PCR)诊断试剂盒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见附件七。
4.体外诊断用品证书/生产申请需报1-10项,试生产转正式生产申请需报11-16项。
5.试剂盒检定所用的参比品应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供和/或认可。
6.CUT OFF值的确定:正常人血清测定人数应在400人份以上,所得数据经统计学处理。
7.评价体外诊断试剂盒试验标准应包括两方面:真实性和可靠性。
①真实性(Validity):真实性指测量值与实际值符合的程度。(诊断试验应能提供哪些人确实有病(真阳性)和哪些人确实无病(真阴性)的指标,这是试验的真实性)。评价真实性的两个指标:灵敏度(Sensitivity)及特异度(Specificity)。
灵敏度是试验检出有病(即阳性)的人占病人总数的比例,即真阳性率。特异度指试验检出无病(即阴性)的人占无病者总数的比例,即真阴性率。
附件三:人用重组DNA制品质量控制要点
1.引言
由于分子遗传学、核酸化学及重组DNA(rDNA)技术的迅速发展,现已能够确定和获得许多天然活性蛋白的编码基因,将其插入表达载体或引入某种宿主细胞后,能有效地表达该基因产物,再经分离、纯化和检定,可得到用于预防和治疗某些人类疾病的制品,诸如现有的乙型肝炎疫苗、胰岛素、生长激素、干扰素等。
用不同于常规方法的rDNA技术生产的制品,是近年来出现的新产品,评价其安全性和有效性亦不同于常规方法。目前在这方面的生产和质量控制经验不多,而且这一领域中的知识和技术还在不断发展,但是,为了有利于这类制品在我国的研究和发展,并为这类制品的审评提供依据,有必要制定一个原则性指导文件,以保证在人群中试验或应用时安全有效。
本“质量控制要点”(以下简称《要点》)不可能面面俱到,可能有许多专门技术问题会出现,对于这类问题或某一特定制品,则应视具体问题具体研究决定。本要点亦将随科学技术发展和经验积累而逐步完善。
2.总则
2.1 本《要点》适用于rDNA技术生产并在人体内应用的制品。
2.2 凡属与一般生物制品有关的质量控制,均按现行《生物制品规程》执行。
有关生产设施的要求应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9年版执行。
3.质量控制要求
3.1 原材料的控制
3.1.1 表达载体和宿主细胞
应提供有关表达载体详细资料,包括基因的来源克隆和鉴定,表达载体的构建、结构和遗传特性。应说明载体组成各部分的来源和功能,如复制子和启动子来源,或抗生素抗性标志物。提供至少包括构建中所用位点的酶切图谱。应提供宿主细胞的资料,包括细胞株(系)名称、来源、传代历史、检定结果及基本生物学特性等。
应详细说明载体引入宿主细胞的方法及载体在宿主细胞内的状态,是否整合到染色体内,拷贝数。应提供宿主和载体结合后的遗传稳定性资料。
3.1.2 克隆基因的序列
应提供插入基因和表达载体两侧端控制区的核苷酸序列。所有与表达有关的序列均应详细叙述。
3.1.3 表达
应详细叙述在生产过程中,启动和控制克隆基因在宿主细胞中的表达所采用的方法及表达水平。
3.2 生产的控制
3.2.1 主细胞库(MASTER CELL BANK)
rDNA制品的生产应采用种子批(SEED LOT)系统。从已建立的原始细胞库中,再进一步建立生产细胞库(MWCB)。
含表达载体的宿主细胞应经过克隆而建立主细胞库。在此过程中,在同一实验室工作区内,不得同时操作两种不同细胞(菌种);一个工作人员亦不得同时操作两种不同细胞或菌种。
应详细记述种子材料的来源、方式、保存及预计使用寿命。应提供在保存和复苏条件下宿主载体表达系统的稳定性证据。采用新的种子批时,应重新作全面检定。
高等真核细胞用于生产时,细胞的鉴别标志,如特异性同功酶或免疫学或遗传学特征,对鉴别所建立的种子是有用的。有关所用传代细胞的致肿瘤性应有详细报告(参照:WHO生物制品规程No.37)。如采用微生物培养物为种子,则应叙述其特异表型特征。
一般情况下,在原始种子阶段应确证克隆基因的DNA序列。但在某些情况下,例如传代细胞基因组中插入多拷贝基因。在此阶段不适合对克隆基因作DNA序列分析。在此情况下,可采用总细胞DNA的杂交印染分析,或作mRNA的序列分析。对最终产品的特征鉴定应特别注意。
种子批不应含有可能致癌因子(在使用情况下),不应含有感染性外源因子,如细菌、支原菌、霉菌及病毒。
但是有些细胞株含有某些内源病毒,例如逆转录病毒,且不易除去。当已确知在原始细胞库或载体部分中污染此类特定内源因子时,则应能证明在生产的纯化过程可使之灭活或清除。
3.2.2 有限代次的生产
用于培养和诱导基因产物的材料和方法应有详细资料。对培养过程及收获时,应有灵敏的检测措施控制微生物污染。
应提供培养生长浓度和产量恒定性方面的数据,并应确立废弃一批培养物的指标。根据宿主细胞/载体系统的稳定性资料,确定在生产过程中允许的最高细胞倍增数或传代代次,并应提供最适培养条件的详细资料。
在生产周期结束时,应监测宿主细胞/载体系统的特性,例如质粒拷贝数、宿主细胞中表达载体存留程度、含插入基因的载体的酶切图谱。一般情况下,用来自一个原始细胞库的全量培养物,必要时应做一次基因表达产物的核苷酸序列分析。
3.2.3 连续培养生产
基本要求同3.2.2。
应提供经长期培养后所表达基因的分子完整性资料,以及宿主细胞的表型和基因型特征。每批培养的产量变化应在规定范围内。对可以进行后处理及应废弃的培养物,应确定指标。从培养开始至收获,应有灵敏的检查微生物污染的措施。
根据宿主/载体稳定性及表达产物的恒定性资料,应规定连续培养的时间。如属长时间连续培养,应根据宿主/载体稳定性及产物特性的资料,在不同间隔时间作全面检定。
3.2.4 纯化
对于收获、分离和纯化的方法应详细记述,应特别注意污染病毒、核酸以及有害抗原性物质的去除。
如采用亲和层析技术,例如用单克隆抗体,应有检测可能污染此类外源性物质的方法,不应含有可测出的异种免疫球蛋白。
对整个纯化工艺应进行全面研究,包括能够去除宿主细胞蛋白、核酸、糖、病毒或其它杂质以及在纯化过程中加入的有害的化学物质等。
关于纯度的要求可视制品的用途和用法而确定,例如,仅使用一次或需反复多次使用;用于健康人群或用于重症患者;对纯度可有不同程度要求。
3.3 最终产品的控制
应建立有关产品的鉴别、纯度、稳定性和活性等方面的试验方法。检测的必要性和纯度要求取决于多种因素:产品性质和用途、生产和纯化工艺及生产工艺的经验。一般说来下列试验对控制产品质量是可以采用的。
3.3.1 物理化学鉴定
3.3.1.1 氨基酸成份分析
完整的氨基酸成份分析结果,应包括甲硫氨酸、半胱氨酸及色氨酸的准确值。氨基酸成份分析结果应为三次分别水解样品测定后的平均值。
3.3.1.2 部分氨基酸序列分析
部分氨基末端序列分析(N端15个氨基酸)可作为rDNA蛋白质和肽的重要鉴别指标。
3.3.1.3 肽图分析
肽图分析可作为与天然产品或参考品作精密比较的手段。与氨基酸成分和序列分析结果合并,可作为蛋白质的精确鉴别。对含二硫键的制品,肽图可确证制品中二硫键的排列。
3.3.1.4 聚丙烯酞胺凝胶电泳(PAGE)及等电聚焦
PAGE及等电聚焦有助于证实蛋白质和肽类的纯度和分子量,亦可作为鉴别试验。
PAGE应包括在还原和非还原条件下试验,且应有适宜的分子量标记物作参比。凝胶带应用灵敏的方法染色,例如银染法,可测定微量蛋白质,亦有助于检出非蛋白质物成例如核酸、糖及脂类。对分子量小于8000的肽类,PAGE测得的分子量可能不准确。
3.3.1.5 高效液相色谱(HPLC)
测定蛋白质和肽类的纯度,HPLC是一种有用的方法,在某些情况下,还可用来评定其分子构型和用作鉴别试验。
3.3.1.6 残余细胞DNA测定
必须用敏感的方法测定来源于宿主细胞的残余DNA含量,这对于用哺乳动物传代细胞(转化的细胞系)生产的制品尤为重要。一般认为残余DNA含量小于100pg/剂是安全的,但应视制品的用途、用法和使用对象而决定可接受的限度。
3.3.1.7 其它外源性物质
例如,用单克隆抗体(鼠源)亲和层析纯化的制品,应测定可能存在的鼠IgG,细胞培养生产的制品,应测定残余小牛血清含量(以p.p.m表示);在培养及纯化过程中所添加的可能有害物质,亦应有相应的测定数据。
3.3.2 生物学测定
3.3.2.1 鉴别试验
在可能情况下,应用参考品将rDNA制品与天然产品通过生物学比较试验,确定其与天然产品是一致的。
3.3.2.2 效价测定
采用国际或国家参考品,或经过国家检定机构认可的参考品,以体内或体外法测定制品的生物学活性,并标明其活性单位。
3.3.2.3 特异比活性测定
在测定生物学活性的基础上,对有些制品还应测定其特异比活性以活性单位/重量表示之。
3.3.2.4 热原质试验
应采用注射家兔法或鲎试验法(LAL)作热原质检测(《生物制品规程》),控制标准可参照天然制品的要求。
3.3.2.5 病毒污染检查
应采用适当的细胞基质和培养条件,检查可能污染的病毒,应证实最终制品不含外源病毒。
3.3.2.6 无菌试验
参照现行《生物制品规程》进行无菌试验,应证实最终制品无细菌污染。
3.3.2.7 抗原性物质检查
在有必要时,如制品属大剂量反复使用者,应测定最终制品中可能存在的抗原性物质,如宿主细胞、亚细胞组分及培养基成份等。患者反复接受大剂量的这类制品时,应密切监测由这些抗原可能产生的抗体或变态反应。
3.3.2.8 毒性试验
可参照现行《生物制品规程》执行。
4.临床前安全性评价
临床前安全性试验的目的主要是确定新制品是否会在人体引起未能预料的不良反应。但是,用于一般化学药物的传统安全性或毒性试验对rDNA产品不一定适用,用传统毒性试验来评价rDNA产品往往有困难,并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某些蛋白质,如干扰素,具有高度种属特异性,这种人的蛋白质对人的药理学活性远超于对动物的活性,而且人的蛋白质氨基酸序列。常常与来自其它种系的蛋白质不同,例如糖基就不一样。因而由基因工程技术所制备的蛋白质或肽类往往会在人体以外的其它宿主中产生免疫应签,但其生物学效应有所改变,并可能因形成免疫复合物而导致有毒性反应,而这样产生的毒性反应与人体安全性显然无关。
综上述理由,对rDNA产品的临床前安全性试验要求,难以一概而论,应采取较为灵活的处置方法。除了一般生物制品的毒性试验要求之外,其它如长期毒性试验、药代动力学试验、药理学试验、毒理学试验,以及致畸和致突变等试验,应根据制品性质,与国家检定机构及药品审评中心商定所需进行的试验项目和方法,以及判定标准。
5.临床试验
用rDNA技术所生产的制品必需经过临床试验,以评价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附件四:用鼠源性单克隆抗体制造及检定规程
本品系用杂交瘤技术将抗原免疫动物后,取脾或外周血淋巴细胞或经体外免疫获得的免疫淋巴细胞与相应的骨髓瘤细胞融合建立稳定分泌特异抗体的杂交瘤细胞株,通过体内法或体外培养法制备单克隆抗体,经提取纯化获得的特异性单克隆抗体制剂。用于有关疾病的诊断或治疗。
1 杂交瘤细胞
1.1 亲本细胞
1.1.1 骨髓瘤细胞
Sp2/0或其他适宜的骨髓瘤细胞系。应为不合成或不分泌免疫球蛋白链型,具有符合骨髓瘤细胞的染色体条数。并有明确的来源历史及符合要求的保存条件。
1.1.2 免疫亲代细胞
经抗原免疫的鼠脾B淋巴细胞或外周血B淋巴细胞。
应有明确的免疫原来源、性质及动物种系,免疫原详细的制备过程。
适宜的免疫方法及免疫淋巴细胞制备的方法。
1.2 细胞融合
末次免疫后第3天取脾制成细胞悬液,与骨髓瘤细胞按一定的比例混合并在融合剂作用下或在电融合仪中按常规法或其他适宜的方法进行细胞融合。
1.3 克隆化
用ELISA或其他适宜方法筛选出分泌目的抗体的杂交瘤经有限稀释法或其他适宜方法对其进行克隆化,直至获得具有稳定分泌单克隆抗体能力的杂交瘤细胞系。
1.4 杂交瘤细胞检定
1.4.1 抗体分泌稳定性
经克隆化及连续传代后检查。连续克隆化后至检测单克隆抗体阳性率达100%,并在体外传代3个月以上细胞株能保持稳定的分泌抗体。
1.4.2 细胞核学特征
检查细胞分裂中期染色体。应符合杂交瘤细胞的核型。
1.4.3 鼠源病毒检查按附录1要求检测鼠源病毒。
1.4.3.1 细胞接种法
| 7 |
细胞及培养上清分别接种人2BS细胞、Vero细胞,接种量为10 。样 |
品接种细胞后,传两代,制片,用IFA法检测病毒抗原。 |
1.4.3.2 动物接种法 |
样品接种出生24小时以内乳小鼠两窝(至少10只),15~20g |
成年小| 7 |
鼠10只,300~350g的豚鼠5只。每只动物腹腔接种10 活细胞。观察4周,|
存活率应在80%以上;另外接种对淋巴脉络丛脑膜炎病毒(LCMV)敏感 |
6|
的成年小鼠10只,脑内接种10 活细胞,观察4周,存活率应在80%以上。 |
用ELISA或其他适宜的方法检测血清中病毒抗体。 |
1.4.3.3 鸡胚接种法 |
6|
样品接种SPF鸡胚尿囊腔和卵黄囊。每种途径至少10只,每只接种10 |
活细胞,孵育5天,用豚鼠和鸡红血球做HA法检测病毒血凝素,同组鸡 |
胚中至少80%保持健康并存活,试验有效。单抗制品不应有鼠源病毒污 |
染。 |
对产生单克隆抗体的鼠类细胞系,一般认为具有产生传染性鼠类反转录病毒的能力,可以不做反转录病毒检测,但应有资料证明制造工艺中能去除或灭活反转录病毒。
1.4.4 支原体检查
1.4.4.1 培养法
细胞及培养上清分别接种支原体培养基,按《生物制品检定标准操作细则》进行。应设阴、阳性对照。
1.4.4.2 DNA荧光染色法
细胞及培养上清分别与指示细胞共同培养,按《生物制品检定标准操作细则》进行。
1.4.5 无菌试验
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
2 单克隆抗体的检定
2.1 免疫球蛋白类及亚类
用免疫双扩散法或其他适宜的方法测定。
2.2 亲和力
用适宜的方法测定单抗的亲和常数或相对亲和力。
2.3 特异性
测定单抗对靶抗原的特异性;分析单抗识别的抗原决定簇。
2.4 交叉反应
按附录2要求。
免疫组织化学法测定单抗与人体组织交叉反应,用冰冻及石蜡包埋的成年人及胎儿各脏器组织测定。来源于肿瘤相关抗原的单抗应进行与各种肿瘤组织的交叉反应试验。
2.5 效价测定
用ELISA法或其他特异性方法测定。
3 其他原材料
3.1 细胞培养用小牛血清
支原体检测应为阴性。经小量试验适于杂交瘤细胞生长。
3.2 培养液
应有培养液来源,质量指标。
3.3 化学试剂
规格应达到分析纯以上。
4 细胞库的建立和单克隆抗体的生产
为了保证长期、稳定的生产出符合要求的高质量单抗,首先要建立高标准的细胞库。同时单抗生产场所必须符合GMP要求,洁净无污染,生产人员无传染病,不得从事其他可导致传染原污染单抗制剂的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内。在同一车间内,不得同时生产其他无关单抗。
4.1 细胞库
建立原始细胞库和生产细胞库,几种细胞株用于同一目的生产时,应分别建立细胞库及种子批。
4.1.1 原始细胞库
为杂交瘤细胞建立时较原始的细胞管,即融合细胞管、一次克隆及多次克隆的细胞管。
4.1.2 种子细胞库
由原始细胞库中建株细胞扩大培养冻存的细胞种子。每一批细胞管数不应少于20支,贴上标签放入液氮中保存。种子批应进行外源因子检查,包括细菌、霉菌、支原体及病毒污染的检查。
4.1.3 生产细胞库
经检定合格后的杂交瘤细胞按生产条件大量培养、冻存的细胞管为生产细胞库。每一生产细胞批细胞管数不少于10支,每次生产腹水时取生产细胞管一支复苏、扩增及生产,不再回冻。细胞库应详细纪录存放细胞管位置、代数、管数、冻存、复苏的情况,并有专人负责。同时要进行各种外源因子检测,保证没有污染。
4.2 单克隆抗体制备
4.2.1 小鼠腹水法
4.2.1.1 小鼠
制备腹水必需使用SPF级小鼠,生产用鼠必需经过检查,应无鼠源病毒污染,并有合格证明。在腹水生产过程中如发现动物不健康、咬伤、感染者均应废弃。
4.2.1.2 动物实验设施
动物实验设施应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二级以上的合格证。
4.2.1.3 细胞扩大培养
取生产批细胞管一支复苏,加营养液进行扩大培养,一支生产细胞只用一次,不再冻存。
4.2.1.4 细胞接种
制备腹水均须在无菌条件下完成。注射杂交瘤细胞之前,每只小鼠腹腔注射液体石蜡或降植烷0.5ml。一般在1周后每只小鼠注射杂交瘤细胞| 6|1~3×10 。
4.2.1.5 腹水的采集
注射细胞后一般7~10天,或在小鼠濒死前一次性采集腹水,亦可多次收集。离心分离出上清即为粗提抗体,注明批号、采集日期,置-20℃保存。
4.2.2 细胞培养法
可以采用发酵罐培养,亦可用细胞培养瓶培养收采上清液制备单克隆抗体。
4.2.2.1 种子细胞
来源于生产细胞库。
4.2.2.2 培养基
用无牛血清或低牛血清培养基,不能用β-内酰胺类抗生素。
4.2.2.3 抗体收集
可一次性收集,也可采用连续收集法。每一支安瓿种子细胞扩大培养后收集的上清为一个批号
4.3 粗制抗体检测
无论是小鼠腹水法还是细胞培养法制备的单克隆抗体,都需要进行如下检定。
4.3.1 无菌试验
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
4.3.2 支原体检查
按1.4.4项进行。
4.3.3 鼠源病毒检查
按1.4.3项进行。
4.3.4 效价测定
用ELISA法或其他特异性检测方法测定。合格的用于抗体纯化。
4.4 抗体纯化
可采用盐析法、分子筛层析、离子交换或辛酸硫酸铵沉淀等适宜的方法。
4.4.1 尽可能选用一些不引起免疫球蛋白聚合、变性等的纯化方法及条件。
4.4.2 应验证所用的纯化方法能去除可能存在的非目标产物污染,如不需要的免疫球蛋白分子、宿主DNA、病毒及用于生产腹水抗体的刺激物(如降植烷、液体石蜡)。
4.4.3 连续生产(至少3批)的各批产品必须符合质检要求,批间具有良好的重复性。
4.5 纯化后处理
4.5.1 灭活
必要时56℃水浴灭活30分钟,离心收集上清。
4.5.2 合并
不同亚批的合格制品合并后应在2~8℃放置一个月以上,去除部分不稳定蛋白。
4.5.3 除菌分装
将经灭活的单抗用0.22μ滤膜过滤,过滤后进行分装。
5 检定
5.1 半成品
5.1.1 活性检测
用ELISA法或其他特异性检测方法测定。抗体活性应≥参比品。
5.1.2 纯度测定
5.1.2.1 电泳法
还原和非还原条件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测定抗体纯度。扫描后计算出免疫球蛋白含量,含量应达到95%以上,二聚体≤10%。
5.1.2.2 HPLC法
用离子交换柱层析法,纯度应≥95%。
5.1.3 多聚体测定
用FPLC或HPLC法,用适宜的分子筛层析,多聚体应≤10%。
5.1.4 蛋白质含量测定
用Lowry法或其他适宜的方法测定。
5.1.5 DNA含量测定
用DNA分子杂交法。提取待检制品中的DNA,用骨髓瘤细胞制备的DNA探针与待检样品进行杂交。以不同含量的骨髓瘤细胞DNA作为工作标准,每一剂量残余DNA含量不应超过100pg。
5.1.6 交叉反应性测定
用免疫组织化学及细胞化学方法检查。应提供3批单抗与人体组织器官的交叉反应性材料。结果不应与人体组织器官发生交叉反应。如肿瘤相关抗原单抗,应进行各种肿瘤组织的交叉反应测定。
5.2 成品检定
5.2.1 物理检查
液体制剂应为接近无色微带乳光的澄清液体,不应含有异物、混浊或摇不散的沉淀。
5.2.2 化学检查
5.2.2.1 pH值
电位法测定,pH值应为7.0±0.5。
5.2.2.2 蛋白质含量
用Lowry法测定,含量应在标示值的90~110%之内。
5.2.3 活性测定
按5.1.1项进行。
5.2.4 无菌试验
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
5.2.5 安全试验
5.2.5.1 豚鼠试验
用体重300~400g健康豚鼠2只,每只腹腔注射检品5ml,注射后半小时内动物不应有明显的异常反应,观察7天,动物均健存,每只体重增加者判为合格。
5.2.5.2 小白鼠试验
用体重18~20g小白鼠10只,每只腹腔注射检品0.5ml,注射后半小时内动物不应有明显的异常反应,继续观察7天,动物均健存,每只体重增加者判为合格。
5.2.6 热原质试验
按照《生物制品热原质试验规程》进行。家兔注射剂量=(人用剂量÷50)×20×家兔体重(kg)。不应有致热作用。也可用鲎试剂法,1mg/ml蛋白浓度不应检测出有凝集活性。
5.2.7 异常毒性试验
每批成品应进行异常毒性试验。腹腔注射5只体重17~22g小鼠和2只体重250~350g的豚鼠,每只小鼠注射1个人用剂量,但不超过1ml;每只豚鼠注射剂量不超过5ml。动物至少存活7天以上,应无任何异常中毒反应。
5.2.8 水分测定
产品如为冻干制品,应进行残余水分测定,其含量应≤3%。
6 经修饰的单克隆抗体
为了提高单克隆抗体在治疗和体内诊断中的作用,常用单抗与毒素、药物、放射性核素或其他物质偶联形成免疫结合物,或在同一段多肽链中包含非免疫球蛋白和免疫球蛋白序列的嵌合重组蛋白来获得。研究者除对前面提到的有关未偶联单克隆抗体(未修饰单克隆体)的要求外,还应提供下列内容:
6.1 免疫结合物的构建
应提供构建免疫结合物所用试剂和过程的详细资料,包括:
6.1.1 描述与单克隆抗体连接的成分如:毒素、药物、酶及细胞因子,包括:所有成分的来源、结构、制法、纯度及特征。
6.1.2 制备免疫结合物所用化学试剂的描述,如连接剂和螯合剂。这些资料应该包括试剂来源、制备方法,以及合成或纯化时残留杂质的测定等内容。还应提供合成反应途径的图解,以及与免疫结合物制备中所用化学试剂毒性相关资料。
6.1.3 在确定成品的标准时应首先确定该原料与抗体的平均结合率及每个抗体被结合部分的数量,并揭示免疫球蛋白置换数量、效力和稳定性间的关系。
6.1.4 用重组DNA技术制备的制品(如来源于转染细胞系或微生物培养基,嵌合的、易形的,互补决定区〔CDR〕接合的及单链Fv抗体,以及重组免疫结合物)应提供构建和制备过程的全部资料。重组免疫结合物的稳定性应认真研究。因聚合物形成构形改变或变性而减弱了特异免疫反应性(如通过重组Fvs形成“双抗”)可能导致药代动力学的改变和/或与非靶组织结合。
6.2 免疫结合物的纯度
6.2.1 应采取特殊措施保证抗体尽可能无外源免疫球蛋白或非免疫球蛋白污染,因这些污染物质在构建免疫结合物过程中,能与核素、毒素或药物发生反应。
6.2.2 应规定最终产品中游离抗体或游离组分的限量。活性中间体应被灭活或去除。
6.3 免疫结合物的免疫反应性,效力及稳定件
毒素或药物偶联至抗体上会改变其中任一成分的活性。
6.3.1 应采用适当的方法评估偶联前后的免疫反应胜。
6.3.2 免疫结合物非免疫球蛋向成份的活性应在适当的时候用效力试验米进行评估(例如,毒素、细胞因子或酶,用于造影的放射性免疫结合物除外)。
6.3.3 免疫结合物构建后,应确定免疫反应性变化的百分率限值,并作为产品规格的组成部分。
6.3.4 应通过在合并的人血清中37℃无菌条件下孵育,来检测免疫结合物在体外的稳定性。假如所用抗凝剂不会影响免疫结合物的稳定性,血浆可以用来替代血清。经过规定间隔时间分析样品中完整免疫结合物及分解产物的浓度。应详细说明评估产品稳定性的条件及所用阴、阳对照。
6.4 与放射性核素偶联单克隆抗体的特殊问题
放免结合物应用标准化的、严格控制并经过验证的方法制备。应建立检测游离同位素、结合单克隆抗体、标记的非免疫球蛋白物质的放射性百分率的方法。
6.4.1 放射性标记单克隆抗体的初始研究用新药申报包含连续3次放射标记试生产的分析结果,应证明所制备的产品未改变免疫特异性、无菌、无热原质。放射性标记试生产应由将在研究中对单克隆抗体进行放射性标记及使用试剂的同一组人员进行。
6.4.2 制备免疫结合物时应使用放射性药品并应提供其无菌及无热原质的分析证书及横向参比的信函。
6.4.3 在标记试生产过程中,应测定最终产品中共价结合的和游离的同位素的浓度,以及标记试剂及其分解产物的残留水平。
6.4.4 应描述给每一个病人应用前后进行的质控试验。
6.4.5 适当的时候,应检测免疫结合物形成胶体的情况,并对其进行限定。
7 产品稳定性及效期
产品稳定性应满足临床方案制定的要求。加速稳定性试验资料可作为产品审批及标定用,但不能代替实际的稳定性资料。
7.1 应制定稳定性检定规划,包括在规定效期全过程中,每间隔一定时间进行制品的物理化学完整性试验(如断裂或聚合),效力试验,无菌试验,以及水份、pH和防腐剂的稳定性的测定。
7.2 确保制品生物活性的稳定性试验(例如定量体外效力试验)应包括厂内参比品。如可能,在试验的全过程中只使用一批试验抗原(如:纯化的抗原、细胞或组织)。应用定量效力试验使对生物活性进行有意义的比较成为可能。
7.3 加速稳定性试验,即将制品贮存在温度高于常规贮存温度后的稳定性试验,可能有助于鉴定及建立稳定性指示试验。表示稳定件的特定参数应通过对每一批制品用趋向分析方法进行监测。
7.4 由稳定性试验的条件和结果确定产品的贮存条件及效期。
8 临床前研究
由于生产条件或配方的改变可引起制品生物活性的明显变化。因此,建议在临床前研究中所使用的单抗应与临床试验中拟使用的单抗的生产工艺一致。
8.1 MAB的交叉反应性试验
当相同或相关抗原决定簇在人的非预定的细胞或靶组织表达时,可观察到抗体与它们结合。非靶组织结合可能具有严重后果,特别是使用药理活性抗体或细胞毒性免疫结合物时。因此,一般在Ⅰ期临床试验前应经过用人组织或细胞进行交叉反应性或非靶组织结合的实验室检测。对于双特异性抗体,除检测双特异性产品外,还应对每株亲本抗体进行逐个评估。
8.1.1 检测交叉反应性的体外试验
目前,用人细胞或组织进行免疫细胞化学及免疫组织化学技术检测,应使用有效的并被确认的新技术(参照5.1.6)。
8.1.2 测定交叉反应性的体内试验
当有适当模型时,单克隆抗体与非靶人组织的交叉反应性应在动物中进行一次综合的体内试验。试验结果,特别是对具有溶细胞性的免疫结合物或具有ADCC活性的抗体,通常要求进行更广泛的临床前试验,包括用一种以上动物超剂量及重复剂量进行动物试验。设计临床试验时应考虑对非靶组织的定位。
8.2 临床前药理学和毒性试验
8.2.1 设计单克隆抗体临床前安全试验是为了预测在人体中可能的毒性
评估在人体中潜在不良反应副作用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并可能确定安全初始剂量和逐步提高剂量。有关单克隆抗体脑临床前试验,包括免疫原性、稳定性、组织交叉反应性和效应功能。
8.2.2 动物毒理学研究
当设计单克隆抗体的毒理学试验时,应考虑如下:
8.2.2.1 若被试样品为未偶联抗体,且无合适的动物模型或无携带相关抗原的动物,且与人组织交叉反应性试验明显阴性,则毒理学试验不是必须的。
8.2.2.2 动物体内相关抗原的性质与人体内相关抗原的生物学分布、功能及结构应具有可比性。但是,对于所用的动物模型,不必要求对单克隆抗体的抗原密度或亲和力绝对相等。例如,结合力差异可通过增加剂量或服药频率来弥补。应鉴定动物和人之间存在的抗原数。单克隆抗体的抗原亲和力或对单克隆抗体结合的细胞应答反应等方面存在的差异。这可以更精确的推断人用的安全初始剂量,并评估安全范围。
8.2.2.3 对单克隆抗体通常不要求进行常规诱变性的评估。
8.2.2.4 打算给育龄妇女反复或长期使用的产品,应该用适当的动物模型进行反复的深入的研究包括致畸试验。
8.2.3 药效学和动物药代动力学
8.2.3.1 当有动物模型时,则应尽可能证明药理学效应与剂量的依赖性,以及有效剂量的范围,可以更好地预测治疗指数。
药代动力学模型有助于阐明临床前活性及毒性,有助于推荐适当的剂量范围,进而可以改进临床试验的设计方案。这种研究有助于最终确定药代动力学及药效学。
8.2.3.2 下列方面可以指导药代动力学及药效学试验动物种类的选择:
8.2.3.2.1 最好选择与人有交叉反应或相同靶抗原的动物模型米进行试验。对于仅抗人而未在动物模型中表达的人抗原或外源抗原(细菌、病毒等)的未偶联单克隆抗体,若不是为了论述生产问题,可以不必用缺乏靶抗原的动物做试验。
8.2.3.2.2 当有抗原结合资料表明灵长类为最相关种属时,则对未偶联的单克隆抗体的试验采用非人灵长类动物是适宜的。
8.2.3.2.3 应对使用正常啮齿类动物和鼠异源移植模型精确预测单克隆抗体在人体的药代动力学行为的可能性进行严格评估。异源移植模型对评估单克隆抗体与人体内肿瘤结合的能力更有意义。
8.2.3.3 药代动力学参数应用一种或多种试验方法确定(如放射性标记的单克隆抗体应用EL1SA和测定放射性的方法来试验)。对于任何类型的免疫结合物,完整的结合物应与游离单克隆抗体和游离配基相区别(如毒素、药物或放射性核素)。
8.2.3.4 鼠源抗体对于小鼠为非免疫原性物质,但在人体内具免疫原性,这就使得在鼠内所得的重复剂量结果难以推至拟在人体内使用的重复剂量。使用完全人源的、嵌合的或“人源化的”单克隆抗体将出现相应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用啮齿类动物进行重复剂量的研究意义不大。
8.2.4 用免疫结合物进行的临床前体内研究
8.2.4.1 应在体内试验免疫结合物的稳定性
8.2.4.1.1 应测定免疫结合物中每个组分在动物体内药代动力学和组织分布,并且与未偶联抗体的分布相比较。
8.2.4.1.2 不同组分的靶组织和他们可能引起的潜在毒性应被证实。
8.2.4.2 由于免疫结合物可能被降解或作用位点的活性不是单克隆抗体与靶抗原结合的结果,应对含有放射性核素、毒素或药物的免疫结合物进行动物毒性试验,尽管该种动物不存在靶抗原。根据免疫结合物组分的性质和其偶联的稳定性,对组分分别进行试验是有道理的。应充分描述每个组分的毒性情况、副反应的发生和严重程度。所得结果应与结合物稳定性试验密切相关。如可能,应用具有相关靶抗原或疾病模型动物体内进行免疫结合物试验,如果不存在靶抗原阳性的动物就在啮齿类动物体内进行。游离毒素或核素的毒性试验可在不同种类动物中进行。
8.2.4.3 对于放射性核素的免疫结合物:
8.2.4.3.1 动物生物分布的资料可被用于对初始人用剂量的评估。
8.2.4.3.2 如可能,表达靶抗原的动物模型更有可能发现抗原“减少”或带有在生物分布和/或毒性方面表现意外抗原的组织。
8.2.4.3.3 异种移植模型可以组织定位和抗原非特异放射性免疫结合物分布问题,但对确定一般组织交叉反应范围没有帮助。
8.2.4.3.4 应研究适宜的动物数量以用一个可接受的变异系数(通常小于20%)对放射性剂量进行评估。
8.2.4.3.5 对于使用放射性总量的新陈代谢和测定从早到晚清除期时间点的适当数值应有完整计算。
8.2.4.3.6 放射性免疫结合物应通过在血清或血浆中孵育检测体外稳定性。应建立方法来评估游离表位,偶联单克隆抗体,标记的非单克隆抗体三种中每成分存在的放射性白粉比。
说明:对局部外用和制备体外诊断试剂盒单克隆抗体要求参照上述相关部分执行,但其生产条件、小鼠清洁级别、抗体纯度和安全试验可根据实际需要降低或减少要求。
附录1 病毒检测
1 方法
(1)可用补体结合、免疫荧光、血凝抑制或ELISA检测鼠群血清,腹水单抗中的病毒,以确定其病毒污染情况。
(2)将样品(待检物或已破碎的,来自种子批或培养的细胞)接种人二倍体细系培养物中,并观察其病变。
(3)应用鸡胚接种进行检查,可用9~11天龄的鸡胚,将样品注射于10个鸡胚的绒毛尿囊腔、尿囊腔及卵黄囊中。接种后鸡胚至少在5天后才能进行检查。并用豚鼠、鸡或其他禽类的红细胞检查尿囊液中是否含有血凝素。
(4)将待检物肌肉接种出生24小时之内的小鼠至少10只,成年小鼠10只或豚鼠5只,并脑腔接种成年小鼠10只。被试验的动物至少观察4周,动物应无发病,至少80%的动物健康存活。
附录2 交叉反应试验
1 人体组织器官
扁桃体、胸腺、淋巴结
骨髓、血细胞
肺、肝、肾、膀胱、脾、胃、肠
胰腺、腮腺、甲状腺、甲状旁腺、肾上腺、垂体
脑、外周神经
卵巢、睾丸
皮肤
眼
2 方法
免疫组织化学法及免疫细胞化学法。
附件五:传代细胞系生产生物制品规程
一 细胞系的历史及一般特性
1 细胞系的历史
生物制品生产用任一细胞系均需得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认可,并应提供如下资料:
1.1 细胞系来源 供者的年龄、性别、种属和健康状况描述。
1.2 细胞传代培养方法、生长特征、世代数、用于生产的最高限制代数、所用培养基成分以及传代史等。
1.3 初步确认实验以及可能存在的所有外源因子检查结果。
2 细胞的一般特性
细胞系的生长模式及形态学特征,细胞鉴定的特殊标志,遗传特征(如HLA,DNA指纹图谱)。
2.2 证明细胞能用于预定目的的资料。
2.3 对细胞系,等于或超过用于生产的传代水平(群体倍增或培养时间)的生物特征作出说明。
二 细胞库
1 细胞库的建立
一旦选定某一细胞系作为产品的生物来源,应建立细胞库以确保在产品的持续生产期限内,充分供应质量均一的细胞及细胞的进一步鉴定,并减少细胞交叉污染及外源因子污染。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细胞库应得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和注册。
1.1 主细胞库(MCB)
指由单一组织或细胞获得的一定量组成的均一细胞,装安瓿,保存于-100℃以下或液氮中。
1.2 生产细胞库(WCB)
是由1安瓿或1安瓿以上主细胞库细胞获得的,经次代培养扩增至生产者选定的合法的代次,将细胞合并,分装安瓿,-100℃以下或液氮保存。
2.细胞库的保管
主细胞库和生产用细胞库都应贮存在-100℃以下或液氮中,应详细记录安瓿的放置位置,识别标志,冻存日期及库存量。建议主细胞库和生产用细胞库分别设在生产设施中相距较远的两处或多处,以避免细胞系丢失。
3 细胞库检定
3.1 外源因子检查
3.1.1 细菌、真菌检查 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
3.1.2 支原体检查 一般采用用培养法和DNA荧光染色法。也可采用间接免疫荧光法、探针杂交法或PCR法等,但必须有资料证明其特异性和敏感性。任何一种方法都需要设阴性和阳性对照。
3.1.3 病毒因子检查
3.1.3.1 同种细胞直接观察
取混合瓶细胞样品,接种培养瓶,长成单层后更换维持液,观察两周,镜检细胞,应保持正常形态特征。
3.1.3.2 细胞培养检查
细胞培养的上清液混合样品至少接种下列三种细胞培养单层:
(1)一种或两种细胞种类及组织类型与生产用细胞来源相同的单层培养物;
(2)人二倍体细胞单层培养物;
(3)人或猴肾细胞单层培养物。
| 7
| 用于检测的细胞样品应尽可能不稀释,应将上述至少10 细胞和废
|弃的培养液分别接种到三种类型细胞上。
接种的样品量应占维持液的20%以上,至少观察二周,在观察期末做吸附试验。
3.1.3.4 特殊外源病毒检测
(1)小白鼠、大白鼠及地鼠抗体产生试验检测啮齿类动物细胞系中存在的种特异性病毒,也可用杂交法、PCR法、单抗检测、电镜检测;
(2)人源的细胞系可用体外诊断试验检测病毒性病原,如EB病毒、巨细胞病毒(CMV)、乙型及丙型肝炎病毒(HBV、HCV)、爱滋病病毒(HIV)。常用方法有杂交法、PCR法、单抗检测及电镜检测;
(3)逆转录病毒检测可用电镜检查和逆转录酶(RT)测定。
3.2 细胞鉴别试验
可采用生化方法如同功酶分析、免疫学(如HLA分析)、细胞遗传学(如染色体标记试验)和遗传标记物(如DNA指纹图谱)等任何方法进行鉴别,证明无其他种细胞污染。
3.4 致肿瘤性检测
用于生产的传代细胞系应有致瘤性的资料,对于已经证实有致瘤性的啮齿类动物来源的传代细胞如BHK-21、CHO、C-127不要求做致瘤性试验,除非研究资料能够证明某一新的细胞系不具有致瘤性,否则应把此细胞看作有致瘤性。如果要鉴定某个细胞系是否有致瘤性,可以单用体内法或者单用体外法,也可以体内、体外两种方法联合使用。
3.4.1 体内检测
3.4.1.1 动物
(1)裸鼠;
(2)抗胸腺细胞(ATS)血清或球蛋白(ATG)抑制免疫的新生地鼠,小白鼠或大白鼠;
(3)用健康小白鼠骨髓再建的胸腺切除并照射过的小白鼠。
3.4.1.2 方法
(1)用在生产代数范围内的被试验细胞接种至少10只动物,每只皮| 7|下或肌肉各注射10 个细胞,以Hela、Hep-2细胞为阳性对照,以二倍体细胞(WI-38或RC-5)作阴性对照,阳性对照细胞接种量应比被试细胞少1个数量级。
(2)采用新生地鼠、小白鼠或大白鼠的试验体系时,应于动物出生的当天及2、7、14天皮下或肌肉注射0.1ml有效的ATS或ATG,使在出生当天接种阳性对照细胞的动物产生进行性肿瘤生长和转移。
(3)观察14天,检查有无肿瘤生长,并做详细记录,有结节或可疑病灶时,做病理检查。无结节生长时,半数继续观察1周,另一半数继续观察10周。每只动物应进行解剖,并详细检查。
3.4.2 体外检测 体外检测试验也可充分鉴定细胞的致肿瘤原性。
3.4.2.1 软琼脂集落形成试验。
3.4.2.2 接种器官培养后产生侵袭性细胞生长。
3.4.2.3 传代细胞系中DNA转化实验 实验时应取处于生产用传代水平的传代细胞DNA,目的是确定是否能从传代细胞系中检出活化的致癌基因。
三 细胞培养物的生产和产品检定
1 细胞培养基
1.1 细胞培养基组成和来源的详细资料。对诸如血清和胰蛋白酶这样的来源于动物的原材料,应来自具有适当监测系统的地区和没有发现牛海绵体脑病(BSE)的牛群体。
1.2 血清检测
1.2.1 细菌、真菌检测 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
1.2.2 支原体检测 按二3.1.2项。
1.2.3 外源病毒检测
1.2.3.1 血清应检测牛腹泻病毒,样品接种BT细胞后,采用荧光抗体法检测,或细胞培养基上清接种动物酶标方法检测抗体。
1.2.3.2 其他动物血清应检测与该动物感染有关的病毒。
1.2.4 噬菌体检测 利用噬菌斑法、增殖法检测可能污染的噬菌体。
1.2.5 尽可能减少繁殖细胞所需的血清量,成品中血清的残留量不得超过1∶1000000(1μg/ml)。
1.2.6 禁止使用人血清,如使用人血白蛋白,应按《人血白蛋白的制造及检定规程》进行检定。
1.3 胰蛋白酶检测
1.3.1 细胞、真菌检测同二 3.1.1项。
1.3.2 支原体检测同二 3.1.2项。
1.3.3 病毒检测主要检测牛或猪的细小病毒。
1.4 其他
1.4.1 生产细胞中不得加青霉素或其他β-内酰胺类抗生素。
1.4.2 允许加最低量的其他抗生素,但制品中应避免存在任何抗生素。
2 半成品、成品检测
2.1 细菌、真菌检测同二 3.1.1项。
2.2 支原体检测同二 3.1.2项。
2.3 外源病毒检测
2.3.1 方法同二3.1.3项。
2.3.2 用特异探针可检测CMV。
2.3.3 若产品是病毒制品,当制品对检测造成干扰时,应增加一种以上外源病毒常规检查用细胞,观察有无细胞病变,并检测有无血吸附病毒。
2.4 残留DNA测定
用探针杂交法,检查制品中每个剂量的残留量不得超过100pg。
附件六:预防用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的技术要求
预防用新生物制品的临床研究,视研究阶段和制品的性质,可选择疫区、非疫区的适宜人群作为观察对象,由临床研究组织单位和参加单位共同制定严密的计划,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范围
包括《新生物制品审批管理办法》中的第一、二、三、四、五类中的预防用新生物制品。
二、内容
(一)评价新制品对人体的安全性。
(二)评价新制品用于人体的预防效果(包括免疫持久性)。
三、临床研究共分四期进行
(一)Ⅰ期临床研究
重点观察人体对新制品的反应程度(安全性)。须由有经验的研究人员和有经验的临床或防疫医师,根据临床前研究结果作出周密的设计,根据制品性质选择健康易感人群观察,选择对象(或其保护人)按自愿原则参加,一般总人数不得超过二十人。如该制品的免疫对象为儿童或婴幼儿时,须按先成人,后儿童,最后婴幼儿顺序分步进行,每个年龄段人数不超过二十人。
研究过程中,必须自始至终对受试者进行局部和全身反应观察,备有应急药物及器械。凡出现不良反应,立即救治。试验结束,应及时总结。
(二)Ⅱ~Ⅲ期临床研究
在Ⅰ期临床研究的基础上,除进一步观察制品的反应外,同时进行体液和/或细胞免疫效果观察和免疫剂量、途径及程序的研究,观察总人数一般为500至1000人,必要时有些制品需增加或减少观察人数,须经专家委员会讨论确定。
临床研究应设对照组,对照组人数和情况应与试验组基本相近,用双盲法和随机抽样进行分组并接种。为使试验结果明确可靠,试验设计还应考虑到①观察地区和人群的选择;②临床诊断标准;③体液和/或细胞免疫检测方法。试验观察应有详细的计划和统一的表格,建立每个受试者的详细记录。
Ⅲ期临床结束,对所得到的数据进行进行数理统计、分析整理,写出正式书面报告。对制品的安全性与免疫学效果作出初步评价,提出免疫剂量、途径和程序。并提出免疫持久性研究方案;如Ⅲ期临床研究中尚需进一步研究免疫剂量、途径和程序,应提出方案。
(三)Ⅳ期临床研究
新制品得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试生产后,即应进行第Ⅳ期临床研究,必要时可延续至正式生产后。目的是在制品大量使用过程中进一步考核制品的安全性(特别是发生率较低的异常反应)、预防效果和稳定性。可设立几个大量使用该制品的观察区。
Ⅳ期临床研究一般选择发病率高的流行区的人群进行。为进一步评价制品的安全性与预防效果(包括保护率),可根据估计的发病率和保护率设计观察组和对照组所需人数;免疫方案则可根据Ⅱ~Ⅲ期临床研究结果而定。并进行免疫持久性研究,必要时进一步进行免疫剂量、途径和程序的研究。
Ⅳ期临床研究结束,所得资料应用数理统计整理,写出书面报告,对制品作出评价。
●特殊申请的临床研究所遵循的原则基本与中试产品Ⅰ期临床研究
相同,除观察安全性外,还应初步观察血清学效果。
附件七:预防用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程序
临床研究是预防用新生物制品研制过程中的重要阶段,是验证新制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关键措施。为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以下程序:
一、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工作必须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有关规定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审,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必须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件中的要求和GCP的精神进行。
三、临床研究工作要由临床研究组织单位和参加单位按《预防用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的技术要求》共同制订科学严密的研究方案,并严格遵照执行,必要时请有经验的临床医生配合。研制单位应参与研究方案的制订和实施过程的监督,以保证方案按时准确地实施。
四、参加临床研究的单位与研制单位要签订合同书。
五、向进行临床研究实施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领导汇报,向被观察群体所在单位的领导宣传,出示讲明新制品已获准进行临床研究的批件,宣传新制品的有关知识、新制品临床研究的必要性、重要意义以及当地的有利条件等。消除不必要的顾虑,征得他们的同意和对工作的支持。
六、每期临床研究均应遵循自愿的原则选择观察对象,特别是特殊申请和I期临床研究阶段,要向观察对象或接种儿童的家长及所在学校的教师宣传新制品及接种的有关知识等,取得他们的同意和支持,并签字。
七、在临床研究过程中,如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要及时处理,要及时向现场单位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必要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区别性质,按共同制定的合同处理。出现严重情况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卫生部汇报。
八、完成新制品临床研究接种反应观察,要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而后撤离现场。
九、完成Ⅰ、Ⅱ~Ⅲ、Ⅳ期临床研究后,要分别写出总结资料送有关部门。
十、各期临床研究的血清学测定,须由临床研究组织单位完成。
附件八:人的体细胞治疗申报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序 言
自1993年5月卫生部公布《人的体细胞治疗及基因治疗临床研究质控要点》,体细胞治疗的研究与应用进展很快,涌现了许多新的技术方法;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为了促进我国体细胞治疗的正常开展并利于管理,特起草本文件。
体细胞治疗是指应用人的自体。同种异体或异种(非人体)的体细胞,经体外操作后回输(或植入)人体的治疗方法。这种体外操作包括细胞在体外的传代、扩增、筛选。药物或其它能改变细胞生物学行为的处理。经过体外操作后的体细胞可用于疾病的治疗,也可用于疾病的诊断或预防。体细胞治疗具有多种不同的类型,包括体内回输体外激活的单个核自细胞如淋巴因子激活的杀伤细胞(LAK)。肿瘤浸润性淋巴细胞(TIL)。单核细胞、巨噬细胞或体外致敏的杀伤细胞(IVS)等等;体内移植体外加工过的骨髓细胞或造血干细胞;体内接种体外处理过的肿瘤细胞(瘤苗);体内植入经体外操作过的细胞群如肝细胞、肌细胞、胰岛细胞、软骨细胞等等。
由于体细胞治疗的最终制品不是某一种单一物质而是一类具有生物学效应的细胞,其制备技术和应用方案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特殊性,因此不能象一般生物制品那样制订出适合于每一种方案的具体标准,本文件只提出一个共同的原则,具体的申报资料和应用方案应根据本文件加以准备、申请和实施。对每个方案的整个操作过程和最终制品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实施)标准操作程序,以确保体细胞治疗的安全、有效。申报资料
一、体细胞治疗制剂的名称、选题目的与依据、国内外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
(一)申请表
(二)体细胞治疗制剂的名称及命名依据
(三)选题的目的和立题依据
(四)国内外有关该制剂的研究现状、生产及临床应用情况(包括专利查询情况)
二、体细胞的采集、分离和检定
(一)体细胞类型和供体的情况
1.体细胞类型
须指出细胞来源是属于自体、同种异体还是异种。必须提供细胞的组织来源及细胞类别的确证资料,其中包括形态、生化或表面标志等。
2.供体
若体细胞来源于同种异体,需说明供体的年龄、性别,供体必须符合献血员的要求,并提供测试的方法及符合条件的依据。供体必须经过检验证明HBV、HCV、HIV-1、HIV-2及其它感染均为阴性。必要时须说明供体的血清学。诊断学及临床资料。对于那些需通过激活体内免疫功能发挥作用或需体细胞在体内长期存活的体细胞治疗项目,除ABO血型外,还必须对供体作HLA-Ⅰ类和Ⅱ类的分型检查,并证明与受体(病人)相匹配,同时提供检测方法和依据。
若体细胞来源于动物,须提供动物的来源。遗传背景。健康证明(如重要病原体包括人畜共患疾病的病原体,饲养条件)。应用此类体细胞的必要性和安全性。
(二)体细胞的采集
应对采集体细胞的技术方法的安全性、可行性、稳定性进行充分论证。应提供体细胞采集技术的标准操作程序。应说明采集体细胞的地址/环境,所用的设备和设施、保存和运输的环节和条件。预防微生物及毒素等有害因子污染的方法。预防共用设备和设施可能带来的交叉污染等措施。
(三)体细胞的分离
应详细规定分离体细胞用的方法、材料及设备,应提供在此过程中所用的各种材料的资料,如果是购买的原材料,应有供应商/制造商提供的产品说明及分析合格证明。
当应用单克隆抗体进行有关操作时,应参照国家卫生部《人用鼠源性单克隆抗体制备及质量控制要点》(1990)和WHO《人用单克隆抗体质量保证指南》(1992)。
(四)体细胞的检定
在体细胞采集及分离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应对体细胞进行质控检定,包括采集与分离体细胞的收率、存活率、纯度、均一性等。应详细说明检定体细胞所用的方法、材料及设备,并应制定合格标准。
三、体细胞的体外操作
(一)培养基
1.所有成份应有足够纯度(例如,接触细胞的水应符合注射用水标准),残留的杂质对培养的细胞或受者不应有明显影响。每个培养细胞的部门应保证培养所用的各种成份的质量都经过鉴定,并制定标准规格。若用商业来源的培养基,应由厂商提供全部培养基成份。
2.血清的使用
除能证明体细胞培养或激活需要血清外,应避免使用任何血清,若必须使用血清,应考虑下列要点:
(1)人血清
a外源因子
可采用下列方法,减少人血清传播外源因子的危险:若必须使用同种异体血清,应该采用已认可的试剂盒检测,筛选HBV、HCV、HIV-1、HIV-2阴性的供血者,若使用合并血清,应采自最少数合格的供者,并且将每批血清样品保留一年。
b血清来源
供血清单位应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可或批准的采血单位。
c血清的效力
应对每批血清进行支持体细胞活性或激活能力试验。
(2)动物血清
若使用人血清以外的动物血清,每批血清都应对潜在的外源因子(包括人的病原体)进行检查、筛选。例如,牛血清应进行病毒和支原体污染的检查筛选。
3.人血液成份的应用
若培养基中含有人的血液成份,如白蛋白及转铁蛋白,应说明其来源、批号。质量检定合格报告(例如白蛋白是经过批准的)。
4.条件培养基的应用
在体细胞培养中使用细胞培养来源的条件培养基时,有可能增加了制剂的危险性及降低产品的一致性。因此,尽可能确定条件培养基的必要成份,以及尝试用确定的试剂取代条件培养基。在应用条件培养基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a条件培养基应符合本部分2、3规定的要求。
b应详细提供条件培养基的来源、加工及使用说明。
c当用供者(人)细胞制备条件培养基时,应对供者按献血员标准进行传染因子的检查。
d当用自体细胞制备条件培养基时,应减少传播病毒性疾病的危险,病毒在活体外扩增的能力亦应考虑。
5.抗生素的应用
培养基中尽量避免使用β内酰胺类抗生素。若采用青霉素类抗生素,应做青霉素皮试,该细胞制剂应标明加用的抗生素,并不得用于已知对该药过敏的患者。另外,应做不加抗生素的培养对照,以证明能够保持无菌。
6.其它成份
应充分说明体细胞培养和激活时所采用的有丝分裂原、细胞因子、其他因子或化学物质,以及培养物。如上述成份的生产厂家已获卫生部药政部门批准,可以授权引用该文件。使用单克隆抗体时,应参考《人用鼠源性单克隆抗体制备及质量控制要点》(1990)和WHO《人用单克隆抗体质量保证指南》(1992)。涉及基因治疗的基因和载体的说明,请参见《人基因治疗申报临床试验指导原则》(1998)。
7.培养基检定
对每批制成的培养基(例如已加入血清及生长添加物等)应进行无菌试验,以及对拟给病人用的体外培养细胞的激活及/或支持生长试验。
(二)生产过程
部门应对制备工艺流程有详细的标准化操作程序和适时修订的程序。收获时应保留细胞及培养基样品,供检定用。若细胞培养技术有改进,则应评估对细胞得率、生物学效应、均一性及纯度的影响。
应叙述保证细胞批同一性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质量控制系统,以及适用于长期培养时定期进行的和在体外培养后输注前对所有培养物进行的质量控制系统。
(三)质量控制
应对所有成分,包括分离、培养及最后处理细胞所用的器具进行质量控制。各种成分都应进行同一性及污染物检查。有生物活性的成分还应进行功能检定。批记录应予保存,该记录应反映制备每批体细胞的所有步骤,记载每一成分的批号及所有检定结果。
四、体细胞终制剂的检定与质量控制
各批体细胞的检定包括为验证操作过程对最初数批体细胞所进行的检定(及在操作过程作任何改变后进行的检定),以及确定安全性等对每批体细胞所进行的检定,应依据实施方案制定合格标准。
(一)每批体细胞的检定
1.得率及存活率:于回输前应进行体细胞得率及存活率检定
2.每批细胞来源的确认:应注明供者的来源并加以标记或批号
3.无菌试验:每批培养的体细胞在患者输注前均应进行无菌试验。建议在培养开始后3~4天起每间隔一定时间取培养液样品,包括患者回输前24小时取样进行试验。微生物污染试验见《中国生物制品规程》中的《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
若培养物中使用了抗生素,在开始无菌试验时培养液应仔细稀释,使抗生素不干扰任何污染微生物的生长。所采用的无菌试验方法应经过验证。应规定,在患者输注刚要开始前检查微生物培养情况,并培养至培养期结束。在患者使用前,取培养液及/或沉淀物用丫啶橙染色或革兰氏染色,追加一次污染检测。
进行长期培养的体细胞,应进行支原体检查,见《中国生物制品规程》中的《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对大多数自体体细胞产品而言,有效期都很短,因此有些试验(如支原体检测)可能对制品的应用来说耗时太长,但每批制品的留样检测是必需的,其结果可以为制品的质量控制提供完整资料。虽然单个病人应用的体细胞不会等到检测完成后再回输,但是如果留样发现阳性结果或发现几次阳性结果后,应及时对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如果在体细胞制备的早期发现有污染情况,应终止该批体细胞制品的继续制备。如果某些检测结果在制品应用时还无结果,应说明可获得结果的时间。
4.体细胞的纯度与均一性
在体细胞回输前,应证明其纯度和均一性已达到可应用水平。
对于经过数代培养的体细胞应进行无污染检查,以保证未被其它类型细胞污染或取代。
对于体细胞体外操作中所用的非人用成份应测定其成品中的含量,例如可检测牛血清蛋白的含量并达到《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标准。
5.生物学效应
如有可能,应尽量检测每批体细胞的生物学效应,例如体细胞具有的某种生物学功能。分泌某种产物的能力,表达某种标志的水平等。
(二)连续三批体细胞制剂的检定(申报临床前完成)
检定项目:
1.体细胞制品的得率和存活率;
2.体细胞制品的纯度和均一性或特征性表面标志;
3.体细胞制品的生物学效应;
4.体细胞制品外源因子的检测
●细菌
●真菌
●支原体
●病毒
●内毒素
5.体细胞制品其他添加成份(如牛血清蛋白)的检测(如抗体、血清、抗生素、固相微粒等)
(三)体细胞制剂的制造及检定规程,及连续三批体细胞制剂制造及检定的原始记录,以及中国药品主物制品检定所的复核检定报告。
(四)体细胞制剂的稳定性
根据稳定性的实验结果确定有效期,说明体细胞制剂的保存条件、保存液的成份与配方。
如果体细胞在处理之前。处理当中,或处理之后需由一地运到另一地,应说明运输条件对保存体细胞存活率和功能的影响,应确保运输过程中体细胞制品能达至(上述检定标准。应提供运输容器能适用运输生物材料的合格证明。若体细胞制品经冻存后继续用于病人,应在冻融或再扩增后进行上述检定,达到检定标准。
五、体细胞治疗的临床前试验
(一)安全性评价
1.生长因子的依赖性细胞,对生长行为必须予以监测,若某细胞株在传代过程中失去对该生长因子的依赖,不能再予以使用。
2.对同种异体细胞的移植,必须从免疫学方面提供其安全性依据。
3.对异种细胞,必须提供该异种细胞在体内存活的时间及其安全胜的依据。
4.毒性试验
尽可能模拟临床回输方式,高于临床用量,将相同组织类型的动物体细胞制品回输入动物体内,观察其毒性反应、过敏反应、局部刺激反应。对特殊来源的体细胞,按具体情况制定毒性反应的评价方法。
5.致瘤性试验
对于某些长期培养的体细胞。特别是肿瘤瘤苗,应进行致瘤性试验。
(1)体外试验:软琼脂克隆形成试验。
(2)体内试验:采用裸鼠试验。见《美国FDA关于生物制品生产用细胞株鉴定和质控的考虑要点》(1993)。应证明该肿瘤瘤苗经体外处理后已失去生长和繁殖能力。
6.对于体细胞终制品所用的附加物,应视为体细胞制品的一部分,应作动物毒性试验。
(二)有效性评价
1.体细胞的表型
应提供该类体细胞的形态学、表面标志等,该体细胞应具有预期的功能如分泌某种产物(或因子),可通过体外试验加以检测。
2.体外试验
检测体细胞制品的生物学效应如细胞毒效应、免疫诱导/增强或抑制效应、造血细胞增殖能力等。应提供有效性证明及详细资料。
3.体内试验
如果有可能以动物模型来进行;临床前试验,应测定体细胞制品在体内生物学功能及其治疗效果。
若某种体细胞治疗方法,因种属特异性等原因无法以动物模型体内试验来证实其有效性,应作特别说明,并提供和引证有效性的其它依据。
六、体细胞治疗临床试验方案
(一)临床试验方案除参照卫生部《新药临床研究的指导原则》外,必须包括以选用的病种、病人的年龄范围、性别。疾病的发展阶段(临床分期)、试用的病例数,事前制定病例选择与淘汰的标准。
(二)给药的方式、剂量、时间及疗程,如通过特殊的手术条件导入治疗制品,须提供详细的操作过程。
(三)评估疗效的客观标准,包括临床指标和实验室检测项目。
(四)评估毒副作用及其程度的标准及终止治疗的标准、以及监控毒副作用必需的临床与实验室检测的项目。
七、研制及试用单位及负责人资格认证
提供研究与临床单位的全部主要研究人员和临床工作人员(包括负责医师、护士和实验室操作人员)的工作简历及从事与实施该项体细胞治疗方案有关的经验。提供研究单位从事符合GMP生产临床制品的条件和证明以及临床单位实施该方案的医疗条件。
八、体细胞治疗伦理学考虑
详细要求参见国家卫生部颁发的GCP有关规定。
附件九:人基因治疗申报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1993年5月卫生部公布《人的体细胞治疗及基因治疗临床研究质控要点》以后,国内外基因治疗的:临床前及临床研究进展很快。为了有利于我国基因治疗的正常开展,并便于管理,特起草本文件,作为申报人基因治疗临床试验的试行办法。凡国内单位以及国外单位或中外合资单位所研制的人基因治疗制剂在我国境内进行临床研究,均须按本条例进行申报和审批。
目 录
Ⅰ引言
Ⅱ申报资料内容
一、基因治疗制剂及临床试验方案简介
(一)申请表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立论依据和目的及预期效果
(三)制剂的制备工艺简介
二、基因治疗制剂的性质、制备工艺及质控
(一)治疗用的目的基因及其质粒的组建
(二)基因导入系统的组建
1.病毒型基因导入系统
2.非病毒型基因导入系统
(三)治疗用制剂的制备工艺及质控
1.病毒型导入系统作为最终制剂
2.非病毒型导入系统作为最终制剂
3.以基因工程化细胞为最终制剂
三、基因治疗的有效性试验
(一)体外试验
(二)体内试验
四、基因治疗的安全性试验
(一)总体安全性评估
(二)分子遗传学的评估
(三)毒性反应的评估
(四)免疫学的评估
(五)致瘤性试验
五、基因治疗临床试验方案
六、伦理学考虑
七、参考文献
Ⅰ 引 言
基因治疗是指改变细胞遗传物质为基础的医学治疗。目前仅限于非生殖细胞。基因治疗的申报范围,是将外源基因或遗传物质导入人体细胞以达到防治疾病的目的,不包括应用化学药物改变基因表达。后者应纳入化学药物治疗的申报范围。
基因治疗的技术和方式日趋多样性。按基因导入的形式,分为离体基因导入后进入体内(ex vivo)及体内导入(in vivo)两种形式。前者是在体外将基因导入细胞,然后将细胞导入人体;后者则是将基因通过适当的导入系统直接用于人体。所用导入系统包括病毒与非病毒型。因此,申报资料不可能用一个模式来概括,必须按方案及其技术路线而异。本文只可能提出一个共同的原则。具体的方案应根据这些原则,确定具体申报的内容根据国内外基因治疗的进展,一是必须确保安全与有效,要充分估计可能遇到的风险性,并提出相应的质控要求;二是要促进基因治疗的研究,并加强创新。对一些新的治疗技术路线的相应质控要求,可有一定的灵活性,应注意到基因治疗本身的特点以及它与经典的化学合成药物或基因工程药物的差别。为此,希申请者加强咨询和论证,提出一个确保安全有效而又适合实际的申报资料。同时,对每个方案中各个阶段的操作过程、中间及最终制品的制备,务必制订标准操作规程,并予严格实施。
Ⅱ 申报资料内容
一、基因治疗制剂及临床试验方案简介
(一)申请表(见附表)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立论依据和目的及预期效果:
1.应提供国内及国外已开展的同样或同类疗法的资料,包括所选择的病种、有效性、安全性及必要性。须着重指出申请方案与国外或国内已批准的方案的不同处、特点及其优越之处。凡属新的方案,应说明其优越性及安全性的依据。
2.须说明可能出现的副作用或危害。并提出如何避免和减少其危害性或副作用的措施。
3.利弊的权衡。根据该治疗方案可能达到的疗效及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总体的利弊权衡的估价。这种估价将是该方案能否获得批准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制剂的制备工艺简介:
简要说明该制剂(或产品)的制备工艺流程其对安全性的保证。
二、基因治疗制剂的性质、制备工艺及质控
(一)治疗用的目的基因及其质粒的组建:
不论何种导入形式,首先应说明基因治疗所用的目的基因及其来源(尤其是有否涉及国内外专利问题,应有专利查询资料)、分离的材料方法、克隆步骤、DNA序列分析结果以及重组体质粒组建步骤、详细步骤及鉴定结果。
(二)基因导入系统的组建:
这是指将目的基因导入细胞的系统,包括病毒型与非病毒型系统。病毒型导入系统包括逆转录病毒载体、腺病毒载体、腺相关病毒载体等。非病毒型导入系统除裸DNA外,一般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哺乳动物细胞表达载体;二是其它载体组成部分,如脂质体、多肽或金属粒子等。为此,需说明目的基因导入系统的性质与内容。
1.病毒型基因导入系统:
(1)病毒载体及目的基因重组载体
a.载体的来源、结构及专利查询资料
包括载体DNA的限制性内切酶图谱。若有特殊的元件,如启动子、增强子及PolyA位点等,应提供详细资料。若有改变结构(如丢失片段或插入片段),须提供DNA测序结果。若属新的或改变结构的病毒载体,须提供组建的材料、方法、组建步骤及鉴定结果的全部资料。
b.目的基因的重组载体:
须包括目的基因的来源、分离方法及步骤以及DNA测序结果,并须说明目的基因的重组载体的组建方法、包括插入的步骤、限制性内切酶图谱。
c.目的基因的稳定性:包括目的基因的重组体结构与表达水平的稳定性资料。
(2)包装细胞及产病毒的种子细胞库的建立:
a.包装细胞:来源、传代历史以及质控的材料。包括细胞形态学、染色体组型、支原体、细菌、病毒等外源因子的检测结果。若需用其它辅助病毒,须说明其来源、分离的方法步骤。
b.产病毒的种子细胞库的组建:
由病毒载体转染包装细胞所组建的能复制并产生病毒的细胞系称为产病毒细胞系,即种子细胞库。该种子细胞库的组建过程必须予以详细说明,包括材料、方法、步骤、细胞系的鉴定。申报材料包括:
●细胞形态学
●染色体组型
●传代次数
●病毒滴度的检测,包括检测技术及可靠性的依据
●病毒介导目的基因的表达活性
●外源因子检测结果
●复制型病毒的检测,包括方法、技术可靠性及结果
(3)工作细胞库的建立及质控:
须说明工作细胞扩增的方法、传代次数、倍增时间、可允许的传代次数(保持同样的病毒滴度及转导基因的活性)及工作细胞库的规模、保存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料:
●细胞的均一性:包括细胞形态学、染色体组型、表型、导入基因的存在状态及其表达。
●病毒滴度
●转导基因的活性
●外源因子检测结果
●复制型病毒的检测
所有以上的项目在自检的基础上,均须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测或由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单位检定。
2.非病毒型基因导入系统
非病毒型基因导入系统,均需一个能在人体细胞表达目的基因的质粒。除裸露DNA外,还须附加其它的组分进行加工,如脂质体、多肤系统、金颗粒等。申报的资料须包括:
(1)目的基因的表达载体:
提供表达载体的来源、专利查询资料。说明载体组建的方法、步骤、限制性内切酶图谱、质粒的元件构成(包括启动子、增强子、poly A位点等)。耐药基因若属耐氨卞青霉素基因,必须说明使用该基因的原因及以后采取确保安全性的措施。
(2)目的基因表达载体工程菌的种子细胞库、工作细胞库的建立,包括上述重组载体转化所用菌种的来源、基因型及表型。种子细胞库的传代次数、质粒拷贝数及基因表达量等。工作细胞库的组建包括扩增条件、传代过程中质粒的稳定性(拷贝数及表达量)、允许的传代次数、细菌的同一性、外源因子(如杂菌、真菌、噬菌体等)的检测等。
(3)DNA制备与纯化的工艺。
(4)DNA纯度(超螺旋型的含量),细菌基因组DNA、RNA、蛋白残留量及热源检测结果。
(5)若用物理方法导入,须提供其详细方法、步骤,基因导入效率及其表达活性以及导入细胞后基因的稳定性,无重排或突变的证据。
(三)治疗用制剂的制备工艺及质控:
基因治疗制剂包括直接把病毒或非病毒型基因导入系统作为制剂和通过病毒或非病毒型导入系统,把目的基因导入细胞(同体或异体),而以细胞为最终制剂。对制备工艺及质控必须提供标准操作流程,并按其步骤严格实施。
1.病毒型导入系统作为最终制剂:
这包括应用逆转录病毒、腺病毒或其它病毒作为目的基因的导入系统,直接用于人体的方案,须提供以下资料:
(1)产病毒细胞扩增的步骤,病毒的分离、富集及纯化为制品的全部流程。
(2)最终制剂的质控应包括:
a.病毒滴度及最终制剂所含病毒量
b.病毒介导基因的活性
c.复制型病毒的检测
d.内毒素检测
e.无菌试验
f.过敏试验
g.异常毒性试验
(3)属逆转录病毒的导入系统,应特别注意复制型病毒的检测。检测的范围,包括前述种子细胞库、工作细胞库及最后病毒制品。细胞上清液的取样应相当于培养上清液的5%。细胞须用共培养法,产病毒细胞取样量须达每批中1%。检测方法,须用S+/L-法、标记挽救法或RT/PCR中的两种方法。必须用阳性对照(COS4070 A上清液)及阴性对照作严格定量标化,证明其敏感性及可靠性。PCR应利用放射性同位素杂交或同样敏感的系统。
(4)若最终制品为腺病毒,须补充以下资料:
a.腺病毒颗粒数及感染单位的测定:目前公认的腺病毒的定量,是腺病|毒颗粒测定,以腺病毒基因组DNA定量为依据,以1个0D260单位作为| 12|1.1×10 颗粒;同时要测定感染滴度。
b.复制型腺病毒的检测
参考美国FDA 1996的建议,在一个病人用的腺病毒的总量中,复制病毒不超过1个PFU。在整个制备过程中,从种子细胞库、工作细胞库的建立以及以后制备用于临床的病毒制剂,均需检测复制性腺病毒。检测必须有阳性对照,感染分子比率(MOI)在10~100之间(过高MOI可抑制复制性病毒的生长)
2.非病毒型导入系统作为最终制剂:
这包括表达质粒DNA的直接导入或制备成脂质体、多肽/DNA复合物或金属粒子通过基因枪导入人体等。凡属此类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制备工艺流程应包括几个部分:
a.目的基因表达质粒DNA的制备工艺:包括大量扩增、DNA分离、纯化成半成品。
b.脂质或其它(如多肽或其它介导物质)的制备工艺。
c.加工为最终制剂(如脂质体、多肽/DNA复合物或其它)的制备工艺
(2)DNA半成品的质控:须包括DNA的纯度、超螺旋体的比例;细菌RNA、基因组DNA及蛋白残留量。DNA制备不得应用氯化铯类化合物。
(3)脂质、多肽类的质控。由于脂质体的形成及多肽类合成过程的随机性,不可能达到一般化学合成物的均一性及纯度,为此应提供不同批号间保证安全有效的可以达到的最大均一性的程度。
(4)最终制剂的质控:
①须提供最终制剂的均一性的资料,不同批号存在的最大均一性的程度,并通过有效性与安全性试验证明在该均一性的范围内有效与安全的证据。
②提供以下检测资料:
●无菌试验
●热原质试验
●过敏试验
●异常毒性试验
●介导目的基因的活性检测
●有害物质残余量的测定
3.以基因工程化的细胞为最终制剂:
这是指应用病毒型或非病毒型基因导入系统,将目的基因导入细胞(自体或非自体细胞),然后扩增成制品而用于病人。这包括ex vivo及其它形式的基因治疗。该类制品应参照《人体细胞治疗申报临床试验》须知进行申报,同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细胞扩增的全部制备工艺,包括生产流程、所用培养液及其配制方法、细胞收集、洗涤最终制品中所用的保存液配方。
(2)半成品(分装前)的质控:
a.细胞形态、表面标志染色体组型及其同一性。
b.活细胞比例
c.目的基因存在状态、表达及其稳定性。尤其要说明对基因及其载体导入后是否出现基因“插入性突变”及其观察方法及结果。
d.上清液中的细菌、热原、其它外源因子等。
e.上清液中小牛血清蛋白残留量。
f.若为释放病毒的细胞,须补充提供:
①病毒滴度。
②病毒转导基因的活性。
③复制型病毒的检测。
(3)最终制剂(分装后)的质控:
a.冻融后细胞存活数、基因表达或转导基因的活性。
b.冻融后细胞上清液(抽样、三批)中的下列检测结果:
①无菌试验。
②热源实验。
c.冻融后细胞的异常毒性试验。
d.若属产病毒细胞,需补充:
①病毒滴度。
②病毒转导基因活性。
e.支原体检查。
鉴于某些细胞产品,有效期较短,而有些项目的检查须较长的时间(如支原体),这些试验项目可对每批最终产品作留样检查,而该检测结果将为产品的质控提供完整的资料。若留样检查发现阳性结果,应及时对生产过程作检查,对已发放的产品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使用。
(4)附加物的质控:附加物指细胞培养、制备过程中所用血清、生长因子、抗菌素等。对小牛血清自蛋白残留量必须检测。对其它因子须说明去除的过程及效果。若加入细胞因子,应单独作出说明。所有保存液成份应提供其安全性的依据。
(四)连续三批基因治疗制剂的原始制备及检定记录
(五)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检定报告
(六)基因治疗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需提供保存条件、保存液配方及至少对三批样品进行稳定性考察的具体数据
三、基因治疗的有效性试验:
在临床试验前,须提供基因治疗申请方案的体外及体内试验有效性的资料。
(一)体外试验:
须证明该外源基因导入细胞后,能表达并能达到治疗效果的依据。若属ex vivo,须提供该细胞中目的基因的表达量及细胞导人体内后预期的效果。
(二)体内试验:
提供动物实验结果证明在体内靶组织中基因导入的效率、表达状态及可达到治疗的目的。动物种类根据实验模型的需要而定。导入的途径应尽可能接近于临床试验的途径或条件。由于小动物对某些途径(如动脉插管)有一定困难,若改变导入途径须说明原因及依据。
若有些方案在动物中难以观察其疗效(如种族差异),应充分提供间接或旁证性的有效性试验的资料或依据。
四、基因治疗的安全性试验:
对质控合格的基因治疗制剂,须提供以下安全性试验的资料:
(一)总体安全性评估:
除了在质控中已规定的各项要求外,对于ex vivo用基因工程化的自体或异体细胞导入人体,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生长因子的依赖性细胞,对其生长行为必须予以监检。若某细胞株在传代过程中失去对该生长因子的依赖性,不能再予以使用。
2.对同种异体细胞的移植,必须从免疫学方面提供其安全性依据。
3.对异种细胞,必须提供该异种细胞在体内存活的时间及其安全性的依据。
4.致瘤性试验:
无论是自体或异体细胞,经基因操作后,均须作致瘤试验。对于瘤苗类制品,必须提供该瘤细胞经过何种处理能有效地阻止继续增殖的证据。致瘤性试验包括软琼脂细胞生长及裸鼠内致瘤试验。
5.细胞种类均一性的监控。对瘤苗类制品,应提供如何去除非肿瘤细胞的方法、步骤及其可靠性的依据。若从肿瘤组织中分离非肿瘤细胞(如淋巴细胞),则必须提供消除肿瘤细胞的方法、步骤及其可靠性(包括致瘤试验在内)的依据。
6.复制型病毒的检测,若应用病毒型导入系统必须严格检查复制型病毒(见二(三)1(3))。
7.特种添加物:除细胞培养及保存所用的试剂外,某些ex vivo或invivo导入基因或细胞时,加用的明胶、缝线或金属粒子等其它添加物,对此类物质必须有动物实验证明其体内的安全性。
(二)分子遗传学的评估:
对in vivo的治疗方案,必须提供动物体内目的基因导入靶组织与非靶组织的分布情况、基因的存在状态及表达情况。对于ex vivo的方案。须提供导入基因的细胞进入体内后,基因的表达情况。
(三)毒性反应的评估:
这是安全性试验的重要组成部分。in vivo的方案必须提供毒性反应的详细资料。除目的基因可能导致的毒性外,导入系统的安全性评价至为重要,其安全性评估应包括急性毒性(最大耐受量)及长期毒性试验。毒性试验所用的剂量,除包括相当于临床使用剂量(按体重或表面积计算)外,尚需有一个较大的剂量。给药途径应尽可能模拟临床给药或导入的形式。若改变途径须说明其原因及依据。毒性反应的观察,除常规检测项目外。应包括与基因治疗相关的检测指标。
对于ex vivo方案,对瘤苗类或淋巴细胞、巨噬细胞类等自体细胞的导入,一般可免做动物急性和长期毒性试验。但若加入特殊的添加物(如明胶、缝线、特殊的导管等),以及对于某些重要人体脏器年导入(如心、脑、肝等)必须作动物体内毒性作用的试验,并提供详细资料。若ex vivo方案添加细胞因子,亦必须提供其安全性的资料。对采用皮肤、皮下、肌肉给药途径的方案,无论是ex vivo或in vivo均需提供局部刺激性的资料
(四)免疫学的评估:
无论病毒型与非病毒型载体系统,均需注意进入体内后的免疫反应有关的问题,包括过敏反应、排斥反应以及机体的自身免疫反应(如对裸DNA)等。为此申报材料必须尽可能提供这方面的有关资料,并对可能发生的免疫反应提出相应的监控及处理措施。
对用于改变机体免疫状态的目的基因及其导入系统(如瘤苗、导入细胞因子基因或输入基因工程化的免疫细胞),更需提供它所引起的机体免疫改变以及可能的副作用的资料(参照人体细胞治疗申报临床试验须知)。
(五)致瘤性试验:(见(一)4.)
五、基因治疗临床试验方案:
基因治疗不同于一般生物技术制品的临床应用,首先是它的复杂性。需有经验的临床单位和专家将制品输入或埋入人体的特定组织,甚至通过手术进行操作;二是它的风险性,尚存在许多未知的因素,须对临床研究的全过程进行严密监控。为此必须有临床与研制的基础研究单位联合申请。临床研究方案除参照卫生部《新药临床研究的指导原则》外,必须包括以下几点:
(一)单位主管部门(相当于省市卫生厅局)审查意见,包括对“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及对参加。研究的临床和基础研究单位、人员的资格审查意见。
(二)提供基础研究与临床单位的全部主要研究人员和临床工作人员(包括负责医师、护士和实验室操作人员)的工作简历及从事与“实施方案”有关的经验。提供研究单位符合GMP生产条件的证明以及临床单位具有实施临床“方案”的医疗条件。
(三)应制定病例入选、排除与淘汰的标准,包括病种、病人的年龄范围和性别、疾病的发展阶段(临床分期)等、以及试验的病例数。
(四)给药的方式、剂量、时间及疗程。如需通过特殊的手术导入治疗制剂,须提供详细的操作过程。
(五)评估疗效的客观标准,包括临床指标和实验室检测项目。
(六)评估毒副作用及其程度的标准及终止治疗的标准。以及监测毒副作用所必需的临床与实验室检测的项目。
(七)提供基因导入后是否导入非靶组织的分子生物学检测的项目、方法及指标。
(八)若导入病毒或可能改变机体免疫状态的制剂,须针对性地提供观察人体免疫学方面的相关检测指标及对可能发生的免疫学反应的必要处理措施。
(九)对可能产生的副作用或不良反应的记录及总结的表格。
(十)建立实施治疗方案中的事故报告制度。
(十一)随访的计划及实施办法,包括须检测的项目。
(十二)在临床研究过程中,必须严格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如应用病毒,必须防止及证明不发生水平感染的可能性,以及防止对儿童及孕妇的影响。
六、伦理学考虑:
申报材料中,必须提出实施方案中有关伦理学方面的材料。必须充分重视伦理学的原则并具体按卫生部GCP规定的要求严格实施。包括在实施本方案前,须向病人说明该治疗方案属试验阶段,它可能的有效性及可能发生的风险,同时保证病人有权选择该方案治疗或中止该方案治疗,以及保证一旦中止治疗能得到其它治疗的权利。严格保护病人的隐私。在病人家属充分理解并签字后才能开始治疗。
基因治疗目前不用于生殖细胞。
附件十:放射免疫分析药盒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
一、新放免药盒的申报资料项目
1.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研制计划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2.名称及命名依据,选题的目的和依据,国内外有关的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
3.放免药盒内所用的校准试剂、标记抗原、抗体或抗血清、分离试剂及质控样品的制备规程和原材料的来源及规格要求、实验室的各项检定等有关资料、数据和结果;
4.放免药盒的总体质量评价资料,包括:灵敏度、精密度、工作范围、抗原-抗体最大特异性结合率(Bo/T%)、非特异性结合率(NSB/T%)、剂量-反应曲线的线性相关系数(r)、有效剂量(ED25、ED50、ED75)、特异性、健全性、准确性、精密度(批内、批间变异系数);
5.放免药盒的稳定性试验及其有效期的有关数据和资料;
6.放免药盒临床有效性资料,包括3家以上省级医院(设有核医学科)提供能评价其临床有效性且具有统计学意义的例数,并与现有公认的诊断或疗效观察方法或手段进行对比的临床总结资料;
7.放免药盒制备工艺及质量标准草案、使用说明书草案,并提供具有完整内、外包装的样品;
8.连续试制的三批样品制检原始记录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
9.生产单位《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复印件。
二、放射免疫分析药盒通则(试行)
(一)、前言
放射免疫分析技术广泛应用于人血清、血浆和尿液等生物样品中微量物质的测定,在生物医学研究、临床诊断和疗效观察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保证放射免疫分析结果的准确性与有效性,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销售的放射免疫分析药盒(以下简称放免药盒),其生产与检验必须符合本“通则”的各项规定。
(二)、放免药盒的组成
放免药盒是指根据放射免疫分析原理,为测定某一被测物质所配制的分析试剂盒,它由校准试剂、标记抗原、抗体或抗血清、分离试剂、质控样品及必要的辅助试剂等组成。
1.校准试剂
校准试剂是指用生物液或缓冲液体系配成的一组含不同浓度校准品的试剂,用于制作放射免疫分析的剂量一反应曲线。
(1)校准品的鉴定
校准品需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多肽激素、蛋白质等生物活性物质必须以标准物质为对照进行活性标定,并证明其同质性。
(2)校准试剂的标定
将标准物质用同一溶液体系配制成与校准试剂中校准品浓度相应的系列溶液,同时作放射免疫测定,并用数学模型进行拟合,要求两剂量一反应曲线平行,以标准物质为基准,求出校准试剂中校准品的实测值,要求其标示值与实测值的偏倚不超出±10%。
(3)剂量单位
校准试剂中校准品的剂量单位用物质浓度。如摩尔每升(mol/L)、毫摩尔每升(mmol/L);对少数尚未能精确测得相对分子量的物质,可仍暂用质量浓度,如微克每升(μg/L)、毫克每升(mg/L);对有国际标准品的品种,采用国际单位每升(IU/L)、毫国际单位每升(mIU/L)。
2.质量控制样品
质量控制样品原则上用被测生物液做基质,其中含有已知量的被测物质。根据样品的测定值与靶值之间的偏倚和测定精密度,检查该放免药盒的稳定性,同时判断未知样品测定结果的准确性。
质控样品中被测物质含量应根据临床参考值以及剂量一反应曲线的工作范围而定。质控样品用不同批放免药盒各重复测定10次以上,求得均值(靶值)和标准差(S),常规测定中质控样品的测定值的允许范围不应超过±2S。
3.抗体或抗血清
放免药盒中应选用高亲和力、高特异性的抗体或抗血清,生产厂家须提供相应的技术参数(如亲和常数、交叉反应和稀释度等)。
4.标记抗原
标记抗原应具有高放化纯度和高免疫活性、适宜的比活度,在有效期内稳定,要求放化纯度在90%以上,过量抗体结合率在80%以上。
5.分离试剂
药盒中选用的分离试剂和分离方法应达到有效的分离效果。并降低非特异结合率。
(三)、评价放免药盒质量的技术要求
1.灵敏度:能与零剂量区别的被测物的最小可测值。
2.工作范围:选用重复10次以上实验的精密度图中变异系数小于15%的剂量范围为工作范围。
3.非特异结合率(NBS/T%):指不是由抗原与抗体特异反应而形成的本底结合率。聚乙二醇分离方法应小于10%,各种第二抗体法及各种固相分离方法应小于5%。
4.抗原-抗体最大特异性结合率(Bo/T%):是指标记抗原与选定的限量抗体的结合率。应在20%以上,各批应稳定在相近水平。
5.剂量-反应曲线按Logit(B/Bo)-Log(dose)数学模型计算时,其线性相关系数的绝对值应大于0.9900,有效剂量值ED25、ED50、ED75应在剂量-反应曲线的范围内,各批放免药盒ED50的变异系数不应超过±15%或±20%。
6.特异性:用交叉反应率作为评价指标,一般以被测物和类似物置换零校准管50%时的物质浓度的比值表示。
7.健全性:应保证药盒中所使用的校准品与被测物同质,可用临床样品和标准物质在相同条件下测定,并进行平行性检验。
8.准确性:是指校准品剂量的准确性和样品中待测物的合理回收。放免药盒校准试剂必须用标准物质进行标定,确保标示值与实测值偏倚不超过±10%。在剂量-反应曲线的不同剂量水平做回收实验,其回收率应在100±10%范围内。
9.精密度:包括批内精密度和批间精密度。批内精密度是指同一样品的多个复管在一次测定中的重现性,其变异系数应小于10%;批间精密度是指同一样品在多次测定间的重现性。其变异系数应小于15%或20%。
10.稳定性:放免药盒在有效期内,于规定的存放条件下。各项技术指标均应在允许范围内。
(四)、放免药盒的说明书及包装
1.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品种的中英文名称:
(2)测定原理和临床意义简介;
(3)校准试剂中校准品的浓度、标记抗原的比活度、抗体或抗血清的交叉反应及动物种属或单抗细胞株的来源、分离试剂的组成和质控样品的参考值;
(4)试剂配制方法及储存条件;
(5)操作程序和数据处理方法、剂量-反应曲线图;
(6)分析的质量参数:T、NSB/T%、Bo/T%、灵敏度、相关系数、曲线参数ED25、ED50、ED75值和质控样品测定值及批内和批间变异系数、临床正常和病理参考值;
(7)注意事项(包括对待测样品的要求和仪器条件);
(8)参考文献。
2.各组分标签应包含如下内容:名称、批号、使用说明、保存条件、有效期、生产厂家名称及□供体外诊断用□字样,标记抗原需有放射性核素标志。
3.放免药盒包装应符合安全运输要求,其包装应注明产品名称、批号、批准文号、生产厂家名称、保存条件、有效期、放射性药品标志、出厂检验合格证等。
注:本《通则》适用于体外诊断用放免药盒。其它放射性标记的各种体外诊断用药盒参照本《通则》有关部分执行。
附件十一:用于检测病原体的体外核酸扩增(PCR)诊断试剂盒的申报、审评暂行办法
一、申报及审评要点:
1.按新体外诊断用品申报要求,上报各项具体内容。
2.试剂盒方法性能及详细资料。
(1)病原体的靶核酸序列
a.靶核酸序列的特点:长度(碱基数);碱基序列及限制性内切酶图谱;序列所在基因组和在基因组中的具体位置;编码性质;序列拷贝数;有关参考文献等。
b.被选择序列作为靶序列的理由。
c.选择多个靶序列的理由。
d.靶序列的保守性及特异性。
(2)核酸引物和探针
叙述该产品的所有引物和探针序列的特性,包括下列资料:
a.核苷酸碱基数,G+C百分比,引物和探针的类型(DNA和RNA),核苷酸碱基序列。
b.若使用寡核苷酸为引物或探针,一定要有制备方法,包括使用的仪器设备,纯化和合成后有效性的质控指标,寡核苷酸引物纯度,A260/A280吸光度比值。
c.引物内部二级结构和末端互补情况。
d.用于捕获或测定目的的任何连接物。连接物的连接方法和连接稳定性。
(3)扩增使用的酶
a.所用酶的来源和使用目的;
b.酶的性质(热稳定性、纯度等);
c.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和扩增条件(时间、温度);
d.核酸模板的用量;
e.扩增循环次数;
f.终止反应的方法;
(4)标本的准备和处理
a.各类标本所需最小用量;
b.标本处理中所使用的试剂或其他材料、设备及其作用;
c.标本处理中所用试剂(或材料)不受污染的资料;即证明它们未受到微生物或可扩增的核酸以及核酸抑制物的污染;
(5)扩增产物生产工艺及检测方法的研究;
(6)试剂盒中一定要有对照品及其评价说明。
a.对照品应尽可能和真实标本一致。即质控品的基质(Matrix)尽可能和真实标本一样,而不是已抽取的质粒或有关靶核酸;
b.每个试剂盒内至少有3个对照,应分别产生强阳性、临界阳性及阴性的检测结果;
c.说明对照品的使用方法及预期结果。出现结果不符合的可能原因及措施等;
(7)说明试剂盒中所提供的其他试剂在测定中的用途、组成和质量指标。
(8)判断实验结果的方法及理由,详细叙述出现假阳性或假阴性结果的可能原因。扩增产物的检定以探针杂交检定方法取代凝胶电泳溴巳啶染色检定方法。
3.标本采集和运送:
(1)标本收集所用容器的要求;
(2)标本采集中病人准备和采集要求;
(3)标本储存及运送要求。
4.试剂盒的性能指标评价:
(1)检测限度:可以选用以下方法;
a.以可稳定检测核酸的最小拷贝数为检测限度;
b.以阴性标本为基质(Matrix)配制和系列稀释已用认可的、灵敏度相当的方法测知病原体量的标本。对每个样品作三份重量测定。三份均是阳性的最小病原体量为试剂盒的检测限度;
(2)检测的特异性及受干扰情况,用下列不同状态的待检物质阴性的标本证实产品的特异性:
a.含共生微生物标本;
b.含病人内源性物质(如血液、粘液、脓液等)标本;
c.含外源因子(如病人使用药物、抗凝剂、稀释液等)标本;
d.其他须说明的干扰因素。
(3)去污染方法的有效性:若试剂盒中有防止和去除核酸污染的试剂(如尿嘧啶-N-糖基化酶等),须提供使用方法和有效性的数据。
(4)提供所推荐的运送和储存条件有效性数据。
(5)精密度:将10份含不同病原体量的临床标本或模拟标本(包括强阳性、临界阳性及低于临界值的标本)和试剂盒内3份质控一起分送3个实验室,在3个不同日期对每份标本作3次重复测定,然后进行结果统计。根据实验结果确定试剂盒的精密度范围。
5.临床考核:
(1)由国家确认的三家以上的PCR诊断试剂考核实验室进行临床考核;
(2)实验标本必须代表该试验所要检测的合适人群,即病人和有类似该疾病症状的病人的标本,和/或健康人标本。总病例要求不少于500例(每家临床考核单位不少于150例,阴阳性标本基本各半)。
(3)确实具有其他生物检验方法可作为诊断盒标准者,以该检验方法为准来评价试剂盒。
(4)若国内外已有批准文号的同类试剂盒,需和申报试剂盒同时作对比,报告符合率;
(5)列出所用结果,计算出临床灵敏度及临床特异性。阳性结果预期值、阴性结果预期值、总有效率。考核实验室须提供测定日期的质量控制结果。
6.说明书的要求
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途:指明检测病原体的名称、使用标本的类型、使用的方法学和辅助诊断何种传染病的疾病名称;
(2)试剂盒简述及测定原理;
(3)试剂的组成和配制;
(4)标本采集和处理。
a.标本类型、采集器具,正确的采集方法;
b.病人准备要求和标本采集要求;
c.规范的标本运输条件;
d.标本的贮存条件和稳定期;
(5)检测步骤
(6)质量控制
(7)结果判断方法
(8)试剂盒保存条件和效期
(9)注意事项:必须强调
a.PCR操作各阶段应在不同的实验室中进行;
b.PCR操作每个阶段使用专用的仪器和设备;
c.使用自卸管(滴头)移液器(加样器)或填塞性滴管(滴头);
d.在试剂和标本准备阶段使用负压超净工作台;
e.穿工作服和一次性手套(经常替换手套);
f.在每次检测中设置阴阳性对照品;
g.具有专门经验和培训过的人员进行操作;
h.使用一次性用品;
i.用10%次氯酸或70%酒精或紫外灯处理工作台和加样器。
j.对有害物质和污染的试剂、标本的处理条款。
注:其他体外核酸扩增诊断试剂盒申报、审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十二:体外生物诊断试剂报批批量最低要求
酶联免疫试剂 1万人份/批
放射免疫试剂 1万人份/批
凝集法诊断试剂 1万人份/批
胶体金诊断试剂 3千人份/批
PCR法诊断试剂 5千人份/批
其他法诊断试剂根据生产工艺、产品稳定性、市场需求估算量具体制订,一般为3千~1万人份/批。
附件十六:新生物制品试行规程申报转正的具体要求
一、药品生产企业申请新生物制品制造检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转正,须填写“新生物制品试行制造检定规程转正申请表”并附以下各项资料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
1 申请转正品种的制造检定规程、修订说明(含与国外规程对比表)和该产品使用说明书;
2 对新药批件中所提意见的改进情况及说明;
3 有关审批资料(包括新药批件、试行标准及有关审查意见、经审评通过的新药全套资料等);
4 生产总批次及部门产品的全检数据(一般每年统计不少于连续批号10批结果);
5 试行规程期内产品质量稳定性情况及有效期的最后确定;
6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该产品的抽样的检定结果报告。
二、新生物制品正式规程的确定应依据生物制品制造检定规程规范的原则进行并做到质量可控。同一品种如有不同申报单位,存在不同的试行规程,按高标准进行统一。在规程统一过程中,如需要进行实验复核,由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与中检所等有关单位商定后由中检所执行。对规程试行期先后不同的品种以最先申报的规程开始办理转正,对试行期未满的标准,由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通知有关单位提前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办理转正手续,以便同一品种按统一的规程执行。
三、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收到药品生产企业的规程转正申请后,如初审认为不需再组织技术复核或补报资料或统一规程,一般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需再进行技术复核的新生物制品试行规程,视复核结果确定,一般在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技术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四、新生物制品试行规程转正时所采用的凡例和附录等,按我国现行版《生物制品规程》的规定执行。
五、新生物制品批准生产后,检定所需标准品、对照品即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研究、制备、标化、统一分发。
六、规程转正审评和技术复核检验费用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
第二章 新生物制品命名及分类
第三章 新生物制品研制的要求
第四章 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申报与审批
第五章 新生物制品生产的申报与审批
第六章 新生物制品制造检定规程的转正
第七章 附则
1999年3月26日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局务会审议通过,现予发布。本办法自1999年5月1日起施行。
一九九九年四月二十二日
第一类:国内外尚未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
第二类:国外已批准上市,尚未列入药典或规程,我国也未进口的生物制品。
第三类:1.疗效以生物制品为主的新复方制剂。
2.工艺重大改革后的生物制品。
第四类:1.国外药典或规程已收载的生物制品。
2.已在我国批准进口注册的生物制品。
3.改变剂型或给药途径的生物制品。
第五类:增加适应症的生物制品。
1.实验研究
包括应用基础研究,生产用菌毒种或细胞株的构建、选育、培养、遗传稳定性,生物组织选择,有效成分的提取、纯化及其理化特性、生物特性的分析等研究,取得制造和质量检定的基本条件和方法。
2.小量试制
根据实验研究结果,确定配方、建立制备工艺和检定方法,试制小批量样品,进行临床前安全性和有效性的实验,并制定制造与检定基本要求。
3.中间试制
(1)生产工艺基本定型,产品质量和产率相对稳定,并能放大生产。
(2)有产品质量标准、检定方法、保存稳定性资料,并有测定效价用的参考品或对照品。
(3)提供自检和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复检合格,并能满足临床研究用量的连续三批产品。
(4)制定较完善的制造检定试行规程和产品使用说明书(草案)。
4.试生产
在试生产阶段,完善生产工艺和质量标准及其检定方法;同时按有关规定完成第Ⅳ期临床试验、制品长期稳定性研究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要求进行的其它工作。
5.正式生产
按要求完成试生产期工作后,经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转入正式生产。
1.预防用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工作,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单位按照附件六、七的技术要求和程序组织实施。
2.治疗用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参照新药临床研究的要求,须在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确定的药品临床研究基地按《药品临床研究质量管理规范》(GCP)的要求进行。
3.体外诊断用品的临床研究,申报单位于申报前,须在三个以上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用其他方法诊断明确的阳性、阴性标本(总数一般不少于1000例)考核其申报品种的特异性、敏感性。申报后,根据需要由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单位做进一步的临床考核。
4.人用鼠源性单克隆抗体、体细胞治疗和基因治疗的临床研究申报和审批具体要求见附件四、八、九。
5.Ⅰ、Ⅱ、Ⅲ期临床试验用药由研制单位无偿提供并承担研究费用。Ⅳ期临床试验用药的提供和研究费用,由生产单位与承担单位双方商定;有明确规定者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中外合作研制的新生物制品,合作双方在国内外实验研究的资料和样品均可用于临床研究申报。
多家联合研制的新生物制品,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给每个单位颁发研制单位联合署名的新药证书。 第十五条 多家联合研制的新生物制品,第一类新生物制品允许其中两个单位生产;其它类别的新生物制品允许一个单位生产。 第十六条 申报生产新生物制品的企业,在经过国家验收符合GMP要求的车间内连续生产三批,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抽样检定合格,填报申请表(附件十三),提交新药证书、生产车间验收文件、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检定报告复印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批准后,发给批准文号。第一类为“国药试字S××××××××”,其中S代表生物制品,其它类别的新生物制品除某些制品外均为“国药准字S××××××××”。 第十七条 更换生产用菌毒种或细胞的疫苗、生物技术产品或氨基酸数目、顺序等结构发生改变的生物技术产品以及需试产期考核的改变给药途径的产品核发试生产文号。 第十八条 国药试字新生物制品试生产期两年。试生产期满3个月前,生产单位填写申请表(附件十四),提交规定的有关申报资料(附件二),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审批期间,其试生产批准文号仍然有效。如有特殊情况,确需延长试生产期者,经批准可延长试生产期。批准转正式生产的产品,发给新的批准文号为“国药准字S××××××××”,逾期未提出转正式生产申请或试产期满未批准转正式生产的产品原批准文号取消。 第十九条 已批准上市的生物制品,经过工艺重大改革,研究资料证明改革后的产品质量、安全性和有效性明显提高者,按新生物制品审批后,发给新的批准文号,原工艺产品的批准文号予以取消。其它单位采用新工艺时按新药技术转让规定办理。 第二十条 凡新生物制品申报原料药的,按本办法规定进行审批,核发新药证书和批准文号。 第二十一条 新体外诊断试剂,研制单位完成产品临床考核,其连续3批产品(批量见附件十二)经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定合格后,填写申请表(附件十三),提交规定的有关资料(附件二、四、十、十一),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审批,批准后,发新药证书,具备相应生产条件者发批准文号。生产单位用外购的主要原材料制备的新体外诊断试剂,经批准,发批准文号,不发新药证书。
附件:
一、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申请表
二、新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
(二)预防用新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
(三)体外诊断用品申报资料项目
三、人用重组DNA制品质量控制要点
四、人用鼠源性单克隆抗体制造及检定规程
五、传代细胞系生产生物制品规程
六、预防用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的技术要求
七、预防用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程序
八、人的体细胞治疗申报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九、人基因治疗申报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十、放射免疫分析药盒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
十一、用于检测病原体的体外核酸扩增(PCR)
诊断试剂盒的申报、审评暂行办法
十二、体外生物诊断试剂报批批量最低要求
证书
十三、新生物制品 申请表
生产
十四、新生物制品转正式生产申请表
十五、新生物制品试行规程转正申请表
十六、新生物制品试行规程转正的具体要求
附件一:
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申请表
名 称:
类 别:
研究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制
研制单位填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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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 文 名| |
| |-----|---------------------|
| 品 名 |英 文 名| |
| |-----|---------------------|
| |汉语拼音 | |
|------|---------------------------|
| 剂 型 | |规格| |
|------|---------------------------|
| 组成成份 | |
| 及含量 | |
|------|---------------------------|
| | |
| 制 | |
| | |
| 备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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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 | |
| | |
| 艺 | |
| | |
|------|---------------------------|
|适应症与用法| |
|------|---------------------------|
| 活性 | |
| | |
| 测定 | |
| | |
| 方法 | |
| | |
| 和 | |
| | |
| 结论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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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效力实验 | |
| | |
| 或药理学 | |
| | |
| 研究项目 | |
| | |
| 和结论 | |
| | |
|-------|-----------------------------|
| 实验室安全 | |
| 性及毒性 | |
| 研究项目及 | |
| 结论 | |
|-------|-----------------------------|
|申 请 单 位| |
|-------|-----------------------------|
| | |邮政编码| |
| 地 址 | |----|---------|
| | |电 话| |
|-------|--------------|----|---------|
| 研制负责人 | (签字) |日 期| 年 月 日|
---------------------------------------
附件二:新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
(一)、治疗用新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
1.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申请表,附中检所复检报告
2.研究工作总结
3.新制品名称、选题目的和依据、国内外有关方面研究现状(包括专利)、生产和使用情况综述及主要参考文献
4.生产用菌毒种来源、历史、全面检定及鉴别资料和传代限度试验资料;或工程菌(细胞)构建的详细资料,包括目的基因的获得、表达载体详细结构、宿主菌(细胞)基因型、表型特征等;或杂交瘤株建株详细资料
5.生产用原材料质控要求的有关资料
6.生产工艺研究及确定的有关资料
7.中试产品质量研究总结资料,包括生物活性测定方法试验研究资料
8.工作参考品或对照品的制备及检定资料
9.培养及生产过程中使用对人有潜在毒性物质的检查资料
10.生产用动物合格证明,研制和中试车间面积、净化、工艺走向图纸,制备和检定用主要仪器、设备等情况,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盖章
11.与国内外同类产品质量比较资料
12.内包装材料及选择的依据
13.供临床研究用连续三批中试产品的制造和检定原始记录
14.中试产品制造和检定规程草案及起草说明
15.至少三批中试产品初步稳定性试验资料
16.制剂的处方、工艺及处方依据,辅料的来源及质量标准,有关文献资料等
17.目的基因核苷酸序列、表达质粒酶切图谱以及特异性鉴别资料
18.目的基因表达产物结构确证资料,包括氨基酸组成分析、N末端15个氨基酸及C末端1-2个氨基酸序列分析、肽图分析、园二色光谱分析等,或单抗特异性、亲和力、活性等试验资料
19.原始种子库和生产种子库建库资料以及贮存复苏过程中宿主载体表达系统遗传、表达稳定性试验资料,或杂交瘤细胞株分泌抗体稳定性试验资料
20.生产用种子库外源因子检查(细菌、霉菌、支原体和病毒)细胞基质外源因子检查、核型分析及致瘤性试验资料
21.与治疗作用有关的动物主要药效学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22.动物一般药理学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23.动物药代动力学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24.动物急性(单剂量)毒性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25.动物长期(重复给药)毒性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26.动物局部用药毒性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27.复方制剂中多种组分对动物药效或毒性影响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28.遗传毒性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29.生殖毒性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30.致癌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31.药物依赖性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32.免疫毒性和/或免疫原性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33.供临床医师参阅的临床前药理毒理研究结论综述及拟进行的临床研究方案及有关文献资料
34.新生物制品证书、生产申请表,附临床研究批件
35.临床药代动力学的研究资料及文献资料
36.临床研究负责单位总结的临床研究资料,并附各临床研究单位的分报告等资料
37.制定保存条件及效期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38.连续三批试产品原始制检记录及中检所复核报告
39.制造和检定暂行规程及起草说明
40.内包装材料及选择的依据
41.使用说明书及包装、标签样稿
42.临床研究批件要求完成工作的完成情况及试验资料
43.生产用原材料、试剂、化学药品的规格及标准
44.生产车间的GMP认证证书
45.临床前研究工作简要总结
46.新生物制品转正式生产申请表,附试生产批件、制造和检定暂行规程、使用说明书
47.Ⅲ期临床研究总结资料,并附各临床研究单位的分报告等资料
48.试生产批件上要求完成工作的完成情况及试验资料
49.试生产工作总结,包括试生产概况、产量及全面质量检定结果等
50.连续3~5批试制品的原始制检记录及中检所复检报告
51.修改后的制造及检定试行规程和使用说明书,以及修改说明并提供有关试验资料
52.连续3-5批试制品的稳定性考察资料及所有试制品留样考核结果总结
关于申报资料项目的几点说明:
1.不包括基因治疗和体细胞治疗制剂。
2.每份研究资料后面都应注明试验设计者、试验参加者、试验单位、试验日期、原始资料保存处和联系人等。
3.药学:
1)常规方法生产制品申报临床资料需报资料1-16项,采用DNA重组技术或杂交瘤技术制备制品尚需申报17-20项(I、Ⅱ类制品);申报新药证书、试生产需报资料34-45项;转正式生产需报资料46-52项。13项中应说明试制和检定用主要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
2)血液制品尚需增加病毒灭活工艺验证,请参照“血液制品去除或灭活病毒方法及其验证和论证程序”。
3)特殊申请申报资料根据不同品种而定。
4)单抗及修饰单抗详细要求参照“人用单克隆抗体质控要点”。
5)Ⅲ、Ⅳ类制品根据重大生产工艺改革情况或剂型、途径不同品种而减少申报项目。
6)V类制品主要申报1~3、13~15项。
4.药理毒理研究:
1)许多新生物制品具有较强的种属特异性、免疫原性等生物学特性,因此,申报资料的21~33项,对某些新生物制品可能涉及到选择相关动物种属(指受试物在此类动物体内能通过表达的受体或抗原决定簇产生药理活性)进行体内外试验。有时可能只能确定一种相关动物用于试验。如确无可供选择的相关动物种属,应考虑使用表达人源受体的相关转基因动物或使用同系蛋白。
2)未经修饰的人源性血液制品和特异性免疫球蛋白,可免报安全性研究资料(不包括复方制品);微生态制品只需做一般安全试验,其安全性研究资料可免报。
3)人体内用单克隆抗体的有关申报资料的毒理研究要求,可参考“人体内用单克隆抗体质量控制要点”(附件)中有关临床前研究部分。
4)对第28项的说明:常规使用的遗传毒性研究方法不适用于生物技术药物,因此可免做。但如果对产品有某些担心(例如一结合蛋白产品中存在有机联接物),应考虑用相关的或新建立的方法进行研究。
5)对第29项的说明:可根据产品的情况、临床适应症和预期使用的病人群体决定是否进行该项研究。
6)对第30项的说明:常规使用的致癌研究方法一般不适用于生物技术药物,然而有些如生长因子、免疫抑制剂等产品,应根据临床用药时间、病人群体和生物活性对其进行潜在致癌性的评价。如具有加强或诱导转化细胞增生和克隆扩增潜力的产品可能具有致瘤性,可用相关的恶性或正常细胞和动物模型进行研究。
7)对第32项的说明:免疫毒性研究主要考察拟用于刺激或抑制免疫系统的某些生物技术药物,因其可能影响细胞介导的免疫或改变靶细胞表面抗原的表达(可能导致自身免疫)。
免疫毒理学评价的一个方面还应包括评价潜在的免疫原性,许多生物技术药物对动物有免疫原性,其评价可在重复给药毒性试验中检测抗体以助说明。
一般对蛋白质产品呈阳性的豚鼠过敏试验结果不能预测人体反应,因此,对这类产品进行该试验无必要。
8)对申报资料21~33项的有关具体技术要求可进一步参考“药理毒理申报资料技术要求”指导原则的有关章节。
(二)、预防用新生物制品申报资料项目
1.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申请表,附中检所复检报告
2.研究工作总结
3.新制品名称、选题目的和依据、国内外有关方面研究现状(包括专利)、生产和使用情况综述及主要参考文献
4.生产用菌、毒种来源、历史、全面检定及鉴别资料和传代限度试验资料
5.生产用菌、毒种毒力(或毒性)及毒力稳定性、传代限度试验研究资料
6.生产用菌、毒种原始种子库和生产种子库建库及保存条件,贮存资料
7.生产用菌、毒种原始种子库和生产种子库外源因子检查资料(细菌、霉菌、支原体和病毒)
8.细胞基质外源因子检查、核型分析及致瘤性试验资料以及传代使用代次限度试验资料
9.抗原性试验研究资料
10.免疫原性或效力试验研究资料
11.过敏原性研究资料
12.生产工艺确证及质量检定方法研究资料
13.中试产品质量及产量全面总结资料
14.参考品或对照品制备及检定资料
15.至少三批中试产品初步稳定性试验资料
16.培养及生产、纯化过程中加入对人有潜在毒性物质检查资料
17.供临床研究用连续三批中试产品的制造和检定原始记录
18.中试产品制造和检定规程草案及起草说明
19.拟进行的临床研究方案及有关文献资料
20.生产用动物合格证明,研制和中试车间面积、净化、工艺走向图纸,制备和检定用主要仪器、设备等情况,省级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核实盖章
21.与原制品比较资料
22.内包装材料及选择的依据
23.工程菌(细胞)构建的详细资料,包括目的基因的获得、表达载体详细结构、宿主菌(细胞)基因型、表型特征等
24.原始种子库和生产种子库建库资料以及贮存复苏过程中宿主载体表达系统稳定性试验资料
25.目的基因核苷酸序列及酶切图谱以及特异性鉴别资料
26.目的基因表达产物结构确证资料,包括氨基酸组成分析、N末端15个氨基酸及C末端1-2个氨基酸序列分析、肽图分析等
27.残余人DNA含量、宿主蛋白残余量测定
28.新生物制品证书、生产申请表,附临床研究批件
29.临床研究负责单位总结的临床研究资料,并附各临床研究单位的分报告等资料
30.制定保存条件及效期的稳定性试验资料
31.连续三批试产品原始制检记录及中检所复核报告
32.制造和检定暂行规程及起草说明
33.内包装材料及选择的依据
34.使用说明书及包装、标签样稿及有关说明
35.临床研究批件要求完成工作的试验资料
36.生产用原材料、试剂、化学药品的规格及标准
37.试生产车间的GMP认证证书
38.临床前研究工作简要总结
39.新生物制品转正式生产申请表,附试生产批件、制造和检定暂行规程、使用说明书
40.Ⅲ期临床研究总结资料,并附各临床研究单位的分报告等资料
41.试生产批件上要求完成工作的试验资料
42.试生产工作总结,包括试生产概况、产量及全面质量检定结果等
43.连续3~5批试制品的原始制检记录及中检所复检报告
44.修改后的制造及检定试行规程和使用说明书,以及修改说明并提供有关试验资料
45.连续3~5批试制品的稳定性考察资料及所有试制品留样考核结果总结
说明:
1.不包括DNA疫苗。
2.每份研究资料后面都应注明试验设计者、试验参加者、试验单位、试验日期、原始资料保存处和联系人等。
3.临床研究申请:用常规方法制备菌苗、疫苗、类毒素申报资料1-22项,用DNA重组技术产品尚需增加申报23~27项;特异性免疫球蛋白免报4~6项。
17项中应说明试制和检定用主要仪器、设备、环境条件等。
4.新生物制品证书、试生产申请需报28~38项;转正式生产申请需报39~45项。
(三)、体外诊断用品申报资料项目
1.新生物制品证书/生产申请表。
2.研究工作总结
3.新体外诊断用品的名称,选题目的和依据,国内外有关的研究现状及生产使用情况综述及主要参考文献资料,专利检索资料。
4.产品的研制报告:包括原材料的选择、制造,生产工艺过程的确定,成品质控标准的建立,成品性能评价(灵敏度,特异性精密度等),与国内外同类产品进行比较等试验资料。
5.连续生产三批产品的原始制造检定记录复印件,及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这三批产品进行检定的报告书。
6.稳定性试验资料:至少三批产品在储存温度条件下保存至效期后两个月的试验资料,及37C保存的试验资料。检测项目应按成品检定标准进行。
7.临床使用考核资料:选择三家以上省级医疗卫生单位用统一的方案进行考核,提供一份总的临床考核总结报告及各单位的分报告,附临床考核原始数据。病例数一般不少于1000例,非常见病可酌减,但要有统计学意义。
8.制造检定规程草案:参照《中国生物制品规程》的格式书写。
9.使用说明书:包括中英文名称,规格,前言(原理、用途、特点),试剂盒组份、操作步骤,结果判定,注意事项,保存条件及有效期,生产单位名称、地址、电话、邮编等。
10.包装材料及各组份标签实物或样稿。
11.《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生产车间验收文件复印件。
12.转正申请报告。
13.原批准的试生产批件及暂行制检规程、使用说明书。
14.试生产期间完善生产工艺、生产、销售情况总结及临床使用情况分析总结。
15.对试生产批件中要求进行的研究工作完成情况的总结。
16.提供重新修改的产品制检规程和使用说明书。
17.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连续试生产的三批样品的检定报告书及原始生产制造检定记录复印件。
关于申报资料项目的几点说明:
1.自制原材料为单克隆抗体或基因工程产品,申报资料要求参照附件十一、十二。
2.放射免疫分析药盒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见附件六。
3.用于检测病原体的体外核酸扩增(PCR)诊断试剂盒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见附件七。
4.体外诊断用品证书/生产申请需报1-10项,试生产转正式生产申请需报11-16项。
5.试剂盒检定所用的参比品应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提供和/或认可。
6.CUT OFF值的确定:正常人血清测定人数应在400人份以上,所得数据经统计学处理。
7.评价体外诊断试剂盒试验标准应包括两方面:真实性和可靠性。
①真实性(Validity):真实性指测量值与实际值符合的程度。(诊断试验应能提供哪些人确实有病(真阳性)和哪些人确实无病(真阴性)的指标,这是试验的真实性)。评价真实性的两个指标:灵敏度(Sensitivity)及特异度(Specificity)。
灵敏度是试验检出有病(即阳性)的人占病人总数的比例,即真阳性率。特异度指试验检出无病(即阴性)的人占无病者总数的比例,即真阴性率。
表:评价一个试验真实性的资料归纳表
-----------------------------------------
| 试 验 有病(真阳性) 无病(真阴性) 合 计
|----------------------------------------
| 阳 性 A B A+B
|----------------------------------------
| 阴 性 C D C+D
|----------------------------------------
| 总 数 A+C B+D A+B+C+D
-----------------------------------------
用下列公式表示:
A
灵敏度(真阳性率)=---×100%
A+C
D
特异度(真阴性率)=---×100%
B+D
B
假阳性率=---×100%
B+D
C
假阴性率=---×100%
A+C
除上述指标外,还可计算下列几种指标:
1)粗一致性(Crude agreement)
A+D
=-------×100%
A+B+C+D
2)调整一致性(adjusted agreement)
1 A A D D
=-(---+---+---+---)×100%
4 A+B A+C C+D B+D
以上两个指标均说明诊断试验阳性与阴性结果均正确的百分比,亦反映试
验的真实性。
3)约登指数(youden’s index)
A B
=---+----1
A+C B+D
约登指数是将灵敏度五特异度之和减1,指数可从0~1。约登指数愈
大,其真实性亦愈大。
②可靠性(reliability):可靠性是指试验在相同条件下重
复试验获得相同结果的稳定程度。如试验结果为均数,可用变异系数(coe
fficient of Variation)表示。公式为
S _
CV=---×100%。 S为标准差,X为平均值
_
X
③预示值(Predictive value):预示值是说明试验的
诊断价值。试验阳性的预示值是指试验阳性者中患病者(真阳性)的可能性;
试验阴性的预示值是指试验阴性者中为非病人(真阴性)的可能性。可用下列
公式表示:
A
阳性试验的预示值=---×100%
A+B
D
阴性试验的预示值=---×100%
C+D
附件三:人用重组DNA制品质量控制要点
1.引言
由于分子遗传学、核酸化学及重组DNA(rDNA)技术的迅速发展,现已能够确定和获得许多天然活性蛋白的编码基因,将其插入表达载体或引入某种宿主细胞后,能有效地表达该基因产物,再经分离、纯化和检定,可得到用于预防和治疗某些人类疾病的制品,诸如现有的乙型肝炎疫苗、胰岛素、生长激素、干扰素等。
用不同于常规方法的rDNA技术生产的制品,是近年来出现的新产品,评价其安全性和有效性亦不同于常规方法。目前在这方面的生产和质量控制经验不多,而且这一领域中的知识和技术还在不断发展,但是,为了有利于这类制品在我国的研究和发展,并为这类制品的审评提供依据,有必要制定一个原则性指导文件,以保证在人群中试验或应用时安全有效。
本“质量控制要点”(以下简称《要点》)不可能面面俱到,可能有许多专门技术问题会出现,对于这类问题或某一特定制品,则应视具体问题具体研究决定。本要点亦将随科学技术发展和经验积累而逐步完善。
2.总则
2.1 本《要点》适用于rDNA技术生产并在人体内应用的制品。
2.2 凡属与一般生物制品有关的质量控制,均按现行《生物制品规程》执行。
有关生产设施的要求应参照《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生产质量管理规范》1999年版执行。
3.质量控制要求
3.1 原材料的控制
3.1.1 表达载体和宿主细胞
应提供有关表达载体详细资料,包括基因的来源克隆和鉴定,表达载体的构建、结构和遗传特性。应说明载体组成各部分的来源和功能,如复制子和启动子来源,或抗生素抗性标志物。提供至少包括构建中所用位点的酶切图谱。应提供宿主细胞的资料,包括细胞株(系)名称、来源、传代历史、检定结果及基本生物学特性等。
应详细说明载体引入宿主细胞的方法及载体在宿主细胞内的状态,是否整合到染色体内,拷贝数。应提供宿主和载体结合后的遗传稳定性资料。
3.1.2 克隆基因的序列
应提供插入基因和表达载体两侧端控制区的核苷酸序列。所有与表达有关的序列均应详细叙述。
3.1.3 表达
应详细叙述在生产过程中,启动和控制克隆基因在宿主细胞中的表达所采用的方法及表达水平。
3.2 生产的控制
3.2.1 主细胞库(MASTER CELL BANK)
rDNA制品的生产应采用种子批(SEED LOT)系统。从已建立的原始细胞库中,再进一步建立生产细胞库(MWCB)。
含表达载体的宿主细胞应经过克隆而建立主细胞库。在此过程中,在同一实验室工作区内,不得同时操作两种不同细胞(菌种);一个工作人员亦不得同时操作两种不同细胞或菌种。
应详细记述种子材料的来源、方式、保存及预计使用寿命。应提供在保存和复苏条件下宿主载体表达系统的稳定性证据。采用新的种子批时,应重新作全面检定。
高等真核细胞用于生产时,细胞的鉴别标志,如特异性同功酶或免疫学或遗传学特征,对鉴别所建立的种子是有用的。有关所用传代细胞的致肿瘤性应有详细报告(参照:WHO生物制品规程No.37)。如采用微生物培养物为种子,则应叙述其特异表型特征。
一般情况下,在原始种子阶段应确证克隆基因的DNA序列。但在某些情况下,例如传代细胞基因组中插入多拷贝基因。在此阶段不适合对克隆基因作DNA序列分析。在此情况下,可采用总细胞DNA的杂交印染分析,或作mRNA的序列分析。对最终产品的特征鉴定应特别注意。
种子批不应含有可能致癌因子(在使用情况下),不应含有感染性外源因子,如细菌、支原菌、霉菌及病毒。
但是有些细胞株含有某些内源病毒,例如逆转录病毒,且不易除去。当已确知在原始细胞库或载体部分中污染此类特定内源因子时,则应能证明在生产的纯化过程可使之灭活或清除。
3.2.2 有限代次的生产
用于培养和诱导基因产物的材料和方法应有详细资料。对培养过程及收获时,应有灵敏的检测措施控制微生物污染。
应提供培养生长浓度和产量恒定性方面的数据,并应确立废弃一批培养物的指标。根据宿主细胞/载体系统的稳定性资料,确定在生产过程中允许的最高细胞倍增数或传代代次,并应提供最适培养条件的详细资料。
在生产周期结束时,应监测宿主细胞/载体系统的特性,例如质粒拷贝数、宿主细胞中表达载体存留程度、含插入基因的载体的酶切图谱。一般情况下,用来自一个原始细胞库的全量培养物,必要时应做一次基因表达产物的核苷酸序列分析。
3.2.3 连续培养生产
基本要求同3.2.2。
应提供经长期培养后所表达基因的分子完整性资料,以及宿主细胞的表型和基因型特征。每批培养的产量变化应在规定范围内。对可以进行后处理及应废弃的培养物,应确定指标。从培养开始至收获,应有灵敏的检查微生物污染的措施。
根据宿主/载体稳定性及表达产物的恒定性资料,应规定连续培养的时间。如属长时间连续培养,应根据宿主/载体稳定性及产物特性的资料,在不同间隔时间作全面检定。
3.2.4 纯化
对于收获、分离和纯化的方法应详细记述,应特别注意污染病毒、核酸以及有害抗原性物质的去除。
如采用亲和层析技术,例如用单克隆抗体,应有检测可能污染此类外源性物质的方法,不应含有可测出的异种免疫球蛋白。
对整个纯化工艺应进行全面研究,包括能够去除宿主细胞蛋白、核酸、糖、病毒或其它杂质以及在纯化过程中加入的有害的化学物质等。
关于纯度的要求可视制品的用途和用法而确定,例如,仅使用一次或需反复多次使用;用于健康人群或用于重症患者;对纯度可有不同程度要求。
3.3 最终产品的控制
应建立有关产品的鉴别、纯度、稳定性和活性等方面的试验方法。检测的必要性和纯度要求取决于多种因素:产品性质和用途、生产和纯化工艺及生产工艺的经验。一般说来下列试验对控制产品质量是可以采用的。
3.3.1 物理化学鉴定
3.3.1.1 氨基酸成份分析
完整的氨基酸成份分析结果,应包括甲硫氨酸、半胱氨酸及色氨酸的准确值。氨基酸成份分析结果应为三次分别水解样品测定后的平均值。
3.3.1.2 部分氨基酸序列分析
部分氨基末端序列分析(N端15个氨基酸)可作为rDNA蛋白质和肽的重要鉴别指标。
3.3.1.3 肽图分析
肽图分析可作为与天然产品或参考品作精密比较的手段。与氨基酸成分和序列分析结果合并,可作为蛋白质的精确鉴别。对含二硫键的制品,肽图可确证制品中二硫键的排列。
3.3.1.4 聚丙烯酞胺凝胶电泳(PAGE)及等电聚焦
PAGE及等电聚焦有助于证实蛋白质和肽类的纯度和分子量,亦可作为鉴别试验。
PAGE应包括在还原和非还原条件下试验,且应有适宜的分子量标记物作参比。凝胶带应用灵敏的方法染色,例如银染法,可测定微量蛋白质,亦有助于检出非蛋白质物成例如核酸、糖及脂类。对分子量小于8000的肽类,PAGE测得的分子量可能不准确。
3.3.1.5 高效液相色谱(HPLC)
测定蛋白质和肽类的纯度,HPLC是一种有用的方法,在某些情况下,还可用来评定其分子构型和用作鉴别试验。
3.3.1.6 残余细胞DNA测定
必须用敏感的方法测定来源于宿主细胞的残余DNA含量,这对于用哺乳动物传代细胞(转化的细胞系)生产的制品尤为重要。一般认为残余DNA含量小于100pg/剂是安全的,但应视制品的用途、用法和使用对象而决定可接受的限度。
3.3.1.7 其它外源性物质
例如,用单克隆抗体(鼠源)亲和层析纯化的制品,应测定可能存在的鼠IgG,细胞培养生产的制品,应测定残余小牛血清含量(以p.p.m表示);在培养及纯化过程中所添加的可能有害物质,亦应有相应的测定数据。
3.3.2 生物学测定
3.3.2.1 鉴别试验
在可能情况下,应用参考品将rDNA制品与天然产品通过生物学比较试验,确定其与天然产品是一致的。
3.3.2.2 效价测定
采用国际或国家参考品,或经过国家检定机构认可的参考品,以体内或体外法测定制品的生物学活性,并标明其活性单位。
3.3.2.3 特异比活性测定
在测定生物学活性的基础上,对有些制品还应测定其特异比活性以活性单位/重量表示之。
3.3.2.4 热原质试验
应采用注射家兔法或鲎试验法(LAL)作热原质检测(《生物制品规程》),控制标准可参照天然制品的要求。
3.3.2.5 病毒污染检查
应采用适当的细胞基质和培养条件,检查可能污染的病毒,应证实最终制品不含外源病毒。
3.3.2.6 无菌试验
参照现行《生物制品规程》进行无菌试验,应证实最终制品无细菌污染。
3.3.2.7 抗原性物质检查
在有必要时,如制品属大剂量反复使用者,应测定最终制品中可能存在的抗原性物质,如宿主细胞、亚细胞组分及培养基成份等。患者反复接受大剂量的这类制品时,应密切监测由这些抗原可能产生的抗体或变态反应。
3.3.2.8 毒性试验
可参照现行《生物制品规程》执行。
4.临床前安全性评价
临床前安全性试验的目的主要是确定新制品是否会在人体引起未能预料的不良反应。但是,用于一般化学药物的传统安全性或毒性试验对rDNA产品不一定适用,用传统毒性试验来评价rDNA产品往往有困难,并受多种因素的影响。例如,某些蛋白质,如干扰素,具有高度种属特异性,这种人的蛋白质对人的药理学活性远超于对动物的活性,而且人的蛋白质氨基酸序列。常常与来自其它种系的蛋白质不同,例如糖基就不一样。因而由基因工程技术所制备的蛋白质或肽类往往会在人体以外的其它宿主中产生免疫应签,但其生物学效应有所改变,并可能因形成免疫复合物而导致有毒性反应,而这样产生的毒性反应与人体安全性显然无关。
综上述理由,对rDNA产品的临床前安全性试验要求,难以一概而论,应采取较为灵活的处置方法。除了一般生物制品的毒性试验要求之外,其它如长期毒性试验、药代动力学试验、药理学试验、毒理学试验,以及致畸和致突变等试验,应根据制品性质,与国家检定机构及药品审评中心商定所需进行的试验项目和方法,以及判定标准。
5.临床试验
用rDNA技术所生产的制品必需经过临床试验,以评价其安全性和有效性。
附件四:用鼠源性单克隆抗体制造及检定规程
本品系用杂交瘤技术将抗原免疫动物后,取脾或外周血淋巴细胞或经体外免疫获得的免疫淋巴细胞与相应的骨髓瘤细胞融合建立稳定分泌特异抗体的杂交瘤细胞株,通过体内法或体外培养法制备单克隆抗体,经提取纯化获得的特异性单克隆抗体制剂。用于有关疾病的诊断或治疗。
1 杂交瘤细胞
1.1 亲本细胞
1.1.1 骨髓瘤细胞
Sp2/0或其他适宜的骨髓瘤细胞系。应为不合成或不分泌免疫球蛋白链型,具有符合骨髓瘤细胞的染色体条数。并有明确的来源历史及符合要求的保存条件。
1.1.2 免疫亲代细胞
经抗原免疫的鼠脾B淋巴细胞或外周血B淋巴细胞。
应有明确的免疫原来源、性质及动物种系,免疫原详细的制备过程。
适宜的免疫方法及免疫淋巴细胞制备的方法。
1.2 细胞融合
末次免疫后第3天取脾制成细胞悬液,与骨髓瘤细胞按一定的比例混合并在融合剂作用下或在电融合仪中按常规法或其他适宜的方法进行细胞融合。
1.3 克隆化
用ELISA或其他适宜方法筛选出分泌目的抗体的杂交瘤经有限稀释法或其他适宜方法对其进行克隆化,直至获得具有稳定分泌单克隆抗体能力的杂交瘤细胞系。
1.4 杂交瘤细胞检定
1.4.1 抗体分泌稳定性
经克隆化及连续传代后检查。连续克隆化后至检测单克隆抗体阳性率达100%,并在体外传代3个月以上细胞株能保持稳定的分泌抗体。
1.4.2 细胞核学特征
检查细胞分裂中期染色体。应符合杂交瘤细胞的核型。
1.4.3 鼠源病毒检查按附录1要求检测鼠源病毒。
1.4.3.1 细胞接种法
| 7 |
细胞及培养上清分别接种人2BS细胞、Vero细胞,接种量为10 。样 |
品接种细胞后,传两代,制片,用IFA法检测病毒抗原。 |
1.4.3.2 动物接种法 |
样品接种出生24小时以内乳小鼠两窝(至少10只),15~20g |
成年小| 7 |
鼠10只,300~350g的豚鼠5只。每只动物腹腔接种10 活细胞。观察4周,|
存活率应在80%以上;另外接种对淋巴脉络丛脑膜炎病毒(LCMV)敏感 |
6|
的成年小鼠10只,脑内接种10 活细胞,观察4周,存活率应在80%以上。 |
用ELISA或其他适宜的方法检测血清中病毒抗体。 |
1.4.3.3 鸡胚接种法 |
6|
样品接种SPF鸡胚尿囊腔和卵黄囊。每种途径至少10只,每只接种10 |
活细胞,孵育5天,用豚鼠和鸡红血球做HA法检测病毒血凝素,同组鸡 |
胚中至少80%保持健康并存活,试验有效。单抗制品不应有鼠源病毒污 |
染。 |
对产生单克隆抗体的鼠类细胞系,一般认为具有产生传染性鼠类反转录病毒的能力,可以不做反转录病毒检测,但应有资料证明制造工艺中能去除或灭活反转录病毒。
1.4.4 支原体检查
1.4.4.1 培养法
细胞及培养上清分别接种支原体培养基,按《生物制品检定标准操作细则》进行。应设阴、阳性对照。
1.4.4.2 DNA荧光染色法
细胞及培养上清分别与指示细胞共同培养,按《生物制品检定标准操作细则》进行。
1.4.5 无菌试验
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
2 单克隆抗体的检定
2.1 免疫球蛋白类及亚类
用免疫双扩散法或其他适宜的方法测定。
2.2 亲和力
用适宜的方法测定单抗的亲和常数或相对亲和力。
2.3 特异性
测定单抗对靶抗原的特异性;分析单抗识别的抗原决定簇。
2.4 交叉反应
按附录2要求。
免疫组织化学法测定单抗与人体组织交叉反应,用冰冻及石蜡包埋的成年人及胎儿各脏器组织测定。来源于肿瘤相关抗原的单抗应进行与各种肿瘤组织的交叉反应试验。
2.5 效价测定
用ELISA法或其他特异性方法测定。
3 其他原材料
3.1 细胞培养用小牛血清
支原体检测应为阴性。经小量试验适于杂交瘤细胞生长。
3.2 培养液
应有培养液来源,质量指标。
3.3 化学试剂
规格应达到分析纯以上。
4 细胞库的建立和单克隆抗体的生产
为了保证长期、稳定的生产出符合要求的高质量单抗,首先要建立高标准的细胞库。同时单抗生产场所必须符合GMP要求,洁净无污染,生产人员无传染病,不得从事其他可导致传染原污染单抗制剂的工作;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生产区内。在同一车间内,不得同时生产其他无关单抗。
4.1 细胞库
建立原始细胞库和生产细胞库,几种细胞株用于同一目的生产时,应分别建立细胞库及种子批。
4.1.1 原始细胞库
为杂交瘤细胞建立时较原始的细胞管,即融合细胞管、一次克隆及多次克隆的细胞管。
4.1.2 种子细胞库
由原始细胞库中建株细胞扩大培养冻存的细胞种子。每一批细胞管数不应少于20支,贴上标签放入液氮中保存。种子批应进行外源因子检查,包括细菌、霉菌、支原体及病毒污染的检查。
4.1.3 生产细胞库
经检定合格后的杂交瘤细胞按生产条件大量培养、冻存的细胞管为生产细胞库。每一生产细胞批细胞管数不少于10支,每次生产腹水时取生产细胞管一支复苏、扩增及生产,不再回冻。细胞库应详细纪录存放细胞管位置、代数、管数、冻存、复苏的情况,并有专人负责。同时要进行各种外源因子检测,保证没有污染。
4.2 单克隆抗体制备
4.2.1 小鼠腹水法
4.2.1.1 小鼠
制备腹水必需使用SPF级小鼠,生产用鼠必需经过检查,应无鼠源病毒污染,并有合格证明。在腹水生产过程中如发现动物不健康、咬伤、感染者均应废弃。
4.2.1.2 动物实验设施
动物实验设施应有相关部门颁发的二级以上的合格证。
4.2.1.3 细胞扩大培养
取生产批细胞管一支复苏,加营养液进行扩大培养,一支生产细胞只用一次,不再冻存。
4.2.1.4 细胞接种
制备腹水均须在无菌条件下完成。注射杂交瘤细胞之前,每只小鼠腹腔注射液体石蜡或降植烷0.5ml。一般在1周后每只小鼠注射杂交瘤细胞| 6|1~3×10 。
4.2.1.5 腹水的采集
注射细胞后一般7~10天,或在小鼠濒死前一次性采集腹水,亦可多次收集。离心分离出上清即为粗提抗体,注明批号、采集日期,置-20℃保存。
4.2.2 细胞培养法
可以采用发酵罐培养,亦可用细胞培养瓶培养收采上清液制备单克隆抗体。
4.2.2.1 种子细胞
来源于生产细胞库。
4.2.2.2 培养基
用无牛血清或低牛血清培养基,不能用β-内酰胺类抗生素。
4.2.2.3 抗体收集
可一次性收集,也可采用连续收集法。每一支安瓿种子细胞扩大培养后收集的上清为一个批号
4.3 粗制抗体检测
无论是小鼠腹水法还是细胞培养法制备的单克隆抗体,都需要进行如下检定。
4.3.1 无菌试验
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
4.3.2 支原体检查
按1.4.4项进行。
4.3.3 鼠源病毒检查
按1.4.3项进行。
4.3.4 效价测定
用ELISA法或其他特异性检测方法测定。合格的用于抗体纯化。
4.4 抗体纯化
可采用盐析法、分子筛层析、离子交换或辛酸硫酸铵沉淀等适宜的方法。
4.4.1 尽可能选用一些不引起免疫球蛋白聚合、变性等的纯化方法及条件。
4.4.2 应验证所用的纯化方法能去除可能存在的非目标产物污染,如不需要的免疫球蛋白分子、宿主DNA、病毒及用于生产腹水抗体的刺激物(如降植烷、液体石蜡)。
4.4.3 连续生产(至少3批)的各批产品必须符合质检要求,批间具有良好的重复性。
4.5 纯化后处理
4.5.1 灭活
必要时56℃水浴灭活30分钟,离心收集上清。
4.5.2 合并
不同亚批的合格制品合并后应在2~8℃放置一个月以上,去除部分不稳定蛋白。
4.5.3 除菌分装
将经灭活的单抗用0.22μ滤膜过滤,过滤后进行分装。
5 检定
5.1 半成品
5.1.1 活性检测
用ELISA法或其他特异性检测方法测定。抗体活性应≥参比品。
5.1.2 纯度测定
5.1.2.1 电泳法
还原和非还原条件SDS聚丙烯酰胺凝胶电泳法测定抗体纯度。扫描后计算出免疫球蛋白含量,含量应达到95%以上,二聚体≤10%。
5.1.2.2 HPLC法
用离子交换柱层析法,纯度应≥95%。
5.1.3 多聚体测定
用FPLC或HPLC法,用适宜的分子筛层析,多聚体应≤10%。
5.1.4 蛋白质含量测定
用Lowry法或其他适宜的方法测定。
5.1.5 DNA含量测定
用DNA分子杂交法。提取待检制品中的DNA,用骨髓瘤细胞制备的DNA探针与待检样品进行杂交。以不同含量的骨髓瘤细胞DNA作为工作标准,每一剂量残余DNA含量不应超过100pg。
5.1.6 交叉反应性测定
用免疫组织化学及细胞化学方法检查。应提供3批单抗与人体组织器官的交叉反应性材料。结果不应与人体组织器官发生交叉反应。如肿瘤相关抗原单抗,应进行各种肿瘤组织的交叉反应测定。
5.2 成品检定
5.2.1 物理检查
液体制剂应为接近无色微带乳光的澄清液体,不应含有异物、混浊或摇不散的沉淀。
5.2.2 化学检查
5.2.2.1 pH值
电位法测定,pH值应为7.0±0.5。
5.2.2.2 蛋白质含量
用Lowry法测定,含量应在标示值的90~110%之内。
5.2.3 活性测定
按5.1.1项进行。
5.2.4 无菌试验
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
5.2.5 安全试验
5.2.5.1 豚鼠试验
用体重300~400g健康豚鼠2只,每只腹腔注射检品5ml,注射后半小时内动物不应有明显的异常反应,观察7天,动物均健存,每只体重增加者判为合格。
5.2.5.2 小白鼠试验
用体重18~20g小白鼠10只,每只腹腔注射检品0.5ml,注射后半小时内动物不应有明显的异常反应,继续观察7天,动物均健存,每只体重增加者判为合格。
5.2.6 热原质试验
按照《生物制品热原质试验规程》进行。家兔注射剂量=(人用剂量÷50)×20×家兔体重(kg)。不应有致热作用。也可用鲎试剂法,1mg/ml蛋白浓度不应检测出有凝集活性。
5.2.7 异常毒性试验
每批成品应进行异常毒性试验。腹腔注射5只体重17~22g小鼠和2只体重250~350g的豚鼠,每只小鼠注射1个人用剂量,但不超过1ml;每只豚鼠注射剂量不超过5ml。动物至少存活7天以上,应无任何异常中毒反应。
5.2.8 水分测定
产品如为冻干制品,应进行残余水分测定,其含量应≤3%。
6 经修饰的单克隆抗体
为了提高单克隆抗体在治疗和体内诊断中的作用,常用单抗与毒素、药物、放射性核素或其他物质偶联形成免疫结合物,或在同一段多肽链中包含非免疫球蛋白和免疫球蛋白序列的嵌合重组蛋白来获得。研究者除对前面提到的有关未偶联单克隆抗体(未修饰单克隆体)的要求外,还应提供下列内容:
6.1 免疫结合物的构建
应提供构建免疫结合物所用试剂和过程的详细资料,包括:
6.1.1 描述与单克隆抗体连接的成分如:毒素、药物、酶及细胞因子,包括:所有成分的来源、结构、制法、纯度及特征。
6.1.2 制备免疫结合物所用化学试剂的描述,如连接剂和螯合剂。这些资料应该包括试剂来源、制备方法,以及合成或纯化时残留杂质的测定等内容。还应提供合成反应途径的图解,以及与免疫结合物制备中所用化学试剂毒性相关资料。
6.1.3 在确定成品的标准时应首先确定该原料与抗体的平均结合率及每个抗体被结合部分的数量,并揭示免疫球蛋白置换数量、效力和稳定性间的关系。
6.1.4 用重组DNA技术制备的制品(如来源于转染细胞系或微生物培养基,嵌合的、易形的,互补决定区〔CDR〕接合的及单链Fv抗体,以及重组免疫结合物)应提供构建和制备过程的全部资料。重组免疫结合物的稳定性应认真研究。因聚合物形成构形改变或变性而减弱了特异免疫反应性(如通过重组Fvs形成“双抗”)可能导致药代动力学的改变和/或与非靶组织结合。
6.2 免疫结合物的纯度
6.2.1 应采取特殊措施保证抗体尽可能无外源免疫球蛋白或非免疫球蛋白污染,因这些污染物质在构建免疫结合物过程中,能与核素、毒素或药物发生反应。
6.2.2 应规定最终产品中游离抗体或游离组分的限量。活性中间体应被灭活或去除。
6.3 免疫结合物的免疫反应性,效力及稳定件
毒素或药物偶联至抗体上会改变其中任一成分的活性。
6.3.1 应采用适当的方法评估偶联前后的免疫反应胜。
6.3.2 免疫结合物非免疫球蛋向成份的活性应在适当的时候用效力试验米进行评估(例如,毒素、细胞因子或酶,用于造影的放射性免疫结合物除外)。
6.3.3 免疫结合物构建后,应确定免疫反应性变化的百分率限值,并作为产品规格的组成部分。
6.3.4 应通过在合并的人血清中37℃无菌条件下孵育,来检测免疫结合物在体外的稳定性。假如所用抗凝剂不会影响免疫结合物的稳定性,血浆可以用来替代血清。经过规定间隔时间分析样品中完整免疫结合物及分解产物的浓度。应详细说明评估产品稳定性的条件及所用阴、阳对照。
6.4 与放射性核素偶联单克隆抗体的特殊问题
放免结合物应用标准化的、严格控制并经过验证的方法制备。应建立检测游离同位素、结合单克隆抗体、标记的非免疫球蛋白物质的放射性百分率的方法。
6.4.1 放射性标记单克隆抗体的初始研究用新药申报包含连续3次放射标记试生产的分析结果,应证明所制备的产品未改变免疫特异性、无菌、无热原质。放射性标记试生产应由将在研究中对单克隆抗体进行放射性标记及使用试剂的同一组人员进行。
6.4.2 制备免疫结合物时应使用放射性药品并应提供其无菌及无热原质的分析证书及横向参比的信函。
6.4.3 在标记试生产过程中,应测定最终产品中共价结合的和游离的同位素的浓度,以及标记试剂及其分解产物的残留水平。
6.4.4 应描述给每一个病人应用前后进行的质控试验。
6.4.5 适当的时候,应检测免疫结合物形成胶体的情况,并对其进行限定。
7 产品稳定性及效期
产品稳定性应满足临床方案制定的要求。加速稳定性试验资料可作为产品审批及标定用,但不能代替实际的稳定性资料。
7.1 应制定稳定性检定规划,包括在规定效期全过程中,每间隔一定时间进行制品的物理化学完整性试验(如断裂或聚合),效力试验,无菌试验,以及水份、pH和防腐剂的稳定性的测定。
7.2 确保制品生物活性的稳定性试验(例如定量体外效力试验)应包括厂内参比品。如可能,在试验的全过程中只使用一批试验抗原(如:纯化的抗原、细胞或组织)。应用定量效力试验使对生物活性进行有意义的比较成为可能。
7.3 加速稳定性试验,即将制品贮存在温度高于常规贮存温度后的稳定性试验,可能有助于鉴定及建立稳定性指示试验。表示稳定件的特定参数应通过对每一批制品用趋向分析方法进行监测。
7.4 由稳定性试验的条件和结果确定产品的贮存条件及效期。
8 临床前研究
由于生产条件或配方的改变可引起制品生物活性的明显变化。因此,建议在临床前研究中所使用的单抗应与临床试验中拟使用的单抗的生产工艺一致。
8.1 MAB的交叉反应性试验
当相同或相关抗原决定簇在人的非预定的细胞或靶组织表达时,可观察到抗体与它们结合。非靶组织结合可能具有严重后果,特别是使用药理活性抗体或细胞毒性免疫结合物时。因此,一般在Ⅰ期临床试验前应经过用人组织或细胞进行交叉反应性或非靶组织结合的实验室检测。对于双特异性抗体,除检测双特异性产品外,还应对每株亲本抗体进行逐个评估。
8.1.1 检测交叉反应性的体外试验
目前,用人细胞或组织进行免疫细胞化学及免疫组织化学技术检测,应使用有效的并被确认的新技术(参照5.1.6)。
8.1.2 测定交叉反应性的体内试验
当有适当模型时,单克隆抗体与非靶人组织的交叉反应性应在动物中进行一次综合的体内试验。试验结果,特别是对具有溶细胞性的免疫结合物或具有ADCC活性的抗体,通常要求进行更广泛的临床前试验,包括用一种以上动物超剂量及重复剂量进行动物试验。设计临床试验时应考虑对非靶组织的定位。
8.2 临床前药理学和毒性试验
8.2.1 设计单克隆抗体临床前安全试验是为了预测在人体中可能的毒性
评估在人体中潜在不良反应副作用的可能性和严重程度,并可能确定安全初始剂量和逐步提高剂量。有关单克隆抗体脑临床前试验,包括免疫原性、稳定性、组织交叉反应性和效应功能。
8.2.2 动物毒理学研究
当设计单克隆抗体的毒理学试验时,应考虑如下:
8.2.2.1 若被试样品为未偶联抗体,且无合适的动物模型或无携带相关抗原的动物,且与人组织交叉反应性试验明显阴性,则毒理学试验不是必须的。
8.2.2.2 动物体内相关抗原的性质与人体内相关抗原的生物学分布、功能及结构应具有可比性。但是,对于所用的动物模型,不必要求对单克隆抗体的抗原密度或亲和力绝对相等。例如,结合力差异可通过增加剂量或服药频率来弥补。应鉴定动物和人之间存在的抗原数。单克隆抗体的抗原亲和力或对单克隆抗体结合的细胞应答反应等方面存在的差异。这可以更精确的推断人用的安全初始剂量,并评估安全范围。
8.2.2.3 对单克隆抗体通常不要求进行常规诱变性的评估。
8.2.2.4 打算给育龄妇女反复或长期使用的产品,应该用适当的动物模型进行反复的深入的研究包括致畸试验。
8.2.3 药效学和动物药代动力学
8.2.3.1 当有动物模型时,则应尽可能证明药理学效应与剂量的依赖性,以及有效剂量的范围,可以更好地预测治疗指数。
药代动力学模型有助于阐明临床前活性及毒性,有助于推荐适当的剂量范围,进而可以改进临床试验的设计方案。这种研究有助于最终确定药代动力学及药效学。
8.2.3.2 下列方面可以指导药代动力学及药效学试验动物种类的选择:
8.2.3.2.1 最好选择与人有交叉反应或相同靶抗原的动物模型米进行试验。对于仅抗人而未在动物模型中表达的人抗原或外源抗原(细菌、病毒等)的未偶联单克隆抗体,若不是为了论述生产问题,可以不必用缺乏靶抗原的动物做试验。
8.2.3.2.2 当有抗原结合资料表明灵长类为最相关种属时,则对未偶联的单克隆抗体的试验采用非人灵长类动物是适宜的。
8.2.3.2.3 应对使用正常啮齿类动物和鼠异源移植模型精确预测单克隆抗体在人体的药代动力学行为的可能性进行严格评估。异源移植模型对评估单克隆抗体与人体内肿瘤结合的能力更有意义。
8.2.3.3 药代动力学参数应用一种或多种试验方法确定(如放射性标记的单克隆抗体应用EL1SA和测定放射性的方法来试验)。对于任何类型的免疫结合物,完整的结合物应与游离单克隆抗体和游离配基相区别(如毒素、药物或放射性核素)。
8.2.3.4 鼠源抗体对于小鼠为非免疫原性物质,但在人体内具免疫原性,这就使得在鼠内所得的重复剂量结果难以推至拟在人体内使用的重复剂量。使用完全人源的、嵌合的或“人源化的”单克隆抗体将出现相应的问题,在这种情况下用啮齿类动物进行重复剂量的研究意义不大。
8.2.4 用免疫结合物进行的临床前体内研究
8.2.4.1 应在体内试验免疫结合物的稳定性
8.2.4.1.1 应测定免疫结合物中每个组分在动物体内药代动力学和组织分布,并且与未偶联抗体的分布相比较。
8.2.4.1.2 不同组分的靶组织和他们可能引起的潜在毒性应被证实。
8.2.4.2 由于免疫结合物可能被降解或作用位点的活性不是单克隆抗体与靶抗原结合的结果,应对含有放射性核素、毒素或药物的免疫结合物进行动物毒性试验,尽管该种动物不存在靶抗原。根据免疫结合物组分的性质和其偶联的稳定性,对组分分别进行试验是有道理的。应充分描述每个组分的毒性情况、副反应的发生和严重程度。所得结果应与结合物稳定性试验密切相关。如可能,应用具有相关靶抗原或疾病模型动物体内进行免疫结合物试验,如果不存在靶抗原阳性的动物就在啮齿类动物体内进行。游离毒素或核素的毒性试验可在不同种类动物中进行。
8.2.4.3 对于放射性核素的免疫结合物:
8.2.4.3.1 动物生物分布的资料可被用于对初始人用剂量的评估。
8.2.4.3.2 如可能,表达靶抗原的动物模型更有可能发现抗原“减少”或带有在生物分布和/或毒性方面表现意外抗原的组织。
8.2.4.3.3 异种移植模型可以组织定位和抗原非特异放射性免疫结合物分布问题,但对确定一般组织交叉反应范围没有帮助。
8.2.4.3.4 应研究适宜的动物数量以用一个可接受的变异系数(通常小于20%)对放射性剂量进行评估。
8.2.4.3.5 对于使用放射性总量的新陈代谢和测定从早到晚清除期时间点的适当数值应有完整计算。
8.2.4.3.6 放射性免疫结合物应通过在血清或血浆中孵育检测体外稳定性。应建立方法来评估游离表位,偶联单克隆抗体,标记的非单克隆抗体三种中每成分存在的放射性白粉比。
说明:对局部外用和制备体外诊断试剂盒单克隆抗体要求参照上述相关部分执行,但其生产条件、小鼠清洁级别、抗体纯度和安全试验可根据实际需要降低或减少要求。
附录1 病毒检测
1 方法
(1)可用补体结合、免疫荧光、血凝抑制或ELISA检测鼠群血清,腹水单抗中的病毒,以确定其病毒污染情况。
(2)将样品(待检物或已破碎的,来自种子批或培养的细胞)接种人二倍体细系培养物中,并观察其病变。
(3)应用鸡胚接种进行检查,可用9~11天龄的鸡胚,将样品注射于10个鸡胚的绒毛尿囊腔、尿囊腔及卵黄囊中。接种后鸡胚至少在5天后才能进行检查。并用豚鼠、鸡或其他禽类的红细胞检查尿囊液中是否含有血凝素。
(4)将待检物肌肉接种出生24小时之内的小鼠至少10只,成年小鼠10只或豚鼠5只,并脑腔接种成年小鼠10只。被试验的动物至少观察4周,动物应无发病,至少80%的动物健康存活。
2 病毒
|----------------------------------
| 组 病 毒 受影响动物
|----------------------------------
| Ⅰ 出血热病毒 大鼠,小鼠
| 淋巴细胞脉络丛脑膜炎病毒(LCMV) 小鼠
| 3型呼肠弧病毒(Reo) 大鼠,小鼠
| 大鼠轮状病毒 大鼠
| 仙台病毒 大鼠,小鼠
|----------------------------------
| Ⅱ 脱脚病病毒 小鼠
| KITHAM氏大鼠病毒(KRV) 大鼠
| 小鼠腺病毒(MAV) 小鼠
| 小鼠肺炎病毒(PVM) 小鼠
| 逆转录病毒 大鼠,小鼠
| TOOLAN病毒(HI) 大鼠
|----------------------------------
| 3 范围
|----------------------------------
|样 品 上述方法 次 数
|----------------------------------
|杂交瘤种子批 (1)(2)(3)(4) 每批检查
|生产细胞库 (1)(2)(3)(4) 每批检查
|鼠群 (1) 定期抽查
|制备腹水的细胞 (1)(2)(3)(4) 至少1次
|体外制备收获前细胞 (1)(2)(3)(4) 至少1次
|单抗腹水混合批 (1)(2) 连续3批后抽检
|体外制备的单抗 (2) 连续3批后抽检
|半成品 (1)(2)(3)(4) 每批检查
|成品 视腹水或鼠群情况定 每批检查
|----------------------------------
附录2 交叉反应试验
1 人体组织器官
扁桃体、胸腺、淋巴结
骨髓、血细胞
肺、肝、肾、膀胱、脾、胃、肠
胰腺、腮腺、甲状腺、甲状旁腺、肾上腺、垂体
脑、外周神经
卵巢、睾丸
皮肤
眼
2 方法
免疫组织化学法及免疫细胞化学法。
附件五:传代细胞系生产生物制品规程
一 细胞系的历史及一般特性
1 细胞系的历史
生物制品生产用任一细胞系均需得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的认可,并应提供如下资料:
1.1 细胞系来源 供者的年龄、性别、种属和健康状况描述。
1.2 细胞传代培养方法、生长特征、世代数、用于生产的最高限制代数、所用培养基成分以及传代史等。
1.3 初步确认实验以及可能存在的所有外源因子检查结果。
2 细胞的一般特性
细胞系的生长模式及形态学特征,细胞鉴定的特殊标志,遗传特征(如HLA,DNA指纹图谱)。
2.2 证明细胞能用于预定目的的资料。
2.3 对细胞系,等于或超过用于生产的传代水平(群体倍增或培养时间)的生物特征作出说明。
二 细胞库
1 细胞库的建立
一旦选定某一细胞系作为产品的生物来源,应建立细胞库以确保在产品的持续生产期限内,充分供应质量均一的细胞及细胞的进一步鉴定,并减少细胞交叉污染及外源因子污染。用于生物制品生产的细胞库应得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认可和注册。
1.1 主细胞库(MCB)
指由单一组织或细胞获得的一定量组成的均一细胞,装安瓿,保存于-100℃以下或液氮中。
1.2 生产细胞库(WCB)
是由1安瓿或1安瓿以上主细胞库细胞获得的,经次代培养扩增至生产者选定的合法的代次,将细胞合并,分装安瓿,-100℃以下或液氮保存。
2.细胞库的保管
主细胞库和生产用细胞库都应贮存在-100℃以下或液氮中,应详细记录安瓿的放置位置,识别标志,冻存日期及库存量。建议主细胞库和生产用细胞库分别设在生产设施中相距较远的两处或多处,以避免细胞系丢失。
3 细胞库检定
3.1 外源因子检查
3.1.1 细菌、真菌检查 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
3.1.2 支原体检查 一般采用用培养法和DNA荧光染色法。也可采用间接免疫荧光法、探针杂交法或PCR法等,但必须有资料证明其特异性和敏感性。任何一种方法都需要设阴性和阳性对照。
3.1.3 病毒因子检查
3.1.3.1 同种细胞直接观察
取混合瓶细胞样品,接种培养瓶,长成单层后更换维持液,观察两周,镜检细胞,应保持正常形态特征。
3.1.3.2 细胞培养检查
细胞培养的上清液混合样品至少接种下列三种细胞培养单层:
(1)一种或两种细胞种类及组织类型与生产用细胞来源相同的单层培养物;
(2)人二倍体细胞单层培养物;
(3)人或猴肾细胞单层培养物。
| 7
| 用于检测的细胞样品应尽可能不稀释,应将上述至少10 细胞和废
|弃的培养液分别接种到三种类型细胞上。
接种的样品量应占维持液的20%以上,至少观察二周,在观察期末做吸附试验。
3.1.3.3 动物体和鸡胚试验
|--------------------------------------------------
|动物组别 要 求 数 量 接种途径 接种量* 观察天数 结 果
| (ml/只)
|--------------------------------------------------
| 乳鼠 24小时内 2窝≥10只 脑内 0.01 21 应健存
| 腹腔 0.1
| 成鼠 12~24g 10 脑内 0.03 21 应健存
| 腹腔 0.5
| 豚鼠 350~500g 5 腹腔 5.0 42 应健存,解剖
| 无结核病变
| 家兔 1.5~2.5Kg 5 皮内 0.1×10 21 无异常
| 皮下 9.0 健存
| 鸡胚 9~11日龄 10 尿囊腔 0.2 3~4 尿液血凝试验**
| 阴性
|--------------------------------------------------
| 7 6 3
| * 每只动物腹腔至少接种10 细胞;脑内至少接种10 细胞;鸡胚10细胞
| ** 用豚鼠和鸡血球
| 如80%以上动物和鸡胚健存,此试验为通过。
| 如果细胞系来源为啮齿类动物,应用10只敏感的成年小白鼠,每只脑内
| 6
|接种10 活细胞用以检测是否有淋巴脉络丛脑炎病毒污染。
3.1.3.4 特殊外源病毒检测
(1)小白鼠、大白鼠及地鼠抗体产生试验检测啮齿类动物细胞系中存在的种特异性病毒,也可用杂交法、PCR法、单抗检测、电镜检测;
(2)人源的细胞系可用体外诊断试验检测病毒性病原,如EB病毒、巨细胞病毒(CMV)、乙型及丙型肝炎病毒(HBV、HCV)、爱滋病病毒(HIV)。常用方法有杂交法、PCR法、单抗检测及电镜检测;
(3)逆转录病毒检测可用电镜检查和逆转录酶(RT)测定。
3.2 细胞鉴别试验
可采用生化方法如同功酶分析、免疫学(如HLA分析)、细胞遗传学(如染色体标记试验)和遗传标记物(如DNA指纹图谱)等任何方法进行鉴别,证明无其他种细胞污染。
3.4 致肿瘤性检测
用于生产的传代细胞系应有致瘤性的资料,对于已经证实有致瘤性的啮齿类动物来源的传代细胞如BHK-21、CHO、C-127不要求做致瘤性试验,除非研究资料能够证明某一新的细胞系不具有致瘤性,否则应把此细胞看作有致瘤性。如果要鉴定某个细胞系是否有致瘤性,可以单用体内法或者单用体外法,也可以体内、体外两种方法联合使用。
3.4.1 体内检测
3.4.1.1 动物
(1)裸鼠;
(2)抗胸腺细胞(ATS)血清或球蛋白(ATG)抑制免疫的新生地鼠,小白鼠或大白鼠;
(3)用健康小白鼠骨髓再建的胸腺切除并照射过的小白鼠。
3.4.1.2 方法
(1)用在生产代数范围内的被试验细胞接种至少10只动物,每只皮| 7|下或肌肉各注射10 个细胞,以Hela、Hep-2细胞为阳性对照,以二倍体细胞(WI-38或RC-5)作阴性对照,阳性对照细胞接种量应比被试细胞少1个数量级。
(2)采用新生地鼠、小白鼠或大白鼠的试验体系时,应于动物出生的当天及2、7、14天皮下或肌肉注射0.1ml有效的ATS或ATG,使在出生当天接种阳性对照细胞的动物产生进行性肿瘤生长和转移。
(3)观察14天,检查有无肿瘤生长,并做详细记录,有结节或可疑病灶时,做病理检查。无结节生长时,半数继续观察1周,另一半数继续观察10周。每只动物应进行解剖,并详细检查。
3.4.2 体外检测 体外检测试验也可充分鉴定细胞的致肿瘤原性。
3.4.2.1 软琼脂集落形成试验。
3.4.2.2 接种器官培养后产生侵袭性细胞生长。
3.4.2.3 传代细胞系中DNA转化实验 实验时应取处于生产用传代水平的传代细胞DNA,目的是确定是否能从传代细胞系中检出活化的致癌基因。
三 细胞培养物的生产和产品检定
1 细胞培养基
1.1 细胞培养基组成和来源的详细资料。对诸如血清和胰蛋白酶这样的来源于动物的原材料,应来自具有适当监测系统的地区和没有发现牛海绵体脑病(BSE)的牛群体。
1.2 血清检测
1.2.1 细菌、真菌检测 按《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进行。
1.2.2 支原体检测 按二3.1.2项。
1.2.3 外源病毒检测
1.2.3.1 血清应检测牛腹泻病毒,样品接种BT细胞后,采用荧光抗体法检测,或细胞培养基上清接种动物酶标方法检测抗体。
1.2.3.2 其他动物血清应检测与该动物感染有关的病毒。
1.2.4 噬菌体检测 利用噬菌斑法、增殖法检测可能污染的噬菌体。
1.2.5 尽可能减少繁殖细胞所需的血清量,成品中血清的残留量不得超过1∶1000000(1μg/ml)。
1.2.6 禁止使用人血清,如使用人血白蛋白,应按《人血白蛋白的制造及检定规程》进行检定。
1.3 胰蛋白酶检测
1.3.1 细胞、真菌检测同二 3.1.1项。
1.3.2 支原体检测同二 3.1.2项。
1.3.3 病毒检测主要检测牛或猪的细小病毒。
1.4 其他
1.4.1 生产细胞中不得加青霉素或其他β-内酰胺类抗生素。
1.4.2 允许加最低量的其他抗生素,但制品中应避免存在任何抗生素。
2 半成品、成品检测
2.1 细菌、真菌检测同二 3.1.1项。
2.2 支原体检测同二 3.1.2项。
2.3 外源病毒检测
2.3.1 方法同二3.1.3项。
2.3.2 用特异探针可检测CMV。
2.3.3 若产品是病毒制品,当制品对检测造成干扰时,应增加一种以上外源病毒常规检查用细胞,观察有无细胞病变,并检测有无血吸附病毒。
2.4 残留DNA测定
用探针杂交法,检查制品中每个剂量的残留量不得超过100pg。
附件六:预防用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的技术要求
预防用新生物制品的临床研究,视研究阶段和制品的性质,可选择疫区、非疫区的适宜人群作为观察对象,由临床研究组织单位和参加单位共同制定严密的计划,并严格遵照执行。
一、范围
包括《新生物制品审批管理办法》中的第一、二、三、四、五类中的预防用新生物制品。
二、内容
(一)评价新制品对人体的安全性。
(二)评价新制品用于人体的预防效果(包括免疫持久性)。
三、临床研究共分四期进行
(一)Ⅰ期临床研究
重点观察人体对新制品的反应程度(安全性)。须由有经验的研究人员和有经验的临床或防疫医师,根据临床前研究结果作出周密的设计,根据制品性质选择健康易感人群观察,选择对象(或其保护人)按自愿原则参加,一般总人数不得超过二十人。如该制品的免疫对象为儿童或婴幼儿时,须按先成人,后儿童,最后婴幼儿顺序分步进行,每个年龄段人数不超过二十人。
研究过程中,必须自始至终对受试者进行局部和全身反应观察,备有应急药物及器械。凡出现不良反应,立即救治。试验结束,应及时总结。
(二)Ⅱ~Ⅲ期临床研究
在Ⅰ期临床研究的基础上,除进一步观察制品的反应外,同时进行体液和/或细胞免疫效果观察和免疫剂量、途径及程序的研究,观察总人数一般为500至1000人,必要时有些制品需增加或减少观察人数,须经专家委员会讨论确定。
临床研究应设对照组,对照组人数和情况应与试验组基本相近,用双盲法和随机抽样进行分组并接种。为使试验结果明确可靠,试验设计还应考虑到①观察地区和人群的选择;②临床诊断标准;③体液和/或细胞免疫检测方法。试验观察应有详细的计划和统一的表格,建立每个受试者的详细记录。
Ⅲ期临床结束,对所得到的数据进行进行数理统计、分析整理,写出正式书面报告。对制品的安全性与免疫学效果作出初步评价,提出免疫剂量、途径和程序。并提出免疫持久性研究方案;如Ⅲ期临床研究中尚需进一步研究免疫剂量、途径和程序,应提出方案。
(三)Ⅳ期临床研究
新制品得到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试生产后,即应进行第Ⅳ期临床研究,必要时可延续至正式生产后。目的是在制品大量使用过程中进一步考核制品的安全性(特别是发生率较低的异常反应)、预防效果和稳定性。可设立几个大量使用该制品的观察区。
Ⅳ期临床研究一般选择发病率高的流行区的人群进行。为进一步评价制品的安全性与预防效果(包括保护率),可根据估计的发病率和保护率设计观察组和对照组所需人数;免疫方案则可根据Ⅱ~Ⅲ期临床研究结果而定。并进行免疫持久性研究,必要时进一步进行免疫剂量、途径和程序的研究。
Ⅳ期临床研究结束,所得资料应用数理统计整理,写出书面报告,对制品作出评价。
●特殊申请的临床研究所遵循的原则基本与中试产品Ⅰ期临床研究
相同,除观察安全性外,还应初步观察血清学效果。
附件七:预防用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程序
临床研究是预防用新生物制品研制过程中的重要阶段,是验证新制品安全性、有效性的关键措施。为做好这项工作特制定以下程序:
一、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工作必须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颁发的《新生物制品审批办法》有关规定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审,待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新生物制品临床研究必须按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批件中的要求和GCP的精神进行。
三、临床研究工作要由临床研究组织单位和参加单位按《预防用生物制品临床研究的技术要求》共同制订科学严密的研究方案,并严格遵照执行,必要时请有经验的临床医生配合。研制单位应参与研究方案的制订和实施过程的监督,以保证方案按时准确地实施。
四、参加临床研究的单位与研制单位要签订合同书。
五、向进行临床研究实施地的卫生行政部门有关领导汇报,向被观察群体所在单位的领导宣传,出示讲明新制品已获准进行临床研究的批件,宣传新制品的有关知识、新制品临床研究的必要性、重要意义以及当地的有利条件等。消除不必要的顾虑,征得他们的同意和对工作的支持。
六、每期临床研究均应遵循自愿的原则选择观察对象,特别是特殊申请和I期临床研究阶段,要向观察对象或接种儿童的家长及所在学校的教师宣传新制品及接种的有关知识等,取得他们的同意和支持,并签字。
七、在临床研究过程中,如发现预防接种异常反应要及时处理,要及时向现场单位及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必要时,由省级卫生行政部门组织有关专家鉴定;区别性质,按共同制定的合同处理。出现严重情况及时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及卫生部汇报。
八、完成新制品临床研究接种反应观察,要向当地卫生行政部门汇报,而后撤离现场。
九、完成Ⅰ、Ⅱ~Ⅲ、Ⅳ期临床研究后,要分别写出总结资料送有关部门。
十、各期临床研究的血清学测定,须由临床研究组织单位完成。
附件八:人的体细胞治疗申报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序 言
自1993年5月卫生部公布《人的体细胞治疗及基因治疗临床研究质控要点》,体细胞治疗的研究与应用进展很快,涌现了许多新的技术方法;应用范围进一步扩大。为了促进我国体细胞治疗的正常开展并利于管理,特起草本文件。
体细胞治疗是指应用人的自体。同种异体或异种(非人体)的体细胞,经体外操作后回输(或植入)人体的治疗方法。这种体外操作包括细胞在体外的传代、扩增、筛选。药物或其它能改变细胞生物学行为的处理。经过体外操作后的体细胞可用于疾病的治疗,也可用于疾病的诊断或预防。体细胞治疗具有多种不同的类型,包括体内回输体外激活的单个核自细胞如淋巴因子激活的杀伤细胞(LAK)。肿瘤浸润性淋巴细胞(TIL)。单核细胞、巨噬细胞或体外致敏的杀伤细胞(IVS)等等;体内移植体外加工过的骨髓细胞或造血干细胞;体内接种体外处理过的肿瘤细胞(瘤苗);体内植入经体外操作过的细胞群如肝细胞、肌细胞、胰岛细胞、软骨细胞等等。
由于体细胞治疗的最终制品不是某一种单一物质而是一类具有生物学效应的细胞,其制备技术和应用方案具有多样性。复杂性和特殊性,因此不能象一般生物制品那样制订出适合于每一种方案的具体标准,本文件只提出一个共同的原则,具体的申报资料和应用方案应根据本文件加以准备、申请和实施。对每个方案的整个操作过程和最终制品必须制定并严格执行(实施)标准操作程序,以确保体细胞治疗的安全、有效。申报资料
一、体细胞治疗制剂的名称、选题目的与依据、国内外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
(一)申请表
(二)体细胞治疗制剂的名称及命名依据
(三)选题的目的和立题依据
(四)国内外有关该制剂的研究现状、生产及临床应用情况(包括专利查询情况)
二、体细胞的采集、分离和检定
(一)体细胞类型和供体的情况
1.体细胞类型
须指出细胞来源是属于自体、同种异体还是异种。必须提供细胞的组织来源及细胞类别的确证资料,其中包括形态、生化或表面标志等。
2.供体
若体细胞来源于同种异体,需说明供体的年龄、性别,供体必须符合献血员的要求,并提供测试的方法及符合条件的依据。供体必须经过检验证明HBV、HCV、HIV-1、HIV-2及其它感染均为阴性。必要时须说明供体的血清学。诊断学及临床资料。对于那些需通过激活体内免疫功能发挥作用或需体细胞在体内长期存活的体细胞治疗项目,除ABO血型外,还必须对供体作HLA-Ⅰ类和Ⅱ类的分型检查,并证明与受体(病人)相匹配,同时提供检测方法和依据。
若体细胞来源于动物,须提供动物的来源。遗传背景。健康证明(如重要病原体包括人畜共患疾病的病原体,饲养条件)。应用此类体细胞的必要性和安全性。
(二)体细胞的采集
应对采集体细胞的技术方法的安全性、可行性、稳定性进行充分论证。应提供体细胞采集技术的标准操作程序。应说明采集体细胞的地址/环境,所用的设备和设施、保存和运输的环节和条件。预防微生物及毒素等有害因子污染的方法。预防共用设备和设施可能带来的交叉污染等措施。
(三)体细胞的分离
应详细规定分离体细胞用的方法、材料及设备,应提供在此过程中所用的各种材料的资料,如果是购买的原材料,应有供应商/制造商提供的产品说明及分析合格证明。
当应用单克隆抗体进行有关操作时,应参照国家卫生部《人用鼠源性单克隆抗体制备及质量控制要点》(1990)和WHO《人用单克隆抗体质量保证指南》(1992)。
(四)体细胞的检定
在体细胞采集及分离过程中的适当阶段,应对体细胞进行质控检定,包括采集与分离体细胞的收率、存活率、纯度、均一性等。应详细说明检定体细胞所用的方法、材料及设备,并应制定合格标准。
三、体细胞的体外操作
(一)培养基
1.所有成份应有足够纯度(例如,接触细胞的水应符合注射用水标准),残留的杂质对培养的细胞或受者不应有明显影响。每个培养细胞的部门应保证培养所用的各种成份的质量都经过鉴定,并制定标准规格。若用商业来源的培养基,应由厂商提供全部培养基成份。
2.血清的使用
除能证明体细胞培养或激活需要血清外,应避免使用任何血清,若必须使用血清,应考虑下列要点:
(1)人血清
a外源因子
可采用下列方法,减少人血清传播外源因子的危险:若必须使用同种异体血清,应该采用已认可的试剂盒检测,筛选HBV、HCV、HIV-1、HIV-2阴性的供血者,若使用合并血清,应采自最少数合格的供者,并且将每批血清样品保留一年。
b血清来源
供血清单位应是国家卫生行政部门认可或批准的采血单位。
c血清的效力
应对每批血清进行支持体细胞活性或激活能力试验。
(2)动物血清
若使用人血清以外的动物血清,每批血清都应对潜在的外源因子(包括人的病原体)进行检查、筛选。例如,牛血清应进行病毒和支原体污染的检查筛选。
3.人血液成份的应用
若培养基中含有人的血液成份,如白蛋白及转铁蛋白,应说明其来源、批号。质量检定合格报告(例如白蛋白是经过批准的)。
4.条件培养基的应用
在体细胞培养中使用细胞培养来源的条件培养基时,有可能增加了制剂的危险性及降低产品的一致性。因此,尽可能确定条件培养基的必要成份,以及尝试用确定的试剂取代条件培养基。在应用条件培养基时应考虑以下几点:
a条件培养基应符合本部分2、3规定的要求。
b应详细提供条件培养基的来源、加工及使用说明。
c当用供者(人)细胞制备条件培养基时,应对供者按献血员标准进行传染因子的检查。
d当用自体细胞制备条件培养基时,应减少传播病毒性疾病的危险,病毒在活体外扩增的能力亦应考虑。
5.抗生素的应用
培养基中尽量避免使用β内酰胺类抗生素。若采用青霉素类抗生素,应做青霉素皮试,该细胞制剂应标明加用的抗生素,并不得用于已知对该药过敏的患者。另外,应做不加抗生素的培养对照,以证明能够保持无菌。
6.其它成份
应充分说明体细胞培养和激活时所采用的有丝分裂原、细胞因子、其他因子或化学物质,以及培养物。如上述成份的生产厂家已获卫生部药政部门批准,可以授权引用该文件。使用单克隆抗体时,应参考《人用鼠源性单克隆抗体制备及质量控制要点》(1990)和WHO《人用单克隆抗体质量保证指南》(1992)。涉及基因治疗的基因和载体的说明,请参见《人基因治疗申报临床试验指导原则》(1998)。
7.培养基检定
对每批制成的培养基(例如已加入血清及生长添加物等)应进行无菌试验,以及对拟给病人用的体外培养细胞的激活及/或支持生长试验。
(二)生产过程
部门应对制备工艺流程有详细的标准化操作程序和适时修订的程序。收获时应保留细胞及培养基样品,供检定用。若细胞培养技术有改进,则应评估对细胞得率、生物学效应、均一性及纯度的影响。
应叙述保证细胞批同一性和防止交叉污染的质量控制系统,以及适用于长期培养时定期进行的和在体外培养后输注前对所有培养物进行的质量控制系统。
(三)质量控制
应对所有成分,包括分离、培养及最后处理细胞所用的器具进行质量控制。各种成分都应进行同一性及污染物检查。有生物活性的成分还应进行功能检定。批记录应予保存,该记录应反映制备每批体细胞的所有步骤,记载每一成分的批号及所有检定结果。
四、体细胞终制剂的检定与质量控制
各批体细胞的检定包括为验证操作过程对最初数批体细胞所进行的检定(及在操作过程作任何改变后进行的检定),以及确定安全性等对每批体细胞所进行的检定,应依据实施方案制定合格标准。
(一)每批体细胞的检定
1.得率及存活率:于回输前应进行体细胞得率及存活率检定
2.每批细胞来源的确认:应注明供者的来源并加以标记或批号
3.无菌试验:每批培养的体细胞在患者输注前均应进行无菌试验。建议在培养开始后3~4天起每间隔一定时间取培养液样品,包括患者回输前24小时取样进行试验。微生物污染试验见《中国生物制品规程》中的《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
若培养物中使用了抗生素,在开始无菌试验时培养液应仔细稀释,使抗生素不干扰任何污染微生物的生长。所采用的无菌试验方法应经过验证。应规定,在患者输注刚要开始前检查微生物培养情况,并培养至培养期结束。在患者使用前,取培养液及/或沉淀物用丫啶橙染色或革兰氏染色,追加一次污染检测。
进行长期培养的体细胞,应进行支原体检查,见《中国生物制品规程》中的《生物制品无菌试验规程》。对大多数自体体细胞产品而言,有效期都很短,因此有些试验(如支原体检测)可能对制品的应用来说耗时太长,但每批制品的留样检测是必需的,其结果可以为制品的质量控制提供完整资料。虽然单个病人应用的体细胞不会等到检测完成后再回输,但是如果留样发现阳性结果或发现几次阳性结果后,应及时对生产过程进行检查。如果在体细胞制备的早期发现有污染情况,应终止该批体细胞制品的继续制备。如果某些检测结果在制品应用时还无结果,应说明可获得结果的时间。
4.体细胞的纯度与均一性
在体细胞回输前,应证明其纯度和均一性已达到可应用水平。
对于经过数代培养的体细胞应进行无污染检查,以保证未被其它类型细胞污染或取代。
对于体细胞体外操作中所用的非人用成份应测定其成品中的含量,例如可检测牛血清蛋白的含量并达到《中国生物制品规程》标准。
5.生物学效应
如有可能,应尽量检测每批体细胞的生物学效应,例如体细胞具有的某种生物学功能。分泌某种产物的能力,表达某种标志的水平等。
(二)连续三批体细胞制剂的检定(申报临床前完成)
检定项目:
1.体细胞制品的得率和存活率;
2.体细胞制品的纯度和均一性或特征性表面标志;
3.体细胞制品的生物学效应;
4.体细胞制品外源因子的检测
●细菌
●真菌
●支原体
●病毒
●内毒素
5.体细胞制品其他添加成份(如牛血清蛋白)的检测(如抗体、血清、抗生素、固相微粒等)
(三)体细胞制剂的制造及检定规程,及连续三批体细胞制剂制造及检定的原始记录,以及中国药品主物制品检定所的复核检定报告。
(四)体细胞制剂的稳定性
根据稳定性的实验结果确定有效期,说明体细胞制剂的保存条件、保存液的成份与配方。
如果体细胞在处理之前。处理当中,或处理之后需由一地运到另一地,应说明运输条件对保存体细胞存活率和功能的影响,应确保运输过程中体细胞制品能达至(上述检定标准。应提供运输容器能适用运输生物材料的合格证明。若体细胞制品经冻存后继续用于病人,应在冻融或再扩增后进行上述检定,达到检定标准。
五、体细胞治疗的临床前试验
(一)安全性评价
1.生长因子的依赖性细胞,对生长行为必须予以监测,若某细胞株在传代过程中失去对该生长因子的依赖,不能再予以使用。
2.对同种异体细胞的移植,必须从免疫学方面提供其安全性依据。
3.对异种细胞,必须提供该异种细胞在体内存活的时间及其安全胜的依据。
4.毒性试验
尽可能模拟临床回输方式,高于临床用量,将相同组织类型的动物体细胞制品回输入动物体内,观察其毒性反应、过敏反应、局部刺激反应。对特殊来源的体细胞,按具体情况制定毒性反应的评价方法。
5.致瘤性试验
对于某些长期培养的体细胞。特别是肿瘤瘤苗,应进行致瘤性试验。
(1)体外试验:软琼脂克隆形成试验。
(2)体内试验:采用裸鼠试验。见《美国FDA关于生物制品生产用细胞株鉴定和质控的考虑要点》(1993)。应证明该肿瘤瘤苗经体外处理后已失去生长和繁殖能力。
6.对于体细胞终制品所用的附加物,应视为体细胞制品的一部分,应作动物毒性试验。
(二)有效性评价
1.体细胞的表型
应提供该类体细胞的形态学、表面标志等,该体细胞应具有预期的功能如分泌某种产物(或因子),可通过体外试验加以检测。
2.体外试验
检测体细胞制品的生物学效应如细胞毒效应、免疫诱导/增强或抑制效应、造血细胞增殖能力等。应提供有效性证明及详细资料。
3.体内试验
如果有可能以动物模型来进行;临床前试验,应测定体细胞制品在体内生物学功能及其治疗效果。
若某种体细胞治疗方法,因种属特异性等原因无法以动物模型体内试验来证实其有效性,应作特别说明,并提供和引证有效性的其它依据。
六、体细胞治疗临床试验方案
(一)临床试验方案除参照卫生部《新药临床研究的指导原则》外,必须包括以选用的病种、病人的年龄范围、性别。疾病的发展阶段(临床分期)、试用的病例数,事前制定病例选择与淘汰的标准。
(二)给药的方式、剂量、时间及疗程,如通过特殊的手术条件导入治疗制品,须提供详细的操作过程。
(三)评估疗效的客观标准,包括临床指标和实验室检测项目。
(四)评估毒副作用及其程度的标准及终止治疗的标准、以及监控毒副作用必需的临床与实验室检测的项目。
七、研制及试用单位及负责人资格认证
提供研究与临床单位的全部主要研究人员和临床工作人员(包括负责医师、护士和实验室操作人员)的工作简历及从事与实施该项体细胞治疗方案有关的经验。提供研究单位从事符合GMP生产临床制品的条件和证明以及临床单位实施该方案的医疗条件。
八、体细胞治疗伦理学考虑
详细要求参见国家卫生部颁发的GCP有关规定。
附件九:人基因治疗申报临床试验指导原则
1993年5月卫生部公布《人的体细胞治疗及基因治疗临床研究质控要点》以后,国内外基因治疗的:临床前及临床研究进展很快。为了有利于我国基因治疗的正常开展,并便于管理,特起草本文件,作为申报人基因治疗临床试验的试行办法。凡国内单位以及国外单位或中外合资单位所研制的人基因治疗制剂在我国境内进行临床研究,均须按本条例进行申报和审批。
目 录
Ⅰ引言
Ⅱ申报资料内容
一、基因治疗制剂及临床试验方案简介
(一)申请表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立论依据和目的及预期效果
(三)制剂的制备工艺简介
二、基因治疗制剂的性质、制备工艺及质控
(一)治疗用的目的基因及其质粒的组建
(二)基因导入系统的组建
1.病毒型基因导入系统
2.非病毒型基因导入系统
(三)治疗用制剂的制备工艺及质控
1.病毒型导入系统作为最终制剂
2.非病毒型导入系统作为最终制剂
3.以基因工程化细胞为最终制剂
三、基因治疗的有效性试验
(一)体外试验
(二)体内试验
四、基因治疗的安全性试验
(一)总体安全性评估
(二)分子遗传学的评估
(三)毒性反应的评估
(四)免疫学的评估
(五)致瘤性试验
五、基因治疗临床试验方案
六、伦理学考虑
七、参考文献
Ⅰ 引 言
基因治疗是指改变细胞遗传物质为基础的医学治疗。目前仅限于非生殖细胞。基因治疗的申报范围,是将外源基因或遗传物质导入人体细胞以达到防治疾病的目的,不包括应用化学药物改变基因表达。后者应纳入化学药物治疗的申报范围。
基因治疗的技术和方式日趋多样性。按基因导入的形式,分为离体基因导入后进入体内(ex vivo)及体内导入(in vivo)两种形式。前者是在体外将基因导入细胞,然后将细胞导入人体;后者则是将基因通过适当的导入系统直接用于人体。所用导入系统包括病毒与非病毒型。因此,申报资料不可能用一个模式来概括,必须按方案及其技术路线而异。本文只可能提出一个共同的原则。具体的方案应根据这些原则,确定具体申报的内容根据国内外基因治疗的进展,一是必须确保安全与有效,要充分估计可能遇到的风险性,并提出相应的质控要求;二是要促进基因治疗的研究,并加强创新。对一些新的治疗技术路线的相应质控要求,可有一定的灵活性,应注意到基因治疗本身的特点以及它与经典的化学合成药物或基因工程药物的差别。为此,希申请者加强咨询和论证,提出一个确保安全有效而又适合实际的申报资料。同时,对每个方案中各个阶段的操作过程、中间及最终制品的制备,务必制订标准操作规程,并予严格实施。
Ⅱ 申报资料内容
一、基因治疗制剂及临床试验方案简介
(一)申请表(见附表)
(二)国内外研究现状、立论依据和目的及预期效果:
1.应提供国内及国外已开展的同样或同类疗法的资料,包括所选择的病种、有效性、安全性及必要性。须着重指出申请方案与国外或国内已批准的方案的不同处、特点及其优越之处。凡属新的方案,应说明其优越性及安全性的依据。
2.须说明可能出现的副作用或危害。并提出如何避免和减少其危害性或副作用的措施。
3.利弊的权衡。根据该治疗方案可能达到的疗效及可能出现的风险,提出总体的利弊权衡的估价。这种估价将是该方案能否获得批准的重要依据之一。
(三)制剂的制备工艺简介:
简要说明该制剂(或产品)的制备工艺流程其对安全性的保证。
二、基因治疗制剂的性质、制备工艺及质控
(一)治疗用的目的基因及其质粒的组建:
不论何种导入形式,首先应说明基因治疗所用的目的基因及其来源(尤其是有否涉及国内外专利问题,应有专利查询资料)、分离的材料方法、克隆步骤、DNA序列分析结果以及重组体质粒组建步骤、详细步骤及鉴定结果。
(二)基因导入系统的组建:
这是指将目的基因导入细胞的系统,包括病毒型与非病毒型系统。病毒型导入系统包括逆转录病毒载体、腺病毒载体、腺相关病毒载体等。非病毒型导入系统除裸DNA外,一般包括两个部分:一是哺乳动物细胞表达载体;二是其它载体组成部分,如脂质体、多肽或金属粒子等。为此,需说明目的基因导入系统的性质与内容。
1.病毒型基因导入系统:
(1)病毒载体及目的基因重组载体
a.载体的来源、结构及专利查询资料
包括载体DNA的限制性内切酶图谱。若有特殊的元件,如启动子、增强子及PolyA位点等,应提供详细资料。若有改变结构(如丢失片段或插入片段),须提供DNA测序结果。若属新的或改变结构的病毒载体,须提供组建的材料、方法、组建步骤及鉴定结果的全部资料。
b.目的基因的重组载体:
须包括目的基因的来源、分离方法及步骤以及DNA测序结果,并须说明目的基因的重组载体的组建方法、包括插入的步骤、限制性内切酶图谱。
c.目的基因的稳定性:包括目的基因的重组体结构与表达水平的稳定性资料。
(2)包装细胞及产病毒的种子细胞库的建立:
a.包装细胞:来源、传代历史以及质控的材料。包括细胞形态学、染色体组型、支原体、细菌、病毒等外源因子的检测结果。若需用其它辅助病毒,须说明其来源、分离的方法步骤。
b.产病毒的种子细胞库的组建:
由病毒载体转染包装细胞所组建的能复制并产生病毒的细胞系称为产病毒细胞系,即种子细胞库。该种子细胞库的组建过程必须予以详细说明,包括材料、方法、步骤、细胞系的鉴定。申报材料包括:
●细胞形态学
●染色体组型
●传代次数
●病毒滴度的检测,包括检测技术及可靠性的依据
●病毒介导目的基因的表达活性
●外源因子检测结果
●复制型病毒的检测,包括方法、技术可靠性及结果
(3)工作细胞库的建立及质控:
须说明工作细胞扩增的方法、传代次数、倍增时间、可允许的传代次数(保持同样的病毒滴度及转导基因的活性)及工作细胞库的规模、保存条件并提供以下资料:
●细胞的均一性:包括细胞形态学、染色体组型、表型、导入基因的存在状态及其表达。
●病毒滴度
●转导基因的活性
●外源因子检测结果
●复制型病毒的检测
所有以上的项目在自检的基础上,均须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检测或由药品监督管理局指定的单位检定。
2.非病毒型基因导入系统
非病毒型基因导入系统,均需一个能在人体细胞表达目的基因的质粒。除裸露DNA外,还须附加其它的组分进行加工,如脂质体、多肤系统、金颗粒等。申报的资料须包括:
(1)目的基因的表达载体:
提供表达载体的来源、专利查询资料。说明载体组建的方法、步骤、限制性内切酶图谱、质粒的元件构成(包括启动子、增强子、poly A位点等)。耐药基因若属耐氨卞青霉素基因,必须说明使用该基因的原因及以后采取确保安全性的措施。
(2)目的基因表达载体工程菌的种子细胞库、工作细胞库的建立,包括上述重组载体转化所用菌种的来源、基因型及表型。种子细胞库的传代次数、质粒拷贝数及基因表达量等。工作细胞库的组建包括扩增条件、传代过程中质粒的稳定性(拷贝数及表达量)、允许的传代次数、细菌的同一性、外源因子(如杂菌、真菌、噬菌体等)的检测等。
(3)DNA制备与纯化的工艺。
(4)DNA纯度(超螺旋型的含量),细菌基因组DNA、RNA、蛋白残留量及热源检测结果。
(5)若用物理方法导入,须提供其详细方法、步骤,基因导入效率及其表达活性以及导入细胞后基因的稳定性,无重排或突变的证据。
(三)治疗用制剂的制备工艺及质控:
基因治疗制剂包括直接把病毒或非病毒型基因导入系统作为制剂和通过病毒或非病毒型导入系统,把目的基因导入细胞(同体或异体),而以细胞为最终制剂。对制备工艺及质控必须提供标准操作流程,并按其步骤严格实施。
1.病毒型导入系统作为最终制剂:
这包括应用逆转录病毒、腺病毒或其它病毒作为目的基因的导入系统,直接用于人体的方案,须提供以下资料:
(1)产病毒细胞扩增的步骤,病毒的分离、富集及纯化为制品的全部流程。
(2)最终制剂的质控应包括:
a.病毒滴度及最终制剂所含病毒量
b.病毒介导基因的活性
c.复制型病毒的检测
d.内毒素检测
e.无菌试验
f.过敏试验
g.异常毒性试验
(3)属逆转录病毒的导入系统,应特别注意复制型病毒的检测。检测的范围,包括前述种子细胞库、工作细胞库及最后病毒制品。细胞上清液的取样应相当于培养上清液的5%。细胞须用共培养法,产病毒细胞取样量须达每批中1%。检测方法,须用S+/L-法、标记挽救法或RT/PCR中的两种方法。必须用阳性对照(COS4070 A上清液)及阴性对照作严格定量标化,证明其敏感性及可靠性。PCR应利用放射性同位素杂交或同样敏感的系统。
(4)若最终制品为腺病毒,须补充以下资料:
a.腺病毒颗粒数及感染单位的测定:目前公认的腺病毒的定量,是腺病|毒颗粒测定,以腺病毒基因组DNA定量为依据,以1个0D260单位作为| 12|1.1×10 颗粒;同时要测定感染滴度。
b.复制型腺病毒的检测
参考美国FDA 1996的建议,在一个病人用的腺病毒的总量中,复制病毒不超过1个PFU。在整个制备过程中,从种子细胞库、工作细胞库的建立以及以后制备用于临床的病毒制剂,均需检测复制性腺病毒。检测必须有阳性对照,感染分子比率(MOI)在10~100之间(过高MOI可抑制复制性病毒的生长)
2.非病毒型导入系统作为最终制剂:
这包括表达质粒DNA的直接导入或制备成脂质体、多肽/DNA复合物或金属粒子通过基因枪导入人体等。凡属此类者须提供以下资料:
(1)制备工艺流程应包括几个部分:
a.目的基因表达质粒DNA的制备工艺:包括大量扩增、DNA分离、纯化成半成品。
b.脂质或其它(如多肽或其它介导物质)的制备工艺。
c.加工为最终制剂(如脂质体、多肽/DNA复合物或其它)的制备工艺
(2)DNA半成品的质控:须包括DNA的纯度、超螺旋体的比例;细菌RNA、基因组DNA及蛋白残留量。DNA制备不得应用氯化铯类化合物。
(3)脂质、多肽类的质控。由于脂质体的形成及多肽类合成过程的随机性,不可能达到一般化学合成物的均一性及纯度,为此应提供不同批号间保证安全有效的可以达到的最大均一性的程度。
(4)最终制剂的质控:
①须提供最终制剂的均一性的资料,不同批号存在的最大均一性的程度,并通过有效性与安全性试验证明在该均一性的范围内有效与安全的证据。
②提供以下检测资料:
●无菌试验
●热原质试验
●过敏试验
●异常毒性试验
●介导目的基因的活性检测
●有害物质残余量的测定
3.以基因工程化的细胞为最终制剂:
这是指应用病毒型或非病毒型基因导入系统,将目的基因导入细胞(自体或非自体细胞),然后扩增成制品而用于病人。这包括ex vivo及其它形式的基因治疗。该类制品应参照《人体细胞治疗申报临床试验》须知进行申报,同时须提供以下资料:
(1)细胞扩增的全部制备工艺,包括生产流程、所用培养液及其配制方法、细胞收集、洗涤最终制品中所用的保存液配方。
(2)半成品(分装前)的质控:
a.细胞形态、表面标志染色体组型及其同一性。
b.活细胞比例
c.目的基因存在状态、表达及其稳定性。尤其要说明对基因及其载体导入后是否出现基因“插入性突变”及其观察方法及结果。
d.上清液中的细菌、热原、其它外源因子等。
e.上清液中小牛血清蛋白残留量。
f.若为释放病毒的细胞,须补充提供:
①病毒滴度。
②病毒转导基因的活性。
③复制型病毒的检测。
(3)最终制剂(分装后)的质控:
a.冻融后细胞存活数、基因表达或转导基因的活性。
b.冻融后细胞上清液(抽样、三批)中的下列检测结果:
①无菌试验。
②热源实验。
c.冻融后细胞的异常毒性试验。
d.若属产病毒细胞,需补充:
①病毒滴度。
②病毒转导基因活性。
e.支原体检查。
鉴于某些细胞产品,有效期较短,而有些项目的检查须较长的时间(如支原体),这些试验项目可对每批最终产品作留样检查,而该检测结果将为产品的质控提供完整的资料。若留样检查发现阳性结果,应及时对生产过程作检查,对已发放的产品立即采取措施停止使用。
(4)附加物的质控:附加物指细胞培养、制备过程中所用血清、生长因子、抗菌素等。对小牛血清自蛋白残留量必须检测。对其它因子须说明去除的过程及效果。若加入细胞因子,应单独作出说明。所有保存液成份应提供其安全性的依据。
(四)连续三批基因治疗制剂的原始制备及检定记录
(五)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的检定报告
(六)基因治疗制剂的稳定性试验资料:需提供保存条件、保存液配方及至少对三批样品进行稳定性考察的具体数据
三、基因治疗的有效性试验:
在临床试验前,须提供基因治疗申请方案的体外及体内试验有效性的资料。
(一)体外试验:
须证明该外源基因导入细胞后,能表达并能达到治疗效果的依据。若属ex vivo,须提供该细胞中目的基因的表达量及细胞导人体内后预期的效果。
(二)体内试验:
提供动物实验结果证明在体内靶组织中基因导入的效率、表达状态及可达到治疗的目的。动物种类根据实验模型的需要而定。导入的途径应尽可能接近于临床试验的途径或条件。由于小动物对某些途径(如动脉插管)有一定困难,若改变导入途径须说明原因及依据。
若有些方案在动物中难以观察其疗效(如种族差异),应充分提供间接或旁证性的有效性试验的资料或依据。
四、基因治疗的安全性试验:
对质控合格的基因治疗制剂,须提供以下安全性试验的资料:
(一)总体安全性评估:
除了在质控中已规定的各项要求外,对于ex vivo用基因工程化的自体或异体细胞导入人体,应提供以下资料:
1.生长因子的依赖性细胞,对其生长行为必须予以监检。若某细胞株在传代过程中失去对该生长因子的依赖性,不能再予以使用。
2.对同种异体细胞的移植,必须从免疫学方面提供其安全性依据。
3.对异种细胞,必须提供该异种细胞在体内存活的时间及其安全性的依据。
4.致瘤性试验:
无论是自体或异体细胞,经基因操作后,均须作致瘤试验。对于瘤苗类制品,必须提供该瘤细胞经过何种处理能有效地阻止继续增殖的证据。致瘤性试验包括软琼脂细胞生长及裸鼠内致瘤试验。
5.细胞种类均一性的监控。对瘤苗类制品,应提供如何去除非肿瘤细胞的方法、步骤及其可靠性的依据。若从肿瘤组织中分离非肿瘤细胞(如淋巴细胞),则必须提供消除肿瘤细胞的方法、步骤及其可靠性(包括致瘤试验在内)的依据。
6.复制型病毒的检测,若应用病毒型导入系统必须严格检查复制型病毒(见二(三)1(3))。
7.特种添加物:除细胞培养及保存所用的试剂外,某些ex vivo或invivo导入基因或细胞时,加用的明胶、缝线或金属粒子等其它添加物,对此类物质必须有动物实验证明其体内的安全性。
(二)分子遗传学的评估:
对in vivo的治疗方案,必须提供动物体内目的基因导入靶组织与非靶组织的分布情况、基因的存在状态及表达情况。对于ex vivo的方案。须提供导入基因的细胞进入体内后,基因的表达情况。
(三)毒性反应的评估:
这是安全性试验的重要组成部分。in vivo的方案必须提供毒性反应的详细资料。除目的基因可能导致的毒性外,导入系统的安全性评价至为重要,其安全性评估应包括急性毒性(最大耐受量)及长期毒性试验。毒性试验所用的剂量,除包括相当于临床使用剂量(按体重或表面积计算)外,尚需有一个较大的剂量。给药途径应尽可能模拟临床给药或导入的形式。若改变途径须说明其原因及依据。毒性反应的观察,除常规检测项目外。应包括与基因治疗相关的检测指标。
对于ex vivo方案,对瘤苗类或淋巴细胞、巨噬细胞类等自体细胞的导入,一般可免做动物急性和长期毒性试验。但若加入特殊的添加物(如明胶、缝线、特殊的导管等),以及对于某些重要人体脏器年导入(如心、脑、肝等)必须作动物体内毒性作用的试验,并提供详细资料。若ex vivo方案添加细胞因子,亦必须提供其安全性的资料。对采用皮肤、皮下、肌肉给药途径的方案,无论是ex vivo或in vivo均需提供局部刺激性的资料
(四)免疫学的评估:
无论病毒型与非病毒型载体系统,均需注意进入体内后的免疫反应有关的问题,包括过敏反应、排斥反应以及机体的自身免疫反应(如对裸DNA)等。为此申报材料必须尽可能提供这方面的有关资料,并对可能发生的免疫反应提出相应的监控及处理措施。
对用于改变机体免疫状态的目的基因及其导入系统(如瘤苗、导入细胞因子基因或输入基因工程化的免疫细胞),更需提供它所引起的机体免疫改变以及可能的副作用的资料(参照人体细胞治疗申报临床试验须知)。
(五)致瘤性试验:(见(一)4.)
五、基因治疗临床试验方案:
基因治疗不同于一般生物技术制品的临床应用,首先是它的复杂性。需有经验的临床单位和专家将制品输入或埋入人体的特定组织,甚至通过手术进行操作;二是它的风险性,尚存在许多未知的因素,须对临床研究的全过程进行严密监控。为此必须有临床与研制的基础研究单位联合申请。临床研究方案除参照卫生部《新药临床研究的指导原则》外,必须包括以下几点:
(一)单位主管部门(相当于省市卫生厅局)审查意见,包括对“方案”的必要性、可行性、安全性及对参加。研究的临床和基础研究单位、人员的资格审查意见。
(二)提供基础研究与临床单位的全部主要研究人员和临床工作人员(包括负责医师、护士和实验室操作人员)的工作简历及从事与“实施方案”有关的经验。提供研究单位符合GMP生产条件的证明以及临床单位具有实施临床“方案”的医疗条件。
(三)应制定病例入选、排除与淘汰的标准,包括病种、病人的年龄范围和性别、疾病的发展阶段(临床分期)等、以及试验的病例数。
(四)给药的方式、剂量、时间及疗程。如需通过特殊的手术导入治疗制剂,须提供详细的操作过程。
(五)评估疗效的客观标准,包括临床指标和实验室检测项目。
(六)评估毒副作用及其程度的标准及终止治疗的标准。以及监测毒副作用所必需的临床与实验室检测的项目。
(七)提供基因导入后是否导入非靶组织的分子生物学检测的项目、方法及指标。
(八)若导入病毒或可能改变机体免疫状态的制剂,须针对性地提供观察人体免疫学方面的相关检测指标及对可能发生的免疫学反应的必要处理措施。
(九)对可能产生的副作用或不良反应的记录及总结的表格。
(十)建立实施治疗方案中的事故报告制度。
(十一)随访的计划及实施办法,包括须检测的项目。
(十二)在临床研究过程中,必须严格防止环境污染的措施,如应用病毒,必须防止及证明不发生水平感染的可能性,以及防止对儿童及孕妇的影响。
六、伦理学考虑:
申报材料中,必须提出实施方案中有关伦理学方面的材料。必须充分重视伦理学的原则并具体按卫生部GCP规定的要求严格实施。包括在实施本方案前,须向病人说明该治疗方案属试验阶段,它可能的有效性及可能发生的风险,同时保证病人有权选择该方案治疗或中止该方案治疗,以及保证一旦中止治疗能得到其它治疗的权利。严格保护病人的隐私。在病人家属充分理解并签字后才能开始治疗。
基因治疗目前不用于生殖细胞。
附件十:放射免疫分析药盒申报资料项目及要求
一、新放免药盒的申报资料项目
1.向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报送的研制计划备案文件的复印件;
2.名称及命名依据,选题的目的和依据,国内外有关的研究现状或生产使用情况的综述;
3.放免药盒内所用的校准试剂、标记抗原、抗体或抗血清、分离试剂及质控样品的制备规程和原材料的来源及规格要求、实验室的各项检定等有关资料、数据和结果;
4.放免药盒的总体质量评价资料,包括:灵敏度、精密度、工作范围、抗原-抗体最大特异性结合率(Bo/T%)、非特异性结合率(NSB/T%)、剂量-反应曲线的线性相关系数(r)、有效剂量(ED25、ED50、ED75)、特异性、健全性、准确性、精密度(批内、批间变异系数);
5.放免药盒的稳定性试验及其有效期的有关数据和资料;
6.放免药盒临床有效性资料,包括3家以上省级医院(设有核医学科)提供能评价其临床有效性且具有统计学意义的例数,并与现有公认的诊断或疗效观察方法或手段进行对比的临床总结资料;
7.放免药盒制备工艺及质量标准草案、使用说明书草案,并提供具有完整内、外包装的样品;
8.连续试制的三批样品制检原始记录及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授权的药品检验所的检验报告。
9.生产单位《放射性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的复印件。
二、放射免疫分析药盒通则(试行)
(一)、前言
放射免疫分析技术广泛应用于人血清、血浆和尿液等生物样品中微量物质的测定,在生物医学研究、临床诊断和疗效观察方面起着重要的作用。为保证放射免疫分析结果的准确性与有效性,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生产、销售的放射免疫分析药盒(以下简称放免药盒),其生产与检验必须符合本“通则”的各项规定。
(二)、放免药盒的组成
放免药盒是指根据放射免疫分析原理,为测定某一被测物质所配制的分析试剂盒,它由校准试剂、标记抗原、抗体或抗血清、分离试剂、质控样品及必要的辅助试剂等组成。
1.校准试剂
校准试剂是指用生物液或缓冲液体系配成的一组含不同浓度校准品的试剂,用于制作放射免疫分析的剂量一反应曲线。
(1)校准品的鉴定
校准品需通过定性和定量分析,对多肽激素、蛋白质等生物活性物质必须以标准物质为对照进行活性标定,并证明其同质性。
(2)校准试剂的标定
将标准物质用同一溶液体系配制成与校准试剂中校准品浓度相应的系列溶液,同时作放射免疫测定,并用数学模型进行拟合,要求两剂量一反应曲线平行,以标准物质为基准,求出校准试剂中校准品的实测值,要求其标示值与实测值的偏倚不超出±10%。
(3)剂量单位
校准试剂中校准品的剂量单位用物质浓度。如摩尔每升(mol/L)、毫摩尔每升(mmol/L);对少数尚未能精确测得相对分子量的物质,可仍暂用质量浓度,如微克每升(μg/L)、毫克每升(mg/L);对有国际标准品的品种,采用国际单位每升(IU/L)、毫国际单位每升(mIU/L)。
2.质量控制样品
质量控制样品原则上用被测生物液做基质,其中含有已知量的被测物质。根据样品的测定值与靶值之间的偏倚和测定精密度,检查该放免药盒的稳定性,同时判断未知样品测定结果的准确性。
质控样品中被测物质含量应根据临床参考值以及剂量一反应曲线的工作范围而定。质控样品用不同批放免药盒各重复测定10次以上,求得均值(靶值)和标准差(S),常规测定中质控样品的测定值的允许范围不应超过±2S。
3.抗体或抗血清
放免药盒中应选用高亲和力、高特异性的抗体或抗血清,生产厂家须提供相应的技术参数(如亲和常数、交叉反应和稀释度等)。
4.标记抗原
标记抗原应具有高放化纯度和高免疫活性、适宜的比活度,在有效期内稳定,要求放化纯度在90%以上,过量抗体结合率在80%以上。
5.分离试剂
药盒中选用的分离试剂和分离方法应达到有效的分离效果。并降低非特异结合率。
(三)、评价放免药盒质量的技术要求
1.灵敏度:能与零剂量区别的被测物的最小可测值。
2.工作范围:选用重复10次以上实验的精密度图中变异系数小于15%的剂量范围为工作范围。
3.非特异结合率(NBS/T%):指不是由抗原与抗体特异反应而形成的本底结合率。聚乙二醇分离方法应小于10%,各种第二抗体法及各种固相分离方法应小于5%。
4.抗原-抗体最大特异性结合率(Bo/T%):是指标记抗原与选定的限量抗体的结合率。应在20%以上,各批应稳定在相近水平。
5.剂量-反应曲线按Logit(B/Bo)-Log(dose)数学模型计算时,其线性相关系数的绝对值应大于0.9900,有效剂量值ED25、ED50、ED75应在剂量-反应曲线的范围内,各批放免药盒ED50的变异系数不应超过±15%或±20%。
6.特异性:用交叉反应率作为评价指标,一般以被测物和类似物置换零校准管50%时的物质浓度的比值表示。
7.健全性:应保证药盒中所使用的校准品与被测物同质,可用临床样品和标准物质在相同条件下测定,并进行平行性检验。
8.准确性:是指校准品剂量的准确性和样品中待测物的合理回收。放免药盒校准试剂必须用标准物质进行标定,确保标示值与实测值偏倚不超过±10%。在剂量-反应曲线的不同剂量水平做回收实验,其回收率应在100±10%范围内。
9.精密度:包括批内精密度和批间精密度。批内精密度是指同一样品的多个复管在一次测定中的重现性,其变异系数应小于10%;批间精密度是指同一样品在多次测定间的重现性。其变异系数应小于15%或20%。
10.稳定性:放免药盒在有效期内,于规定的存放条件下。各项技术指标均应在允许范围内。
(四)、放免药盒的说明书及包装
1.说明书应包括下列内容:
(1)品种的中英文名称:
(2)测定原理和临床意义简介;
(3)校准试剂中校准品的浓度、标记抗原的比活度、抗体或抗血清的交叉反应及动物种属或单抗细胞株的来源、分离试剂的组成和质控样品的参考值;
(4)试剂配制方法及储存条件;
(5)操作程序和数据处理方法、剂量-反应曲线图;
(6)分析的质量参数:T、NSB/T%、Bo/T%、灵敏度、相关系数、曲线参数ED25、ED50、ED75值和质控样品测定值及批内和批间变异系数、临床正常和病理参考值;
(7)注意事项(包括对待测样品的要求和仪器条件);
(8)参考文献。
2.各组分标签应包含如下内容:名称、批号、使用说明、保存条件、有效期、生产厂家名称及□供体外诊断用□字样,标记抗原需有放射性核素标志。
3.放免药盒包装应符合安全运输要求,其包装应注明产品名称、批号、批准文号、生产厂家名称、保存条件、有效期、放射性药品标志、出厂检验合格证等。
注:本《通则》适用于体外诊断用放免药盒。其它放射性标记的各种体外诊断用药盒参照本《通则》有关部分执行。
附件十一:用于检测病原体的体外核酸扩增(PCR)诊断试剂盒的申报、审评暂行办法
一、申报及审评要点:
1.按新体外诊断用品申报要求,上报各项具体内容。
2.试剂盒方法性能及详细资料。
(1)病原体的靶核酸序列
a.靶核酸序列的特点:长度(碱基数);碱基序列及限制性内切酶图谱;序列所在基因组和在基因组中的具体位置;编码性质;序列拷贝数;有关参考文献等。
b.被选择序列作为靶序列的理由。
c.选择多个靶序列的理由。
d.靶序列的保守性及特异性。
(2)核酸引物和探针
叙述该产品的所有引物和探针序列的特性,包括下列资料:
a.核苷酸碱基数,G+C百分比,引物和探针的类型(DNA和RNA),核苷酸碱基序列。
b.若使用寡核苷酸为引物或探针,一定要有制备方法,包括使用的仪器设备,纯化和合成后有效性的质控指标,寡核苷酸引物纯度,A260/A280吸光度比值。
c.引物内部二级结构和末端互补情况。
d.用于捕获或测定目的的任何连接物。连接物的连接方法和连接稳定性。
(3)扩增使用的酶
a.所用酶的来源和使用目的;
b.酶的性质(热稳定性、纯度等);
c.所使用的仪器设备和扩增条件(时间、温度);
d.核酸模板的用量;
e.扩增循环次数;
f.终止反应的方法;
(4)标本的准备和处理
a.各类标本所需最小用量;
b.标本处理中所使用的试剂或其他材料、设备及其作用;
c.标本处理中所用试剂(或材料)不受污染的资料;即证明它们未受到微生物或可扩增的核酸以及核酸抑制物的污染;
(5)扩增产物生产工艺及检测方法的研究;
(6)试剂盒中一定要有对照品及其评价说明。
a.对照品应尽可能和真实标本一致。即质控品的基质(Matrix)尽可能和真实标本一样,而不是已抽取的质粒或有关靶核酸;
b.每个试剂盒内至少有3个对照,应分别产生强阳性、临界阳性及阴性的检测结果;
c.说明对照品的使用方法及预期结果。出现结果不符合的可能原因及措施等;
(7)说明试剂盒中所提供的其他试剂在测定中的用途、组成和质量指标。
(8)判断实验结果的方法及理由,详细叙述出现假阳性或假阴性结果的可能原因。扩增产物的检定以探针杂交检定方法取代凝胶电泳溴巳啶染色检定方法。
3.标本采集和运送:
(1)标本收集所用容器的要求;
(2)标本采集中病人准备和采集要求;
(3)标本储存及运送要求。
4.试剂盒的性能指标评价:
(1)检测限度:可以选用以下方法;
a.以可稳定检测核酸的最小拷贝数为检测限度;
b.以阴性标本为基质(Matrix)配制和系列稀释已用认可的、灵敏度相当的方法测知病原体量的标本。对每个样品作三份重量测定。三份均是阳性的最小病原体量为试剂盒的检测限度;
(2)检测的特异性及受干扰情况,用下列不同状态的待检物质阴性的标本证实产品的特异性:
a.含共生微生物标本;
b.含病人内源性物质(如血液、粘液、脓液等)标本;
c.含外源因子(如病人使用药物、抗凝剂、稀释液等)标本;
d.其他须说明的干扰因素。
(3)去污染方法的有效性:若试剂盒中有防止和去除核酸污染的试剂(如尿嘧啶-N-糖基化酶等),须提供使用方法和有效性的数据。
(4)提供所推荐的运送和储存条件有效性数据。
(5)精密度:将10份含不同病原体量的临床标本或模拟标本(包括强阳性、临界阳性及低于临界值的标本)和试剂盒内3份质控一起分送3个实验室,在3个不同日期对每份标本作3次重复测定,然后进行结果统计。根据实验结果确定试剂盒的精密度范围。
5.临床考核:
(1)由国家确认的三家以上的PCR诊断试剂考核实验室进行临床考核;
(2)实验标本必须代表该试验所要检测的合适人群,即病人和有类似该疾病症状的病人的标本,和/或健康人标本。总病例要求不少于500例(每家临床考核单位不少于150例,阴阳性标本基本各半)。
(3)确实具有其他生物检验方法可作为诊断盒标准者,以该检验方法为准来评价试剂盒。
(4)若国内外已有批准文号的同类试剂盒,需和申报试剂盒同时作对比,报告符合率;
(5)列出所用结果,计算出临床灵敏度及临床特异性。阳性结果预期值、阴性结果预期值、总有效率。考核实验室须提供测定日期的质量控制结果。
6.说明书的要求
应包括下列内容:
(1)用途:指明检测病原体的名称、使用标本的类型、使用的方法学和辅助诊断何种传染病的疾病名称;
(2)试剂盒简述及测定原理;
(3)试剂的组成和配制;
(4)标本采集和处理。
a.标本类型、采集器具,正确的采集方法;
b.病人准备要求和标本采集要求;
c.规范的标本运输条件;
d.标本的贮存条件和稳定期;
(5)检测步骤
(6)质量控制
(7)结果判断方法
(8)试剂盒保存条件和效期
(9)注意事项:必须强调
a.PCR操作各阶段应在不同的实验室中进行;
b.PCR操作每个阶段使用专用的仪器和设备;
c.使用自卸管(滴头)移液器(加样器)或填塞性滴管(滴头);
d.在试剂和标本准备阶段使用负压超净工作台;
e.穿工作服和一次性手套(经常替换手套);
f.在每次检测中设置阴阳性对照品;
g.具有专门经验和培训过的人员进行操作;
h.使用一次性用品;
i.用10%次氯酸或70%酒精或紫外灯处理工作台和加样器。
j.对有害物质和污染的试剂、标本的处理条款。
注:其他体外核酸扩增诊断试剂盒申报、审评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附件十二:体外生物诊断试剂报批批量最低要求
酶联免疫试剂 1万人份/批
放射免疫试剂 1万人份/批
凝集法诊断试剂 1万人份/批
胶体金诊断试剂 3千人份/批
PCR法诊断试剂 5千人份/批
其他法诊断试剂根据生产工艺、产品稳定性、市场需求估算量具体制订,一般为3千~1万人份/批。
附件十三:
证书
新生物制品 申请表
生产
名 称:
类 别:
研究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制
研制单位填报项目
---------------------------
| |中文名 | |
| |----|--------------|
|品 名|英文名 | |
| |----|--------------|
| |汉语拼音| |
|-----|-------------------|
|商 品 名| |
|-----|-------------------|
|剂 型| |规格 | |
|-----|-------------------|
|组成成份、| |
|含量和配方| |
|-----|-------------------|
| 制 | |
| | |
| 备 | |
| | |
| 工 | |
| | |
| 艺 | |
|-----|-------------------|
| | | 用法 | |
|适 应 症| | 及 | |
| | | 用量 | |
|-----|-------------------|
| | |
| 主 要 | |
| | |
| 质 控 | |
| | |
| 标 准 | |
| | |
---------------------------
--------------------------------
| | |
| 毒性研究 | |
| 项目及结论 | |
| | |
|--------|---------------------|
| | |
| 临床研究 | |
| 项目及结论 | |
| | |
|--------|---------------------|
| | |
| 不良反应 | |
| 及注意事项 | |
| | |
|--------|---------------------|
| | |
| 稳定性 | |
| 实验项目 | |
| 及结论 | |
| | |
|--------|---------------------|
| | (盖章) |
| 申请证书单位 | |
| | |
|--------|---------------------|
| 地 址 | |电 话| |
|--------|---------------------|
| | (盖章) |
| 申请生产单位 | |
| | |
|--------|---------------------|
| 地 址 | |电 话| |
|--------|-------|----|--------|
| 研制负责人 | (签名)|日 期| 年 月 日 |
--------------------------------
说 明
本表封面上写的“证书”“生产”视各单位的具体需要而定,如研究单位
不具备生产条件,只申请“证书”,则可将“生产”二字划去。
附件十四:
新生物制品转正式生产申请表
名 称:
类 别:
研究单位: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制
研制单位填报项目
-----------------------------
| |中文名 | |
| |----|--------------|
| 品 名 |英文名 | |
| |----|--------------|
| |汉语拼音| |
|-------|-------------------|
| 商 品 名 | |
|-------|-------------------|
| 剂 型 | |规 格| |
|-------|--------|---|------|
| 试生产 | |试生产| |
| 批准文号 | |期至 | |
|-------|-------------------|
| | |
| 稳定性考察 | |
| | |
| 结论及有效 | |
| | |
| 期的确定 | |
| | |
| | |
|-------|-------------------|
| 试产期制品 | |
| | |
|质量考核情况 | |
| | |
|(包括国家检 | |
| | |
|定所的检定结 | |
| | |
|论) | |
| | |
-----------------------------
-------------------------------
| | |
| | |
| 第Ⅳ期 | |
| | |
| 临床研究 | |
| | |
| 结论 | |
| | |
| | |
|-------|---------------------|
| 申请单位 | (盖 章)|
|-------|---------------------|
| | |邮政编码| |
| 地 址 | |----|--------|
| | |电 话| |
|-------|-------|----|--------|
| 申请负责人 | (签名)|日 期| 年 月 日 |
-------------------------------
附件十五:
新生物制品试行规程转正申请表
新生物制品名称:
类 别: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制
生产单位填报项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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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正式品名(英文 | ||
|| | ||
||名或拉丁名及汉 | ||
|| | ||
||语拼音名) | ||
|| | ||
||--------|----------------------------||
|| | | | ||
|| 剂 型 | |规 格| ||
|| | | | ||
||--------|----------------------------||
|| | ||
|| 新药证书编号 | ||
|| | ||
||--------|----------------------------||
|| | ||
|| 批准文号 | ||
|| | ||
||--------|----------------------------||
|| 试行规程编号 | ||
||--------|----------------------------||
|| 保护期 |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规程试行期 | 年,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
||--------|----------------------------||
|| 作用与用途 | ||
|| | ||
|| | ||
||--------|----------------------------||
|| 用法与用量 | ||
||--------|----------------------------||
|| 申请企业 | (公章) ||
||--------|----------------------------||
|| 地 址 | ||
||--------|----------------------------||
|| 电 话 | |邮政编码| ||
||--------|--------------|----|--------||
|| 企业负责人 | (签字) |申请单位| 年 月 日 ||
|---------------------------------------|
-----------------------------------------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技术审核意见
------------------------------
|----------------------------|
|| | ||
||规程的技术 | ||
|| 复核意见 | ||
|| | ||
||------|-------------------||
||与国外标准的| ||
|| 比较及 | ||
||规程中还存在| ||
|| 的问题 | ||
|| | ||
|| | ||
||------|-------------------||
|| | ||
||结论意见(附| ||
||近期三批产品| ||
||全检报告) | ||
|| | ||
|| | ||
||------|-------------------||
|| | | ||
|| | | 年 月 日||
|| 负责人 | | ||
|| | (签字) | (盖章) ||
|| | | ||
|----------------------------|
------------------------------
附件十六:新生物制品试行规程申报转正的具体要求
一、药品生产企业申请新生物制品制造检定规程(以下简称规程)转正,须填写“新生物制品试行制造检定规程转正申请表”并附以下各项资料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
1 申请转正品种的制造检定规程、修订说明(含与国外规程对比表)和该产品使用说明书;
2 对新药批件中所提意见的改进情况及说明;
3 有关审批资料(包括新药批件、试行标准及有关审查意见、经审评通过的新药全套资料等);
4 生产总批次及部门产品的全检数据(一般每年统计不少于连续批号10批结果);
5 试行规程期内产品质量稳定性情况及有效期的最后确定;
6 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对该产品的抽样的检定结果报告。
二、新生物制品正式规程的确定应依据生物制品制造检定规程规范的原则进行并做到质量可控。同一品种如有不同申报单位,存在不同的试行规程,按高标准进行统一。在规程统一过程中,如需要进行实验复核,由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与中检所等有关单位商定后由中检所执行。对规程试行期先后不同的品种以最先申报的规程开始办理转正,对试行期未满的标准,由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通知有关单位提前向药品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提前办理转正手续,以便同一品种按统一的规程执行。
三、中国生物制品标准化委员会收到药品生产企业的规程转正申请后,如初审认为不需再组织技术复核或补报资料或统一规程,一般在4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并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需再进行技术复核的新生物制品试行规程,视复核结果确定,一般在1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技术资料不全者,不予受理。
四、新生物制品试行规程转正时所采用的凡例和附录等,按我国现行版《生物制品规程》的规定执行。
五、新生物制品批准生产后,检定所需标准品、对照品即由中国药品生物制品检定所组织研究、制备、标化、统一分发。
六、规程转正审评和技术复核检验费用按有关文件规定办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