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许可法重在合法高效公正便民——访国务院法制办秘书司副司长李岳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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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法制日报
  从开始起草到审议通过,前后历经七年的行政许可法终于在2003年8月27日经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这部法律制定时间之长,讨论次数之多,改动幅度之大,参与面之广,在我国近年来的行政立法中都是非常罕见的,因而引起国内外的密切关注。本报记者为此走访了行政许可法的重要起草人之一、国务院法制办秘书司副司长李岳德。
  一、行政许可法的制定历时如此之长,您能介绍一下该法出台的具体过程吗?
  答: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从1996年着手行政许可法的调研、起草工作,形成了《行政许可法(征求意见稿)》。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将行政许可法列入立法规划,确定由国务院提出法律草案。据此,国务院法制办以征求意见稿为基础,结合清理国务院部门行政审批事项,从2000年初开始行政许可法的起草、调研、论证,就起草这部法律涉及的主要问题,征求了地方人民政府、国务院部门、专家学者的意见。在此基础上,起草了《行政许可法(初稿)》,于2001年7月印发国务院各部门、省级人民政府及较大的市人民政府的法制工作机构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等单位以及专家学者征求意见;召开3个座谈会,听取国务院部分部门、一些地方人民政府和专家学者的意见;几次召开国内外专家参加的论证会,研究了美国、德国、日本等国的行政许可制度;还请4个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专门对草案有关行政许可程序的规定提出意见,经反复研究、修改,形成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
  草案经2002年6月19日国务院第60次常务会议讨论通过,于2002年7月5日由国务院提请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9次会议审议。2002年12月,九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1次会议对草案进行了第二次审议,2003年6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次会议进行了第三次审议,2003年8月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4次会议第四次审议通过。
  二、行政许可法从开始起草到审议通过,前后历经7年,其中国务院曾两次审议,全国人大常委会曾四次审议,这在其他法律是不多见的,请问为什么?
  答:行政许可是一项重要的行政权力,它涉及政府与市场的关系,行政权力与公民权利的关系的界定和行政权力的运作方式,事关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保护,事关政府职能的转变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行政许可法是继行政诉讼法、国家赔偿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复议法之后又一部规范政府共同行为的重要法律。对行政许可基本原则、设定行政许可的范围与分类、行政许可设定权的划分和设定程序、实施行政许可的主体、行政许可程序、监督检查、收费、法律责任规定,都涉及对现行行政许可制度的改革。
  而其中涉及的重大法律问题、理论问题,国外也无现成的经验可供借鉴。要使行政许可法在法律上、理论上站得住,有所创新、有所改革,又力求做到在实践中行得通,具有较强的可操作性,都需要反复调查研究、论证,使各方面意见和认识逐渐趋于一致。在行政许可法起草审议过程中,我们特别注意进行反复调研、论证、听取各方面意见,充分发扬民主,在草案臻于成熟、保证质量的条件下,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才审议通过。
  三、行政许可法起草过程中体现了什么样的思路?
  答:总体思路是:
  (一)从设定、实施两个环节规范行政许可,保证行政许可合法、高效、公正、便民。对设定行政许可规定得原则一些,使其在法律上、理论上站得住;对实施行政许可尽量规定得具体一些,力求在实践中行得通。
  (二)推进体制创新。总结实践中的成功经验,借鉴国外一些通行做法,规定了设定行政许可的事项范围、设定行政许可说明制度、书面申请制度、窗口式办公制度、当场受理制度、听证制度、期限制度、当场决定制度、对被许可人的举报监督制度等。
  (三)强化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的法律责任。一是作出行政许可决定过程中的法律责任;二是对被许可人的监督责任。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browseotherlaw.cbs?rid=bj&bs=229568&anchor=0#go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