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的决定

(1999年9月3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1999年9月10日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16号公布 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 颁布日期:1999-09-10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浙江省人大常委会

  浙江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对《浙江省城市房屋产权产籍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二条:“房屋产权抵押登记也可以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办理。”
  根据本决定对部分条文的顺序作相应调整。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62&order=4&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CF12%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4251202&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