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等13项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 颁布日期:2001-12-28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天津市人大常委会
2001年12月28日由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28日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和建立健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及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新形势的需要,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对本市的地方性法规进行了全面清理。经过清理,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对主要内容与新的或者已经修改的法律、行政法规不相适应,或者已被本市新的地方性法规所代替,以及明显不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承诺的《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等13项地方性法规,予以废止(目录见附件)。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天津市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决定废止的地方性法规目录
序号 名称 发布时间 说明
1天津市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条例 1999年5月18日天津市第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主要内容与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不相适应,其直接依据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劳动管理规定》已经废止
2天津市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工会若干规定 1987年9月18日天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七次会议 主要内容与2001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修订的新《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会法》不相适应
3天津市通信管理条例 1997年1月28日天津市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主要内容已不适应改革后的国家通信管理体制,且与2000年国务院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规定不相适应
4天津市抵押借款条例 1993年4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主要内容已经被1995年全国人大常委会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所取代
5 天津市经济合同管理的若干规定 1987年11月5日天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八次会议 制定的主要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已经被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所取代,主要内容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不相适应
6 天津市保护个体工商户合法权益和加强个体工商户管理规定 1986年8月28日天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主要内容已经不适应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需要
7 天津市保护农村承包经营户合法权益和加强农村承包经营户管理规定 1986年8月28日天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九次会议 主要内容已被1993年4月27日天津市第十一届人大常委会第四十三次会议通过的《天津市农村集体承包合同条例》所取代
8 天津市城市建设拆迁安置办法 1986年11月6日天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 国务院2001年6月公布新的《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主要内容与该条例不相适应
9 天津市整顿市容暂行规定 1981年6月27日天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 主要内容已不适应改革后的市容环境管理体制,且不适应当前市容环境管理的需要
10 天津市境内海河水系水源保护暂行条例 1981年1月29日天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1996年5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了新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主要内容与该法不相适应
11 天津市噪声管制暂行条例 1981年1月29日天津市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 1996年10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主要内容与该法不相适应
12 天津市若干公民权益纠纷分工受理的规定 1986年12月25日天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一次会议 主要内容已经被《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城市房屋拆迁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所取代
13 天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工作制度的暂行规定 1984年1月21日天津市第十届人大常委会第八次会议主要内容已经被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议事规则、人事任免办法、代表法实施办法等地方性法规所取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