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人民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等14件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09年11月27日省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2009-11-27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吉林省人大常委会

  吉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五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14件地方性法规:
  一、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与人民代表联系的暂行办法
  二、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充分发挥省人民代表作用的若干规定
  三、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巩固九年义务教育成果,提高义务教育水平的决定
  四、吉林省禁毒条例
  五、吉林省公路养路费征收管理若干规定
  六、吉林省城镇集体所有制企业合法权益保护条例
  七、吉林省生产资料市场管理条例
  八、吉林省保护个体工商户私营企业合法权益条例
  九、吉林省劳动保护条例
  十、吉林省劳动力市场管理条例
  十一、长春经济技术开发区企业登记管理规定
  十二、吉林省基本农田保护条例
  十三、吉林省职工教育条例
  十四、吉林省人才市场条例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58&order=19&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E398%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1020803&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