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有关情况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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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7月1日正式公布,今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为了了解营利性治沙管理活动的有关规定,本报记者采访了国家林业局防沙治沙办公室主任刘拓。
  问:最近,国家林业局公布了《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请您简单介绍一下什么是营利性治沙活动?
  答:《防沙治沙法》将治沙活动根据主要目的的不同,分为公益性治沙和营利性治沙。营利性治沙,是指不具有土地所有权或者使用权的单位和个人,以获取一定的经济收益为主要目的,在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后,采取各种措施对沙化土地进行治理的治沙活动。它必须同时具有两个条件:一是以营利为主要目的。营利性治沙活动的主要目的是为了通过治理活动,获取一定的收益和回报,这是判断是否属于营利性治沙活动的最重要的标准。二是开展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治理前对所治理的沙化土地没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必须先依法取得土地使用权。
  问:当前国家鼓励社会各界投资防沙治沙,制定出台《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的目的是什么?实施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会不会影响社会各界参与防沙治沙的积极性?
  答:制定《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的目的主要有两个方面:一是规范营利性治沙活动,防止破坏和掠夺沙区资源,保护沙区生态环境;二是规范管理活动,保障治理者的合法权益,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参与防沙治沙事业。
  防沙治沙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社会公益事业,需要社会各界、方方面面的大力支持,积极参与才能取得成效。当前,随着国家西部大开发战略和各项支农政策的实施,沙区资源的开发利用已越来越受到关注和重视,一些企业、社会团体和个人纷纷在沙区投资治沙造林种草,兴办产业,甘肃河西地区、内蒙古中西部、陕西北部和宁夏平原等地已初步建成了一批营利性治沙和沙产业开发基地。营利性治沙发展迅速,势头强劲,既带动了沙区经济发展,增加了农牧民的收入,同时又促进了防沙治沙事业的发展。
  但是,当前营利性治沙活动存在一些亟待解决的问题:一是有的企业、单位和个人对国家政策不托底,存在观望态度,或有的政策还不够明确,影响了投资治沙造林种草的积极性。二是有的企业、单位和个人以治沙为名,行过度开发利用之实,破坏了沙区生态环境。三是有的营利性治沙活动,经营模式技术含量低,既没有使沙区生态得到有效的治理,也没有产生良好的经济效益。四是有的营利性治沙成果产权不清,治理者的权益得不到保障。因此,为切实解决这些问题,落实好《防沙治沙法》的有关规定和《中共中央 国务院关于加快林业发展的决定》提出的发展产业的精神,规范各种营利性治沙管理活动,提高治理成效,保障治理者的合法权益,特制定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
  从总体上看,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实施后,相对于以往的管理,营利性治沙活动的管理环节可能多了,程序可能复杂了,但申请条件更明了、管理更规范、权益更明晰并能得到法律的保障。因而,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的实施,不仅不会影响到单位和个人参与营利性治沙活动的积极性,反而会增强单位和个人对防沙治沙的信心,促进营利性治沙事业的发展。
  问:为了实现规范营利性治沙活动,保护沙区生态的目的,对具体营利性治沙活动实施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为了规范营利性治沙活动,防止破坏和掠夺沙区资源,保护生态,防沙治沙法对营利性治沙活动的立项申请、实施和监督都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需要依法提出申请。开展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必须遵守防沙治沙法的规定,履行相关的申请程序。未经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同意的,不得擅自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
  二是依治理方案进行治理。营利性治沙活动必须按照经公示的治理方案进行治理。需要变更治理方案的,必须征得原公示的主管部门同意。未经原公示的部门同意,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改变治理方案。
  三是治理后必须进行检查验收。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在完成治理方案规定的治理任务后,应当向原公示的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验收合格的,主管部门发给治理合格证明。对验收不合格的,应当继续治理。
  问:刚才您谈到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需要提出申请,请问应向谁提出申请,有哪些具体要求和规定?
  答:防沙治沙法和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对营利性治沙的主管部门及管辖权限、申请材料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一是营利性治沙申请的受理部门。防沙治沙法规定,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治理项目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治理申请。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主要针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受理申请和检查验收的。而对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其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营利性治沙活动的受理申请和检查验收的,可以参照执行。
  二是管理权限划分。涉及的沙化土地在县级行政区域范围内的,由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跨县(市)、市(州)行政区域的,由其共同上一级地方人民政府林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受理申请。
  三是申请需要提供的材料。从事营利性治沙活动,必须事先提出申请,填写治理申请表,同时提供被治理土地权属的合法证明文件和治理协议、符合防沙治沙规划的治理方案、治理所需的资金证明等材料。
  问:营利性治沙申请的确认采取什么形式?具备哪些条件可以进行营利性治沙活动?
  答:营利性治沙申请确认有别于其它申请项目,主要是通过公示的方式予以确认,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对于申请材料齐全,手续完备,符合国家或地方防沙治沙规划,治理技术科学并通过专家论证的营利性治沙申请,应当予以公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对于治理地点不符合国家和当地防沙治沙规划的,或未取得治理范围内土地使用权的,或资金没有保障的,或治理方案未通过专家技术论证的,应当不予公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
  问:请您谈谈对保障营利性治沙治理者的合法权益方面有哪些具体规定?
  答:防沙治沙法和营利性治沙管理办法对保障治理者的合法权益作出了具体规定,主要有以下几方面内容:
  一是营利性治沙申请在规定的期限内得到答复。办法就林业主管部门对营利性治沙申请的初步审查期限和申请确认期限作出了明确规定。规定应在收到治理申请和有关材料后7个工作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查,作出受理或不受理的决定,不予受理的,应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或者要求补充有关材料。应在决定受理申请之日起30个工作日内,对符合规定的,应当予以公示,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这一规定保证了营利性治沙申请办理快捷,能在短时间内得到受理和确认。
  二是可以要求有关部门给予指导。根据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的要求,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有关防沙治沙的政策和法规咨询、编制治理方案、编制年度作业设计等方面给予指导,并提供相关技术培训。
  三是可以依法进行权属登记。对验收合格的森林、林木和林地,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持治理合格证明文件,依法申请森林、林木和林地权属登记。
  四是可以享受政策优惠。从事营利性治沙的单位和个人可以依照防沙治沙法的规定,享受资金补助、财政贴息以及税费减免等优惠政策。
  五是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在治理者取得合法土地权属的治理范围内,未经治理者同意,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治理或者开发利用活动。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browseotherlaw.cbs?rid=bj&bs=32338&anchor=0#go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