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的修订

(一九八六年一月十五日国务院修订)
  • 颁布日期:1986-01-15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国务院

  国务院于一九八三年九月二十日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第一百条规定:“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原则上为十年至三十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合营期限也可以在三十年以上。”现修改为:“合营企业的合营期限,根据不同行业和项目的具体情况,由合营各方协商决定。一般项目的合营期限为十年至三十年。投资大、建设周期长、资金利润率低的项目,由外国合营者提供先进技术或关键技术生产尖端产品的项目,或在国际上有竞争能力的产品的项目,其合营期限可以延长到五十年。经国务院特别批准的可在五十年以上。”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2&order=1&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FB6D%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2060101&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