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部解读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 颁布日期: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

  我国律师被赋予证券市场“守门人”的角色
  新华社北京5月14日电(记者 李薇薇)5月1日起,《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正式施行。对于这个办法,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表示:“它赋予了律师证券市场‘守门人’角色,使其担当第一线的监督功能。”
  赵大程在14日举行的学习贯彻《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座谈会上指出,这个办法强调了律师在证券法律服务方面的监督功能,特别是明确规定了律师出具法律意见的效力,是监管机关判断相关事项合法性的重要依据。
  日前由中国证监会和司法部联合公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中指出,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可以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及上市、上市公司发行证券及上市、上市公司的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及股份回购等十项事项出具法律意见,并明确规定:“法律意见是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针对委托人委托事项的合法性,出具的明确结论性意见,是委托人、投资者和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确认相关事项是否合法的重要依据。”
  目前我国律师在证券市场活动中起到越来越重要的作用。据中国证监会副主席桂敏杰介绍,在2006年,仅证监会收到的由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书就达到700多件。
  此外,在这个办法之中还体现了所有依法设立的律师事务所和依法取得律师执业证书的律师都可以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精神,未对律师及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准入方面作出限制,并进一步扩大了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范围,将有关证券投资基金活动的法律业务、期货法律业务等纳入了调整范围。
  “这些都为律师在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上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创造了有利的条件。”赵大程说。
  我国证券从业律师有了“责任法”
  新华社北京5月14日电(记者李薇薇)中国证监会与司法部日前联合公布的《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也是一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律师的“责任法”,它从以下四个方面体现了律师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中的责任。
  一是勤勉尽责的责任。在这个办法中明确规定:“律师事务所及其指派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应当按照依法制定的业务规则,勤勉尽责,审慎履行核查和验证义务。”据了解,按照这个办法,要求律师在对有关证券业务活动进行尽职调查和规范指导时,应切实履行起核查验证的责任、置备及保存工作底稿的责任等。
  二是执业回避责任。在这个办法中规定:同一律师事务所不得同时为同一证券发行的发行人和保荐人、承销和证券公司出具法律意见,不得同时为同一收购行为的收购人和被收购的上市公司出具法律意见……,要求律师保持充分的独立性,确保律师在执业过程中不存在可能影响其作出独立判断的利益关系,使其能够保持专业的合理怀疑。
  三对出具法律意见依据合法、充分披露、讨论复核、及时补充的责任。按照这个办法,要求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不仅符合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还要对作为法律意见依据的材料必须经过充分核查验证,并在执业过程中始终处于第三方的公正立场,力求反映真实、准确、完整的法律状况。
  四是接受监督管理的责任。这个办法还向律师提出了配合有关监管机构监督管理的责任。如办法规定: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在审核律师出具的法律意见时,对其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有疑义的,可以要求律师作出解释、补充,或者调阅其工作底稿。律师和律师事务所应当配合。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作出监管决定的,应当将监管谈话的对象、原因、时间、地点等以书面形式通知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律师或者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应当按照通知要求,接受监管谈话等等。
  律师从事证券法律服务活动将有“诚信档案”
  新华社北京5月14日电(记者 李薇薇)司法部副部长赵大程14日表示,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要会同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建立资料库和诚信档案,记载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及所受处理、处罚等情况,并将对律师、律师事务所的处理处罚等情况予以公开,以接受社会的监督。
  这只是司法部为了加强对律师证券法律服务活动监督管理工作的措施之一。在14日举行的学习贯彻《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座谈会上,赵大程要求,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要按照这个办法规定的律师从事证券法律服务管理的工作标准、规范、程序和相应的责任制度,加强对律师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确立证券监管机构、司法行政机关和律师协会在查处律师、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的违法、违规和违纪行为工作中的协调合作机制。加大对违法违纪律师事务所和律师的查处,对违规律师和律师事务所要进行监管谈话并责令限期改正,对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依照律师法实施处罚。
  “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定期或不定期开展检查活动,及早发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赵大程同时要求司法行政部门和律师协会对证券法律服务这一新兴的律师业务领域加强工作指导和服务,并加强与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强信息沟通与反馈,建立专人联系、信息共享、案件移交与反馈、重大问题会商、重大风险预警提示,以及专项培训等制度,形成工作合力,共同做好监管工作。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browseotherlaw.cbs?rid=bj&bs=244587&anchor=0#go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