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司法部关于劳教工作干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规定的通知
- 颁布日期:1986-07-10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 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检察院、 司法部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司法厅(局):
近几年,有些司法机关在处理劳教工作干警体罚虐待劳教人员的犯罪案件时,对劳教工作干警是否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有不同认识,影响对案件的处理。根据实际情况和需要,经研究认为:劳教工作干警担负着对劳教人员的管理、教育、改造工作,可适用刑法关于司法工作人员的规定。劳教工作干警违反监管法规,体罚虐待劳教人员,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的规定处理.
过去对这类案件以经作过处理,与本通知规定不符的,不再变更.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3&order=1&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2042%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313&OpenCondi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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