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 颁布日期:2002-10-29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失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三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四章 招标监督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管理,规范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行为,保证招标投标的公平、公正,维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经济效益,保证项目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和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 第三条 国家经贸委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经贸委(经委,以下简称省级经贸委)是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管理部门(以下简称招标管理部门),负责组织指导、协调管理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工作。
国家经贸委负责以下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一)国家经贸委报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二)国家经贸委审批的项目;
(三)国家经贸委授权或委托省级经贸委审批的项目;
(四)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经贸委进行登记备案的限额以上项目;
(五)国家经贸委规定的其他项目。
省级经贸委负责以下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一)省级经贸委审批的本地区的项目;
(二)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省级经贸委登记备案的项目;
(三)国家经贸委委托省级经贸委对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下列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下的技术(含工程设计)、设备(含材料)、建筑和安装工程及其他货物和服务等采购,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投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对项目招标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投资管理部门同意后,可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内容涉及实施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
(二)采购内容需要项目单位与供货商联合设计或联合制造的;
(三)项目属总承包工程性质,需要与供货商协商确定技术方案的;
(四)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宜公开招标采购的;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管理部门同意后,可由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一)项目批复中规定购买物为专利、专有技术等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
(二)能够提供采购标的的供应商少于3家(不含)的;
(三)项目总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
(四)项目总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
(五)项目总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
(六)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双边协议中规定不宜招标采购的;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不宜进行招标采购的。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七条 项目单位在取得投资管理部门批准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或已登记备案项目的备案文件及国家经贸委授予相应资质的投资咨询机构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后,应编制附件一列举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采购清单》,并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 项目内容发生重大调整的,项目单位应按规定向投资管理部门报告,并依据投资管理部门批准意见对采购清单进行修改,同时将修改后的采购清单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前款所称的重大调整,是指项目产品纲领、主要工艺和技术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调整幅度超过原预算10%以上。 第九条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自行招标备案手续。 第十条 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委托国家经贸委授予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招标。未取得国家经贸委规定的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不得从事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取得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与其资质相符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乙级(预备)。
甲级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限额以上及限额以下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乙级及乙级(预备)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限额以下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本条所称的限额以上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国内投资项目和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 。电力(含核电)、黑色冶金、化工、建材、民用航空、煤炭、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通讯(含邮政)、有色金属(含稀土)行业国内投资限额以上项目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委托代理招标时,需提供项目批复文件及委托招标采购清单。
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项目单位招标委托时,应向项目单位出具资质证书,声明从事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核实项目批复文件和委托招标内容。双方应当签订委托招标代理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要求参照《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另行制定)编制招标文件,并填写附件二列举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备案附表》。招标采购清单、委托招标代理协议书、招标文件备案附表及招标文件应当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更改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应当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并及时公告。更改内容应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开标时间变更的,应当在相应媒体上公告。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地点将密封好的投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软盘送达招标机构。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十七条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届满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第三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应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间、地点进行开标。开标时应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并对投标文件的投标一览表、投标声明完整唱标。开标记录及投标文件软盘应当场封存后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九条 投标人少于3个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应停止开标,封存有关投标文件,并及时报告招标管理部门;同时向招标管理部门建议对其延期开标、重新招标或采用其他方式采购,经招标管理部门回复意见后执行。 第二十条 评标委员会由5人以上的单数构成,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不得少于2/3。评标委员会的构成及专家的产生应按照《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执行。评标委员会名单在开标前由招标机构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评标委员会应根据《评标委员会和评标方法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评标原则与评标办法、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进行评标。 第二十二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在招标项目评标工作结束之日起20日内,依据评标委员会的意见,编制附件三列举的评标报告,并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同时在发布招标公告的相应媒体上对中标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0天。 第二十三条 在招标结果公示期内,投标人有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应当予以答复,答复时不得透露评标委员会的有关评议情况。公示期满且没有异议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可以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并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5天内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项目单位应在中标通知书发出之日起30天内与中标方依法签订合同。 第二十五条 项目单位应在签订合同后10天内将合同副本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第四章 招标监督 第二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可以邀请公证或纪检、监察机关对招标活动进行公证或监督。 第二十七条 招标管理部门不定期地指定监督员对招标活动进行监督。监督员应当出示招标管理部门签署附件四列举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授权监督证明》,并有权参加指定监督招标项目的开标和评标等主要过程,有权查看授权监督招标项目的资料,并向招标管理部门提交监督报告。 第二十八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招标管理部门要求,及时派出合适人员担任招标管理部门授权监督招标项目的监督员。 第二十九条 监督员对招标管理部门授权监督招标项目的内容与情况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十条 招标代理机构应接受项目单位的监督,并向项目单位提供附件五列举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委托单位意见反馈表》,经项目单位填写并盖章后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三十一条 招标管理部门负责受理有关项目招投标活动中的投诉,并会同有关部门予以核查。对署名投诉,经核实后,给予书面答复。 第三十二条 国家经贸委不定期地对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的工作进行检查。 第三十三条 国家经贸委对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实行年审。资质年审的具体规定另行制定。第五章 罚则 第三十四条 项目单位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的规定,采取将项目化整为零或者其他任何方式规避招标的,责令限期改正,可以暂停项目执行;对全部或部分使用国有资金的项目,可以暂停资金拨付;对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依法给予处分。 第三十五条 投标人串通投标,或者以行贿、弄虚作假等手段骗取中标的,中标无效,并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投标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取消其1-2年内参加本办法 第四条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给项目单位和招标代理机构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六条 招标代理机构泄露应当保密的与招标投标活动有关的情况和资料的,或者与招标人、投标人串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处5万元以上2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处以单位罚款数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国家经贸委并将视情节予以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改正、暂停招标代理资格进行整顿和降级直至取消其招标代理资格的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七条 未取得国家经贸委规定的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组织的招标投标行为无效,给他人造成损失的,由该机构承担赔偿责任,并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取得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从事与其招标代理资质不符的招标代理行为的,由招标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暂停招标代理业务进行整顿、降级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质的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自行招标项目单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泄露对招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项目单位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项目单位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 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项目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项目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具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5年内参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第六章 附则 第四十三条 本办法规定备案的文件,无需招标管理部门核准自动有效。 第四十四条 本办法由国家经贸委负责解释。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自 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国家经贸委在此之前发布的其他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附件:一、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采购清单
二、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备案附表
三、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报告
四、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授权监督证明
五、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委托单位意见反馈表附件一:
三、评标程序及简述
1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不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不能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1.1投标的竞争性(投标人是否少于3家);
1.2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性;
1.3有无低于成本价竞标; 1.4投标是否附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条件;
2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注:在“详细评审”的2.1、2.2、2.3三个阶段,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主要要求和一般要求,主要要求1项不满足就应废标。)
2.1资格评审
①投标人的经营范围;
②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格式和签字、盖章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有无提供技术、商务等招标文件中规定必须提供的资料);
③投标人的资格、信誉(有无不良记录等)和有关业绩
④投标货物的销售业绩和证书;
⑤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⑥投标方法人代表授权书
⑦代理商投标的,应提供制造厂商的授权书
2.2商务评审
①供货范围
②交货时间、地点
③付款条件和方式
④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⑤适用法律和仲裁
2.3技术评审
①基本要求(投标是否能满足买方基本需要)
②主要技术指标
③一般技术指标
2.4综合评审或价格比较
2.5确定中标人
3中标人的资格后审
(投标文件是否反映了投标人和投标货物的真实情况;因中标人的自身缺陷,虽然招标文件中未能预先提出要求,但该缺陷将直接危害国家、买方或他人利益;是否有假冒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等以弄虚作假行为骗取中标的等。) 四、评标结果
以上意见报请备案。
招标机构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项目负责人:
(招标机构公章)
第二章 招标与投标
第三章 开标、评标与中标
第四章 招标监督
第五章 罚则
第六章 附则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主任办公会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02年12月1日起施行。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二年十月二十九日
国家经贸委负责以下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一)国家经贸委报经国务院批准的项目;
(二)国家经贸委审批的项目;
(三)国家经贸委授权或委托省级经贸委审批的项目;
(四)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国家经贸委进行登记备案的限额以上项目;
(五)国家经贸委规定的其他项目。
省级经贸委负责以下项目招标投标的管理工作:
(一)省级经贸委审批的本地区的项目;
(二)企业按照有关规定在省级经贸委登记备案的项目;
(三)国家经贸委委托省级经贸委对项目招标投标进行监督和管理的其他项目。 第四条 下列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项下的技术(含工程设计)、设备(含材料)、建筑和安装工程及其他货物和服务等采购,应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进行招标:
(一)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重大投资项目;
(二)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三)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前款所列项目的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按照《工程建设项目招标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执行。
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对项目招标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五条 符合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原则上实行公开招标。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投资管理部门同意后,可进行邀请招标:
(一)项目内容涉及实施项目的企业(以下简称项目单位)知识产权和商业秘密的;
(二)采购内容需要项目单位与供货商联合设计或联合制造的;
(三)项目属总承包工程性质,需要与供货商协商确定技术方案的;
(四)涉及国家安全、秘密,不宜公开招标采购的;
(五)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可以进行邀请招标的。 第六条 本办法第四条规定的项目,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招标管理部门同意后,可由项目单位自行采购:
(一)项目批复中规定购买物为专利、专有技术等涉及知识产权保护的;
(二)能够提供采购标的的供应商少于3家(不含)的;
(三)项目总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且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100万元人民币的;
(四)项目总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200万元人民币的;
(五)项目总投资额低于3000万元人民币,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低于50万元人民币的;
(六)中国政府与外国政府双边协议中规定不宜招标采购的;
(七)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政策另有规定不宜进行招标采购的。
前款所称的重大调整,是指项目产品纲领、主要工艺和技术等内容发生重大变化,或者项目固定资产投资总额调整幅度超过原预算10%以上。 第九条 具有编制招标文件和组织评标能力的项目单位,可以自行办理招标事宜。项目单位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办理自行招标备案手续。 第十条 项目单位可以自主委托国家经贸委授予相应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以下简称招标代理机构)进行代理招标。未取得国家经贸委规定的招标代理资质的机构不得从事工商领域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代理业务。
取得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从事与其资质相符的招标代理业务。 第十一条 招标代理机构的资质分为甲级、乙级和乙级(预备)。
甲级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限额以上及限额以下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乙级及乙级(预备)招标代理机构可从事限额以下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招标代理工作。
本条所称的限额以上项目,是指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人民币及以上的国内投资项目和总投资在3000万美元及以上的外商投资项目 。电力(含核电)、黑色冶金、化工、建材、民用航空、煤炭、石油化工、石油天然气、通讯(含邮政)、有色金属(含稀土)行业国内投资限额以上项目为固定资产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 第十二条 项目单位委托代理招标时,需提供项目批复文件及委托招标采购清单。
招标代理机构在接受项目单位招标委托时,应向项目单位出具资质证书,声明从事的招标代理业务范围,核实项目批复文件和委托招标内容。双方应当签订委托招标代理书面协议。 第十三条 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应按照项目要求参照《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文件范本》(另行制定)编制招标文件,并填写附件二列举的《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备案附表》。招标采购清单、委托招标代理协议书、招标文件备案附表及招标文件应当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 第十四条 招标文件应当在规定的媒体上公告,公告时间不得少于20天。 第十五条 招标文件更改的,招标代理机构或自行招标项目单位应当向招标管理部门备案,并及时公告。更改内容应通知所有购买招标文件的投标人。
开标时间变更的,应当在相应媒体上公告。 第十六条 投标人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并按照招标文件要求的时间、地点将密封好的投标文件和投标文件软盘送达招标机构。逾期送达的投标文件无效。 第十七条 投标人在规定的投标时间届满前,可以对已提交的投标文件进行补充、修改或撤回。补充、修改内容为投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取得招标代理资质的招标代理机构违反本办法第十一条的规定,从事与其招标代理资质不符的招标代理行为的,由招标 管理部门责令改正,并视其情节给予书面警告、通报批评、责令整改、暂停招标代理业务进行整顿、降级直至取消招标代理资质的处罚;给他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三十八条 自行招标项目单位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本办法规定,与投标人就投标价格、投标方案等实质性内容进行谈判,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者排斥潜在投标人,限制投标人之间竞争的,责令改正,可以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其行为影响中标结果的,中标无效。 第三十九条 项目单位在评标委员会依法推荐的中标候选人以外确定中标人的,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在所有投标被评标委员会否决后自行确定中标人的,中标无效,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项目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对项目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第四十条 评标委员会专家在评标过程中擅离职守,影响评标程序正常进行,在评标过程中不能客观公正地履行职责,收受投标人、其他利害关系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泄露对招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的,给予警告,没收收受的财物,可以并处3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有所列违法行为的评标委员会成员取消担任评标委员会成员的资格,不得再参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项目的评标;构成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四十一条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项目单位与中标人不按照招标文件和中标人的投标文件订立合同的,或者项目单位与中标人订立背离合同实质性内容的协议的,责令改正;可以处中标金额5‰以上10‰以下的罚款,造成中标人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第四十二条 除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外,中标人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履约保证金不予退还并取消其中标资格;给项目单位造成的损失超过履约保证金数额的,应当对超过部分予以赔偿;没有提交履约保证金的,应当对项目单位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具有前款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取消其2-5年内参加本办法第四条所列项目的投标资格,直至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附件:一、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采购清单
二、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备案附表
三、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报告
四、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授权监督证明
五、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委托单位意见反馈表附件一:
备案登记号: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采购清单(国产设备)
表一
项目单位 属地 行业
项目名称 批复文号 项目计划批次
项目内容 项目总投资 项目建设期
序号 货物名称 规格 预算单价 数量 预算总金额 备注
1
2
3
4
…
合计
填表日期: 填表人: 电话/传真: 项目单位印章:
备案登记号: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采购清单(进口设备)
表二
项目单位 属地 行业
项目名称 批复文号 项目计划批次
项目内容 项目总投资 项目建设期
序号 货物名称 规格 预算单价 数量 预算总金额 备注
1
2
3
4
…
合计
填表日期: 填表人: 电话/传真: 项目单位印章:
备案登记号: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采购清单(工程类)
表三
项目单位 属地 行业
项目名称 批复文号 项目计划批次
项目内容 工程投资 项目建设期
序号 工程名称 工程内容 预算总金额 备注
1
2
3
4
…
合计
填表日期: 填表人: 电话/传真: 项目单位印章:
附件二:
备案登记号: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文件备案附表
序号 主要内容
1 项目单位名称 项目总投资
招标项目名称 项目批复文号
2 拟招标
设备清单
3 委托金额 万美元 万元人民币
4 拟招标方式 国际公开 国内公开
国际邀请 国内邀请
5 投标报价 CIP EXW CIF 其他
投标货币 人民币 美元 其他
6 主要技术、
商务要求
7 招标编号
8 招标机构
详细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注:邀请招标须另附说明理由。
本表为计算机填写。
招标机构: (盖章)
年 月 日
附件三:
备案登记号: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评标报告
招标项目编号: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机构名称:
委托方名称:
年 月 日
评标报告
一、招标项目简介 根据(项目批准机关)(批复文件名称及文号)批准,(项
目单位名称)于 年 月 日开始(项目名称)的实施工作,项目总投资
万元。本次招标采购的货物主要为 ,于 年 月 日委托(招标机
构名称)进行 (招标形式) 招标,招标编号为 。
二、招标过程简介
本项目招标机构已于 年 月 日将该项目招标文件报送国家经贸委备
案,招标公告于 年 月 日在(媒体名称)公开发布,有 家单位购
买了 份(包)招标文件。
根据招标公告规定,开标大会于 (开标时间)在(开标地点)举行了公开开标,
投标截止时间为: ,共收到 家投标人的投标,其中:(各包投标情况 )。
公证(或纪检、监察)出席的情况 。
三、评标程序及简述
1投标文件的初步评审
(不满足以下条件之一的,不能进入下一评审阶段)
1.1投标的竞争性(投标人是否少于3家);
1.2投标保证金的有效性;
1.3有无低于成本价竞标; 1.4投标是否附有招标方不能接受的条件;
2投标文件的详细评审
(注:在“详细评审”的2.1、2.2、2.3三个阶段,应在“招标文件”中说明主要要求和一般要求,主要要求1项不满足就应废标。)
2.1资格评审
①投标人的经营范围;
②投标文件的有效性(格式和签字、盖章是否符合招标文件要求,有无提供技术、商务等招标文件中规定必须提供的资料);
③投标人的资格、信誉(有无不良记录等)和有关业绩
④投标货物的销售业绩和证书;
⑤投标文件的有效期
⑥投标方法人代表授权书
⑦代理商投标的,应提供制造厂商的授权书
2.2商务评审
①供货范围
②交货时间、地点
③付款条件和方式
④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⑤适用法律和仲裁
2.3技术评审
①基本要求(投标是否能满足买方基本需要)
②主要技术指标
③一般技术指标
2.4综合评审或价格比较
2.5确定中标人
3中标人的资格后审
(投标文件是否反映了投标人和投标货物的真实情况;因中标人的自身缺陷,虽然招标文件中未能预先提出要求,但该缺陷将直接危害国家、买方或他人利益;是否有假冒他人名义投标、串通投标等以弄虚作假行为骗取中标的等。) 四、评标结果
以上意见报请备案。
招标机构地址:
联 系 人:
联系电话:
联系传真:
项目负责人:
(招标机构公章)
表1 开标记录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编号: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序号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国别(地区) 设备名称 数量、规格型号 制造商名称 投
标总价 报价方式 投标声明 交货期 备注
唱标人: 监标人: 记标人: 监督人:
(招标机构公章)
表2 开标一览表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编号: 开标时间: 开标地点:
序号 投标人名称 投标人国别(地区) 设备名称 数量、规格型号 制造商名称 制
造商国别(地区) 投标总价(含投标声明) 报价方式 交货期 交货地点 投标保证
金
(招标机构名称)
表3 初步审核表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编号:
序号 投标人内容
1 投标竞争性
2 投标保证金有效性
3 是否低于成本价
4 不能接受条件
5 其他
6 结论
注:1、表中只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2、对于不合格的内容应在评标报告中说明。
3、初步审核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
表4 详细审核表(一)----资格评审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编号:
序号 投标人内容(应说明)
1 投标人经营范围
2 投标文件有效性
3 投标人资格文件
4 投标货物资格文件
5 投标文件有效期
6 投标人法人代表授权书
7 制造商授权书(制造商投标除外)
8 结论
注:1、表中只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2、对于不合格的内容应在评标报告中说明。
3、资格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
表5 详细审核表(二)----商务评审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编号:
序号 投标人内容(应说明)
1 供货范围
2 交货时间
3 交货地点
4 付款条件和方式
5 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
6 适用法律和仲裁
7 结论
注:1、表中只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2、对于不合格的内容应在评标报告中说明。
3、商务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
表6 详细审核表(三)----技术评审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编号:
序号 投标人内容(应说明)
1 基本要求
2 主要技术指标
3 一般技术指标
4 结论
注:1、表中只填写“合格”或“不合格”;
2、对于不合格的内容应在评标报告中说明。
3、技术评审不合格的投标人,不得进入下一步评审。
表7 详细审核表(四)----综合评审或价格比较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编号:
序号 投标人内容(应说明)
1
2
3
4
5
6
7
按照招标文件中规定的评标方法和定标程序,评定出预中标单位及排序,并做
出相应说明。
表8 中标建议表
招标项目名称:
招标项目编号:
货物名称
货物数量
中标人名称
中标商地址
制造商名称
制造商地址
投标价格
预计合同价
评标委员会
委员签名
附件四:
备案登记号: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授权监督证明
(有关单位名称):
根据国家经贸委《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规定,
兹委派 (单位名称) 的 (姓名/职务/职称) 人赴你单位,就编号为 (招标项目
编号)的 (招标项目名称) 进行执法监督,请你单位予以配合。
联系人:
联系电话/传真:
国家经贸委投资与规划司
年 月 日
附件五:
备案登记号:
工商领域企业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委托单位意见反馈表
项 目 名 称 总投资(万元)
招标项目内容 招标项目负责人
委托招标金额 中 标 金 额
招标机构名称 招标项目编号
招标内容:
对招标机构及招标工作的评价:
年 月 日
签字:
(盖章)
填表人 电话/传真
注:1、项目单位在招标结束后要认真填报此表,并在五个工作日内报送主管部门。
2、此表必须由项目单位负责人签字后加盖公章上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