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就《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有关问题答记者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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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6年8月26日,安全监管总局发布了《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令第7号,以下简称《实施办法》)。为便于公众更好地了解《实施办法》的相关内容,日前安全监管总局副局长孙华山就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有关问题,接受了中国政府网记者的采访。
  问:《实施办法》是在什么背景下制定的?
  答:我国是烟花爆竹的生产、消费和出口大国。现有烟花爆竹生产企业6000多家,年产值约170亿元,有经营单位近40万家。烟花爆竹既是人民群众节日庆典的重要消费品,又具有易燃易爆的危险属性,安全问题比较突出,生产、经营的安全管理十分重要。因此,2006年1月21日,国务院颁布了《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以下简称《条例》)。《条例》规定:“国家对烟花爆竹的生产、经营、运输和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实行许可证制度”,明确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组织实施烟花爆竹生产、经营行政许可工作。为贯彻执行《条例》的相关规定,落实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制度,安全监管总局在认真调研、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制定并颁布了《实施办法》。
  另外,近年来烟花爆竹市场需求大量增加,特别是北京市对烟花爆竹燃放实行“禁改限”之后,全国很多地区的大中城市也相继由禁止燃放改为限制燃放,或者完全放开,消费需求大幅增加。由于市场需求旺盛,生产、经营活动活跃,给安全管理带来了新的问题。为预防烟花爆竹安全事故,切实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有必要通过制定《实施办法》,细化《条例》中有关烟花爆竹经营安全方面的规定,进一步规范烟花爆竹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经营行为,保障烟花爆竹经营安全。
  问:《实施办法》对烟花爆竹经营布点是如何规定的?
  答:烟花爆竹作为一种特殊的消费品,采取垄断方式经营不符合市场经济的要求,不利于保护广大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但盲目竞争则会带来诸多安全隐患。《条例》规定:“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的企业和零售经营者的经营布点,应当经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审批”;“禁止在城市市区布设烟花爆竹批发场所;城市市区的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应当按照严格控制的原则合理布设”。按照这一原则,《实施办法》规定:“烟花爆竹经营布点,坚持统一规划、合理布局、总量控制、保障安全的原则”。目前,有的地区按照城市人口数量和消费量的大小,控制批发经营企业的数量,既避免了行业垄断,也防止了无序竞争,有利于安全监管和消费者权益的保护。
  问:烟花爆竹经营有哪几种形式?
  答:烟花爆竹经营主要有批发经营和零售经营两种。批发和零售的差异主要是销售对象的不同,批量的大小是相对的。在消费量较高的地区,消费者的采购量可能会高于消费量较小地区的零售经营者的采购量。无论批量大小,消费者只能到零售网点购买,不得直接到批发企业购买。这主要是考虑到按照经营环节的分工,从事批发经营的企业主要是进行“量大”的批发经营活动,其产品都在远离消费区的仓库,且存放量大,如果面向消费者销售,存在较大安全隐患,难以保证安全。
  另外,烟花爆竹进出口经营活动是批发经营的业务活动之一。《实施办法》明确规定,批发企业包括烟花爆竹进出口企业,从事烟花爆竹的进出口经营,应按照批发企业许可条件和程序办理行政许可手续。
  问:申请者应向哪一级行政机关提出经营许可申请?
  答:《实施办法》规定,申请从事烟花爆竹批发经营的单位,应当向所在地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省级或设区的市级安全监管部门对其安全条件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颁发《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申请从事烟花爆竹零售经营的单位或个人,应当向县级安全监管部门提出申请,由县级安全监管部门进行审查,符合规定的颁发《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批发经营单位和零售经营者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登记手续后,方可从事烟花爆竹批发或零售经营业务。
  问:烟花爆竹经营企业的条件是如何规定的?
  答:《实施办法》根据《条例》的规定,分别对烟花爆竹批发经营企业和零售经营者应具备的安全条件作了进一步规定。批发企业必须具备,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具有与其经营规模和产品品种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仓储设施;依法进行安全评价等8项基本条件。零售单位必须具备实行专店或者专柜、专人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零售场所面积不小于10平方米,其周边50米范围内没有其他烟花爆竹零售点,并与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人员聚集场所及加油站等易燃易爆物质生产、储存设施保持足够的安全距离等4项基本条件。地方政府可以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对零售者应具备的其他条件作出规定。
  问: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是否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
  答: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需要申办经营许可证。一是《条例》没有规定生产企业销售本企业生产的产品需要办理经营许可证。二是根据《条例》第二十条规定,烟花爆竹的流通渠道是生产企业到批发企业,再到零售经营者。因此《实施办法》没有对批发销售自己产品的烟花爆竹生产企业提出办理《烟花爆竹经营(批发)许可证》的要求。
  同样,烟花爆竹生产企业不得销售非本企业生产的成品,因为从其他生产企业购进再销售,构成了事实的经营行为,违反了“未取得经营许可,不得从事经营活动”的规定。
  问:《实施办法》对黑火药等药料的经营有哪些特别规定?
  答:《条例》将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药料纳入管理范围。据此,《实施办法》专门对黑火药等药料经营许可问题作了规定:一是药料批发企业由省级安全监管部门审批并严格控制数量;二是药料批发企业必须有自己的配送运输车辆,必须具有必要的安全保管技术措施;三是药料批发企业的采购、销售记录应在购买或销售后3日内报所在地县级以上安全监管部门备案;四是零售经营者不得储存和经营黑火药等药料。
  问:《实施办法》对许可证有效期限是如何规定的?
  答: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行政许可应有明确的许可期限,但《条例》没有明确烟花爆竹经营的许可期限。根据近两年各地烟花爆竹经营许可的实际情况,《实施办法》规定批发经营许可期限为2年,零售经营许可期限不超过2年。这主要是考虑到经营企业安全条件易发生变化,许可有效期太长,不利于安全监管;有效期太短,会增加企业负担。
  与批发经营相比,零售经营者的安全条件更易发生变化,许可证的有效期应当短一些;同时考虑到很多大中城市城区是“限放”,城区的零售网点是临时的,其许可证有效期很短,如北京,临时零售许可证有效期为1个月,因此,确定零售经营许可期限不超过2年。具体的有效期可由各地根据地区实际确定。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browseotherlaw.cbs?rid=bj&bs=234785&anchor=0#go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