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
(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2010-08-23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安徽省人大常务会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废止部分法规的决定》已经2010年8月21日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10年8月23日
安徽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决定,废止下列法规:
一、安徽省禁止赌博条例(1986年3月1日安徽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次会议通过、1989年1月28日安徽省第七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八次会议修改)
二、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外商投资企业劳动管理办法(1994年5月27日安徽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
三、安徽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九条的决定(2005年4月21日安徽省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