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人事工作委员会的决定》的决定 附:修正本

(1988年6月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1988-06-04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1983年7月6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人事工作委员会的决定》第二项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人事工作委员会的决定(修正)

  (1983年7月6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6月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人事工作委员会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一、建立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
【资料来源:http://law.npc.gov.cn:87/page/secondbrw.cbs?rid=60&order=4&result=C%3A%5CWINDOWS%5CTEMP%5CC11DFE6%2Etmp&page=codetitle&f=&field=%B7%D6%C0%E0%BA%C5&transword=+&dkall=0&code2=1020399&OpenConditio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