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人事工作委员会的决定》的决定 附:修正本
(1988年6月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1988-06-04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上海市人大常委会
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决定,将1983年7月6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的《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人事工作委员会的决定》第二项改为:“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
(1983年7月6日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通过 根据1988年6月4日上海市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一次会议《关于修改<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建立人事工作委员会的决定>的决定》修正)
上海市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次会议决定:
一、建立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在常务委员会领导下工作。
二、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人事工作委员会的主任、副主任、委员的人选,由常务委员会主任会议从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中提名,常务委员会通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