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在省属大型劳改、劳教场所设置人民检察院的决议
(1981年12月23日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通过)
- 颁布日期:1981-12-23
- 实施日期:
- 时 效 性:有效
- 发文文号:
- 颁布单位:辽宁省人大常委会
辽宁省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决定:为了加强监所检察,改进改造工作,协同公安机关检查、监督劳改、劳教单位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改、劳教的方针政策和国家法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的有关规定,批准省人民检察院的申请,设置辽宁省沈阳大北人民检察院、辽宁省马三家人民检察院、辽宁省塔子沟人民检察院、辽宁省石佛人民检察院、辽宁省陆家人民检察院、辽宁省锦州南山人民检察院、辽宁省抚顺河北人民检察院、辽宁省三家子人民检察院。以上八个人民检察院,均作为省人民检察院的派出机构,行使县(区)级人民检察院的职权。